案例
某化工公司未經審批新建氟化工生產線(最終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廠房由硝化工段、氟化工段和氯化工段三部分組成。該企業未對員工進行相關培訓即進行氯化工段試生產,首次向氯化反應塔塔釜投料,投料結束后通入導熱油加熱升溫,塔釜溫度上升到130℃,此時開始向氯化反應塔塔釜通氯氣,操作工發現氯化反應塔塔頂冷凝器沒有冷卻水,請示工段領導后繼續加熱升溫,40分鐘后,因物料長時間處于高溫狀態最終導致其分解,氯化反應塔發生爆炸。造成廠房全部倒塌,死亡22人,受傷29人,其中3人重傷。
點評
該公司新建的氟化工生產線最終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97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44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該公司未經審批違規生產危險化學品,試生產前未對參加試生產的人員,尤其是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崗位操作技能培訓,在試生產過程中工段領導對發現的異常情況處理不當,違章指揮最終造成了事故的發生。
提示
一)、企業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時,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1.建設前向有關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2.予以設立批準的項目,企業依法申辦相關的手續;
3.通過的項目可以開工建設;
4.項目建設結束,企業準備相關材料,提出試生產申請;
5.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通過申領生產許可證。
二)、企業在試生產前應對參加試生產的人員,尤其是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工藝技術交底、崗位操作技能培訓;
三)、企業對試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應認真分析,落實對策方案;
四)、在試生產過程中,企業應明確與試生產無關人員撤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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