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烏魯木齊市某大廈工程圍墻坍塌事故
2006-04-03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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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簡介
2001年5月12日,新疆烏魯木齊市某大廈工程發生一起圍墻坍塌事故,造成19人死亡,25人受傷。
二、事故發生經過
烏魯木齊市某大廈工程由新疆某生態原材料科技開發公司所屬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通過招投標將該工程發包給新疆某建筑公司承建,新疆某建設監理公司進行監理。該工程現場于2001年3月29日開始砌筑圍墻,于4月12日完工。4月9日該工程基礎開挖,5月10日基礎墊層完工。由于在施工基坑時,曾將約800m3土方堆放在東側的基礎墊層上,現在要繼續施工澆筑混凝土,必須將堆放在基礎墊層上的土方倒運出去。自5月10日開始倒運土方,并將土方倒運到基坑附近的圍墻內側地坪處。5月12日早晨倒運土方工作仍在進行中,8時30分左右一段圍墻因堆土向外坍塌。因圍墻外側臨近公共道路,當時該道路街道正值集貿早市的高峰,致使經營者及行人共44人被壓埋在墻下,造成死亡19人,受傷25人的重大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該大廈工地圍墻為砂漿磚砌體,墻厚240mm,高2.8m,每隔4m砌筑了370mm×370mm墻柱。圍墻堆土長約33m,土方量達240m3,土方最高處接近圍墻高度。因在圍墻內側堆土,使圍墻內側受到側壓力作用,使原來的圍墻成為擋土墻,因外力過大,導致圍墻失穩倒塌,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基坑施工沒有一個完整的施工方案,導致遇問題臨時采取措施,原基坑清理時,將土方臨時運到附近基坑墊層上,待墊層需澆筑混凝時,又臨時倒運到附近圍墻內側空地處。由于所有臨時措施著重研究考慮的是加快進度和節省資金(如:采用工人倒運還是機械倒運),無暇仔細研究堆在圍墻一側帶來的危害,忽視了圍墻結構的受力狀態,導致事故發生。
四、事故結論與教訓
1.本次事故是由于管理混亂造成的責任事故。
2.現場施工負責人對倒運土方堆積在圍墻一側的施工方法帶來的危害沒有引起注意,圍墻發生裂縫早有預兆,且已發現,但因工地沒有詳細分工和明確的責任范圍,致使沒有采取緊急措施(如:停止堆土及圍墻外掛危險標志等),而仍繼續倒運土方直到倒塌砸人,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3.施工單位負責人在現場主持決策,確定采用人工倒運方案,但對土方堆積在圍墻一側的作法,既沒有經過技術論證,也未制定具體的技術和防范措施,只在如何加快施工進度上對基層提出要求,也未對現場作業進行檢查,應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通過此次事故,對施工現場圍墻的設計、施工及使用情況,必須引以為戒。應專門對各工地圍墻的使用現狀作一次檢查,主要對圍墻材料、砌筑高度、附近堆物及施工情況進行一
六、專家點評
各地建筑施工現場自開展文明工地活動以來加強管理、封閉現場做了大量工作,使面貌有了明顯改變。但由于忽視對工地圍墻建筑的管理,施工前未經設計、施工質量不合要求等,使圍墻不能滿足穩定性要求,尤其是施工管理混亂,造成材料、挖土隨意堆放,有的緊靠圍墻使圍墻成為檔土墻,造成周墻倒塌事故。
本次圍墻倒塌事故即因管理混亂,土方工程未制定詳細施工方案、未考慮土方存放,造成施工中臨時堆放不考慮后果,第一次堆放在基礎墊層上,因為影響下一步繼續施工,又第二次倒運到圍墻一側,造成倒塌事故。此圍墻高度達2.8m,臨街又置購物早市,因此傷亡慘重,造成19人死亡、25人受傷的重大事故。
圍墻發生倒塌事故的工地不僅這一起,由此提示各地施工現場要全面管理,現場應按總平面布置圖要求存放材料,沿圍墻附近不得堆放材料和挖土方,推廣輕質材料或彩色鋼板,可以周轉使用,安裝方便。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如果該基礎工程施工按照《建筑法》規定,施工前全面研究制定方案(包括運土、堆土等工序在內),不會造成臨時一事一研究,導致考慮不周而出現的漏洞。本次倒運土方不是一般的倒運,如此量大的土方長時間堆放在圍墻的一側,臨時決定的本身就是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