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發生單位奎屯市政工程公司概況
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成立于1976年3月,位于瑪納斯街43號,公司法人代表朱東風,主要經營范圍: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叁級,房屋建筑工程專業總承包叁級。營業執照注冊號:6540031000261(2-2)。注冊資金409萬元人民幣,經濟性質:國有企業。
二、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經過、應急救援措施
1、事故發生時間:2009年10月21日
2、事故發生地點:北京路與昌吉路交匯處南側約80米處。
3、事故發生單位: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
4、事故經過:2009年10月21日下午17時25分左右,由市政工程公司承建的奎屯市供水管網昌吉路(庫爾勒路-北京路)段,用挖掘機開挖供水管溝施工中,在距北京東路南側約80米處,挖掘機司機陳正偉(男、19歲、身份證號612427199004011371)已經開挖長12米、深2.2米、寬1米的管溝,在接近收工時,由于管溝兩側有超過1米的棄土堆置,加之管溝邊坡均為過去的回填軟土,管溝東側邊坡陡峻、失穩,發生坍塌,造成溝底正在清土的一名工人被埋入土中。
5、應急救援:事故發生后,現場施工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立即拔打l20、119電話請求救援,現場施工人員王躍軍(男、38歲身份證號:654001197105170392)組織其他人員立即進入管溝用手將覆土挖開,把埋入土中的受害人徐艷花(女、現年36歲、漢族、居民身份證412324197311155040)挖出,附近診所醫生聽到呼救及時趕至現場進行急救,119消防人員趕到現場后將受害人徐艷花從管溝底部抬到平地,采取胸外按壓法實施搶救。120急救車趕到后,將受害人徐艷花送往伊犁州奎屯醫院急救中心進行搶救。市建設局、市安監局、公安局等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趕到急救中心,要求醫院不惜一切代價全力搶救受害者。該名受害人經過急救中心采取多種急救措施后,終因受傷嚴重,搶救無效于2009年10月21日18時15分死亡!10.21”工亡事故發生后,安監局、建設局責令市政工程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查找事故原因,預防再次發生同類事故,并要求市政工程公司及時做好對死者家屬的撫恤賠付與善后處理工作。
三、“10.21”受害人基本情況、事故類別、受害部位、受傷性質、傷害程度、起因物、致害物、受傷方式
1、“10.21”受害人基本情況:徐艷花,現年36歲、女、漢族、已婚、出生于1973年11月15日,居民身份證412324197311155040,戶籍地址:河南省寧陵縣陽驛鄉東村人。工種:管溝清理工。
2、“10.21"事故類別為坍塌事故。
3、受傷部位為頭、頸、胸、腹部。
4、受傷性質為軟土壓埋傷。
5、傷害程度為死亡。
6、起因物:(管溝邊坡)粘土。
7、致害物: 粘土。
8、傷害方式:窒息。
四、事故等級及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10.21”事故等級屬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人民幣。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事故發生地段管溝土質松軟,屬回填土。
2、未對該段管溝壁加以支撐和加固,也未按規定放緩坡(松軟土質管溝邊坡值約1:1.5或更緩)。
3、對挖出的棄土直接堆放在管溝兩側,形成側壓,尤其管溝東側回填土較厚、邊坡極不穩定,加劇了坍塌的可能性。
4、施工一線工人包括挖掘機駕駛員、管溝清理工等農民工缺乏安全防護意識,不清楚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性。
(二)間接原因
1、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施工技術員未對該段管溝土質進行監測、檢查,對其產生的危害性辨別不清。
2、施工負責人安全生產意識差、缺乏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嚴重疏忽。
3、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人機在同一作業面工作時,缺乏應急預案和防范措施。
4、公司沒有對農民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公司對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未及時如實告知這些農民工。
六、事故性質、事故責任劃分和處理意見 或建議
(一)事故性質
“10.21”工亡事故,屬于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責任劃分
1、施工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朱東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安全生產保障條款,對該起事故的發生分別應負主要責任和領導責任。
2、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該公司項目經理彭江、施工隊長楊懷江、勞務隊長孫健、安全管理員郝章玲對施工現場缺乏安全隱患排查,對作業人員(管溝清理工徐艷花、挖掘機司機陳正偉)在同一作業面違章作業未及時糾正,對危險面作業也未采取防范措施等因素,對所發生的事故應承擔重要責任。
3、受害人徐艷花,在未采取有效防護的情況下,深入管溝底部清土,冒險違章作業,致使本人遭受傷亡事故,應承擔直接責任。
4、挖掘機司機陳正偉作為特種工種,應參加特種工種安全培訓,卻無證上崗操作,忽視安全作業,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連帶責任。
5、挖掘機老板苗建,不參加安全生產學習培訓,不辦理特種車輛登記手續,其運營挖掘機無牌照,且雇傭無特種工操作證人員駕駛車輛,對事故發生應承擔連帶責任。
(三)處理意見或建議
1、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作為事故發生單位,對從業人員未提供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照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事故調查組建議奎屯市安監局對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給予以警告,并處10萬元罰款。
2、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法人代表朱東風,作為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照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之規定,事故調查組建議奎屯市安監局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朱東風給予以警告,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3、對此次事故中的相關責任人員:施工隊長楊懷江、勞務隊長孫健、安全管理員郝章玲,事故調查組建議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給予這三名同志警告,并按企業規章制度予以經濟處罰。
4、對事故中的直接責任人徐艷花,因為已經遇難,建議不予處理。
5、對挖掘機老板苗建、挖掘機司機陳正偉所承擔的連帶責任,事故調查組建議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予以處理。
七、防范措施與建議 。
1、在管溝開挖前,制定安全可行的開挖、支撐專項施工方案。管溝的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安全為先,按設計要求并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進行。
2、對管溝的土質進行科學監測檢驗,按國家行業標準與施工技術要求進行放坡,松軟土質一般為1:1.5或更緩。
3、臨邊防護,要符合安全技術規范。
4、確保管溝邊坡穩定。不應將棄土 堆置在不穩定的邊坡上。
5、嚴格遵守特種工種 操作規程,嚴禁人與機器在同一作業面冒險作業。
6、加強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克服麻痹、僥幸心理,樹立“我不傷害自己、我不傷害別人、我不被別人傷害”的安全意識,杜絕發生同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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