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4月15日12時 其它爆炸)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72年4月15日12時,山西省祁縣城趙供銷社飯店門前發生了液氮罐車爆炸事故,造成死亡21人,重傷56人,輕傷99人,經濟損失1.2萬元。
1972年4另14日晨,高城縣化肥廠車隊派司機駕駛汽車從清徐化肥廠借氨罐去太原化肥廠灌裝液氮。21時返回本廠未卸氨,于15日早晨又將該罐液氮送往祁縣化肥廠,車到祁縣后,又因祁縣化肥廠不需要液氮,故又將該液氨拉回高城化肥廠使用。11時左右,該罐車離開祁縣化肥廠向高城縣化肥廠返回。12時20分,罐車行至祁縣城趙供銷社飯店附近停車。停車地點恰為商業網點,人群稠密區,飯店門前又是該村的廣場,停車后裝卸工下車買東西。不久氨罐突然發生爆炸,封頭擊穿駕駛室飛向前方12米處,罐體向后飛往63米處,罐內1.2噸液氨迅速氣化,氨霧頓時大面積籠罩現場。當場死亡6人,在搶救過程中又死亡15人,重傷56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該氨罐是違章自行改制的壓力容器,在改制過程中沒有嚴格按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進行。從炸開的焊縫檢查,筒體與封頭結合部位仍有氧氣切割時殘留下來的氧化鐵沒有清除,封頭與筒體的焊接部位均沒有坡口,焊縫的焊肉薄厚不均,只在表面糊了一層,焊內最薄處僅2毫米。更不允許的是,在焊縫內實墊了長1250毫米、直徑6毫米的圓鋼,占整個筒體周長的二分之一。
2.氨罐改制后,不經技術鑒定和質量檢驗,也未裝安全閥,而以水壓試驗后就交付使用。
3.在運輸過程中,本應按規定,必須派有經驗的、經過訓練的技工跟車。雖然行車前講過注意事項,但行車中漫不經心,多次違章在人眾之處停車,氨罐壓力升高不及時排放,最后導致超壓爆炸。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和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對來歷不明,無技術資料或資料不全,無合格證明書的設備一律不用。
2.加強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思想工作,提高他們技術素質和工作責任心,對進行危險性大的工作,必須派熟悉此項技術和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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