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烏魯木齊市某大廈工程門面房坍塌事故
2006-04-03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一、事故簡介
2000年7月23日,烏魯木齊市某大廈工程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5人受傷。
二、事故發生經過
烏魯木齊市某大廈工程建筑面積為40000m2,是集寫字樓、商業用房、商品住宅、補償住宅為一體的綜合樓。該工程為框架剪力墻結構,層數為25層。工程建設單位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土方施工單位為烏魯木齊某基礎實業公司。
該工程施工中因一排水管線影響基槽施工,所以需改線,改線后新排水管溝中心距門面房后墻僅2m,但溝槽底寬1.2m,溝深2.8m,已超過門面房的基礎深度。開挖溝槽時,因故管溝中心線又向門面房后墻方向移了0.6m。由于溝槽較深,開挖時沒采取任何支護措施,又距門面房過近,從而使門面房基礎嚴重受損。2000年7月23日23時左右,四間門面房向側面坍塌,造成4人死亡,15人受傷。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土方施工前既未制定施工方案,也未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充分了解。按照土質條件和溝槽深度確定支護方法。由于溝槽距原有房屋基礎過近(實際槽壁與門面房后墻最近處不到1m),使門面房基礎承力層受到擾動,最終導致建筑物倒塌,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該施工單位無土方工程的資質,無相應專業技術人員,施工前無方案,無保障施工的安全措施,冒險作業,明知距原建筑過近存有隱患,且在7月15日施工當挖深到2.5m時,門面房基礎曾發生局部塌方,但因未造成人員傷亡,故未引起重視,雖然施工單位曾向建設方提出有危險,但由于建設方堅持繼續施工,施工單位在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蠻干,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四、事故結論與教訓
1.本次事故屬責任事故。
2.主要原因是建設方不按規定發包,且在施工中不堅持原則,已預見危險仍堅持蠻干。施工方不按施工條件采取安全措施,明知有危險仍繼續蠻干,最終發生事故。完全是由于建設方違章指揮,施工方違章操作造成。
3.事故的直接責任是建設方的項目經理和施工方的管溝施工隊隊長,明知此種作業有危險,且在7月23日事故發生之前的7月15日曾發生局部塌方應有所警醒,但沒能引起現場指揮人員的高度重視,如果能及早采取措施本次事故完全可避免,應對此次事故負直接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該地區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嚴格按照《建筑法》規定,加強監管。
應按規定程序發包、審查資質、審請施工許可,加強監理的監管,禁止將工程肢解發包。
六、專家點評
土方、基坑施工中,由于降水措施不當會給鄰近建筑物、道路、管線造成不均勻沉降,或因距建筑物過近,在土方開挖過程中影響了建筑基礎地基的承力范圍,造成建筑物的開裂或坍塌。
本次門面房坍塌是因過近的管線溝槽施工造成。該土方工程雖為溝槽施工,但槽深已達2.8m,槽中心距門面房墻2m,槽底寬1.2m,施工中槽中心又向門面房移了0.6m,門面房為平房,其建筑基礎埋深很淺,因此破壞了地基土的承力層,造成房屋倒塌。
基坑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土方工程,它需要在施工方案中考慮土壁支護、降水方法、挖土程序、坑邊堆載、對周圍建筑物影響等,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隊伍施工。此工程雖然算不上深基坑,但施工條件也具有相同之處。由于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施工前不制定方案,施工中無支護措施,對鄰近建筑物無調查了解,施工隊伍無資質,已經出現了險情仍盲目施工,發生事故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