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1993年8月5日13時26分,深圳市清水河化學危險品倉庫發生特大爆炸事故,爆炸引起大火,1個小時后,著火區又發生第二次強烈爆炸,造成更大范圍的破壞和火災。深圳市政府立即組織數千名消防、公安、武警、解放軍指戰員及醫務人員參加了搶險救災工作,由于決策正確、指揮果斷,加上多方面的全力支持, 8月6日凌晨5時,終于撲滅了歷時16個小時的大火。據深圳市初步統計,在這次事故中共有15人死亡,截止8月12日仍有101人住院治療,其中重傷員25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億元。
據查,出事單位是中國對外貿易開發集團公司下屬的儲運公司與深圳市危險品服務中心聯營的安貿危險品儲運聯合公司。爆炸地點是清水河倉庫區清六平倉,其中6個倉(2~7號倉)被徹底摧毀,現場留下兩個深7米的大爆坑,其余的1號倉和8號倉遭到嚴重破壞。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副總理鄒家華、勞動部部長李伯勇及隨行人員很快趕到事故現場,對搶險救災和事故調查做了重要指示。隨后由勞動部組織有關專家成立事故調查專家組,從8月8日開始展開了事故調查工作。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二、事故發生發展過程及原因分析
1.事故模型描述
經過事故現場勘察、查取有關資料及認真討論分析,確認深圳市安貿危險品儲運聯合公司的深圳紅崗路清六平倉“8?5”特大爆炸火災事故是先起火后爆炸,進一步蔓延擴大成災:1993年8月5日,大約13時10分,清六平倉4號倉內冒煙、起火,引燃倉內堆放的可燃物并于13時26分發生第一次爆炸,徹底摧毀了2、3、4號連體倉,強大的沖擊波破壞了附近貨倉,使多種化學危險品暴露于火焰之前。這些危險品處于持續被加熱狀態1小時左右,于14時27分,5、6、7號連體倉發生第二次爆炸。爆炸沖擊波造成更大范圍的破壞,爆炸后的帶火飛散物(如黃磷、燃燒的三合板和其他可燃物)使火災迅速蔓延擴大,引燃了距爆炸中心250米處木材堆場的3000立方米木質地板塊、300米處6個四層樓干貨倉、400~500米處3個山頭上的樹木。大火燃燒約16個小時。于8月6日凌晨5時許被基本撲滅。
2.第一次爆炸點的確定
經深圳市勘察測量公司對事故現場的勘測,測得第一次爆炸形成的爆坑直徑為23米、深7米,坑為鍋底形,爆坑中心距南面1號倉北墻55米、距東側中間鐵軌29米。對照這個地域(DF212―86)工程“中轉倉庫小區總平面布置圖”和“雜品中轉倉庫(4)的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墻圖”,確定第一次爆炸點在4號倉中部偏南處(見附件二―1)。
3.起火與爆炸時間的確定
依據深圳市地震臺的監測記錄,第一次爆炸時間是13點26分11秒,里氏震級1.8(見附件四―13)。又據最先得到火災報警的筍崗消防中隊的記錄,接警時間是13時22分(見附件四―12)。報警人危險品倉庫保安隊員王艷軍自述他13點10分左右發現火情,先撥火警電話沒撥通即就近找1名司機開車到筍崗中隊報警,約10公里路程需開車10分鐘。以上三次時間數據,符合事實邏輯。確定起火時間是13時10分左右,從起火到爆炸約為16分鐘。
4.起火物質的確定
安貿危險品儲運公司提供的事故前4號倉內存放貨物的名稱、數量和位置,以及當事人(倉庫保管員、保安員、叉車司機)提供的證詞和裝卸隊提供的旁證,均言證4號倉內東北角處的“過硫酸鈉”首先冒煙起火。調查組對“過硫酸鈉”提出懷疑和異議。經追查鐵路運輸發票和安貿公司財務處收款票據(見附件四一14),確證4號倉東北角存放的是過硫酸銨而不是過硫酸鈉。根據過硫酸銨的特性,它先起火是可能的。
5.第一次爆炸物數量的確定
4號倉內存放的可爆物品有:多孔硝酸銨49.6噸、硝酸銨 15.75噸、過硫酸銨20噸、高錳酸鉀10噸、硫化堿10噸。其中過硫酸銨、高錳酸鉀等爆炸威力較弱,而多孔硝酸銨在高溫或足夠的起爆能量的作用下爆炸威力較強,常被用來制造工業炸藥。4號倉內爆炸的主要物質是多孔硝酸銨,其它可爆物品也有可能參與了爆炸。
據炸坑直徑23米、深7米(見附件二一1),依下式算出爆炸的硝酸銨為29噸。Q=4.1888(R2/K2)3ρ式中:Q――2號硝銨炸藥(單位,克)的藥量,若換算成梯恩梯則需除以1.05,若以硝酸銨計則需要再除以0.35P R2――炸坑半徑(單位,厘米) K2――系數,一般為7~10,本估算中取K2=8.5 P――炸藥密度(單位,克/立方厘米)
6.起火原因分析
市公安部門證實未發現人為破壞(見附件二一6)。當事人和建筑圖紙提供的信息為:事故當天4號倉內無叉車作業;庫區禁煙禁火嚴格;倉內通風尚好;倉內除防爆燈外無其它電氣設施,防爆燈開關在8號倉旁辦公室內集中控制。現場勘察發現4號倉電線為穿管導線(見照片),調查組認為4號倉內貨物自燃、電火花引燃、明火引燃和叉車摩擦撞擊引燃的可能性很小,而忌混物品混存接觸反應放熱引起危險物品燃燒的可能性很大,理由如下:
(1)經反復查證,列出了4號倉物品種類及數量圖(見附件二一2)。大量氧化劑高錳酸鉀、過硫酸銨、硝酸銨、硝酸鉀等與強還原劑硫化堿、可燃物樟腦精等混存在4號倉內,此外,倉內還有數千箱火柴,為火災爆炸提供了物質條件。
(2)倉中貨物堆放密集,周轉頻繁。事故前,4號倉內已無空位,把無法入倉的一千多袋硝酸銨堆在該倉外東北角站臺上。事故現場勘察發現了這堆殘留物。
8月5日上午,從4號倉搬運出800袋共20噸過硫酸銨(余800袋仍堆在倉內東北角)經倉中間通道運出裝入香港來的貨柜汽車運走;8月5日中午12時,又加班裝運硝酸鉀,尚未裝完就發生了事故,裝運4號倉硝酸鉀的汽車被爆炸沖擊波推出10余米并燒毀(見照片)。在以上裝卸過程中,多人爬上貨堆搬運清點,也曾發生墜袋、翻袋現象,難免灑漏過硫酸銨、硝酸鉀。
(3)4號倉內多處存放袋裝硫化堿,有的碼在氧化劑旁邊。
(4)文獻專著記載,工業硫化堿是九水硫化鈉,熔點50℃,易潮解,易吸收空氣中二氧化碳變成深紅褐色并放出易燃有臭蛋味的硫化氫氣體(附件二―3)。北京理工大學八系84實驗室實驗結果證明,過硫酸銨遇硫化堿立即激烈反應,放熱,產生硫化氫,同時生成深褐色粘稠液體;差熱實驗出現陡峭放熱峰(見附件二―4)。
以上分析說明:4號倉內強氧化劑和強還原劑混存、接觸,發生激烈氧化還原反應,形成熱積累,導致起火燃燒。這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7.火災爆炸的蔓延和擴大
4號倉硝酸銨爆炸后,引燃了庫區多種可燃物質,庫區空氣溫度升高,使多種化學危險品處于被持續加熱狀態。6號倉內存放的約30噸有機易燃液體(乙酸乙烯9噸,閃點44℃,沸點77℃,爆炸下限3.3%;甲酸甲烯4噸,閃點18.9℃,沸點31.8℃,爆炸下限5.9%;甲苯4噸,閃點4.4℃,沸點110.7℃,爆炸下限1.27%;工業乙醇12噸,閃點12.7℃,沸點78℃,爆炸下限3.3%)被加熱到沸點以上,快速揮發,沖破包裝與空氣、煙氣形成爆炸混合物,并于14時27分34秒發生燃爆。燃爆釋放出巨大能量,造成瞬間局部高溫高熱,出現閃光和火球,引發該倉內存放的硝酸銨第二次劇烈爆炸(實際是兩次間隔時間極短的大爆炸)。5、6、7號連體倉被徹底摧毀,8號單體倉嚴重破壞。現場留下一個長36米、寬21米、口為橢圓形、底為兩個6米深的鍋底形炸坑(估算有37噸和25噸硝酸銨爆炸)。爆炸核心高溫氣流急速上升,周圍氣體向這里補充,形成蘑菇狀云團。
第二次巨大爆炸產生的大量飛散物,如黃磷(在空氣中會自燃)和其他引燃物飛落在約0.6平方公里范圍內,成為火種,又引燃了多處火災,其中火勢較大的有七處(見附件二―5):①6座四層樓的干貨倉庫;②8棟二層樓的食品和牲畜倉庫;③清六平倉東側隔鐵路毗鄰的露天堆貨場;④肉聯廠東側的木材場上3000立方米柚木地板塊垛;⑤一⑦(距清六平倉中心火場400~500米處的3個山頭的樹木。大火的蔓延,使爆炸的清水河倉庫區形成一片火海。當時是偏南風,處于下風向的東北部區域受害較重,受災面積也較大;地處上風向的液化石油氣站雖然距爆炸中心僅200米,但由于風向有利,在消防干警、武警官兵及時奮力保護下幸免受災,否則后果不堪設想。火災區大火持續近16個小時,于8月6日凌晨5時許被基本撲滅。
三、事故性質和責任
1.干雜倉庫被違章改作化學危險品倉庫使用。清水河倉庫區總平面布置方案圖是北京有色冶金設計研究總院深圳分院設計的,建設單位是深圳倉庫開發企業公司。1987年5月29日,市城市規劃局方案審查項目名稱為干雜貨平倉(附件三―1);設計單位按干雜品庫設計;1987年8月26日、9月13日基建工程項目施工報建表的工程名稱也是雜品干貨倉(附件三―2);1990年4月30日,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按照干雜貨平倉的使用性質對清6干雜貨平倉進行消防驗收,發給消防驗收合格證(附件三―3)。干雜貨平倉驗收合格后,移交中貿發(集團)儲運公司使用、管理。該倉庫啟用后,未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將原2至3號倉、4至5號倉之間搭建,形成兩個聯體倉。中貿發儲運公司在成立安貿公司之前,就在清六平倉存放過煙花爆竹。
1990年6月18日,深圳中貿發(集團)儲運公司與深圳市爆炸危險物品服務公司聯合給深圳市人民政府報送“關于成立合營公司‘深圳市危險物品儲運公司’的請示”(附件三―4),附有公司章程、合同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稱,清六平倉的地理位置適合作危險品儲存倉庫,并將干雜貨平倉說成是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了相應的通風、防火、防毒、防爆、報警、調溫、防潮、避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的危險物品倉庫。市政府辦公廳按照辦文程序,先征求了有關部門意見,經市公安局、運輸局同意,市政府辦公廳于1990年9月6日下發《關于成立深圳市安貿危險物品儲運公司的批復》(附件三―5),批復中指出;該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危險物品的儲存、運輸及裝卸搬運(須經市運輸局和公安局審批、備案)。經調查,安貿危險品儲運公司只向公安局申報,未向運輸局申報(附件三―6)。1990年10月15日發了營業執照。 深圳市公安局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查。如:
1.平倉作為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庫,則庫間距離和對外部安全距離,以及與庫區外主要道路的距離等均不符合有關規定。
2.平倉作為易燃易爆化學品(甲類)庫,則每座建筑物的占地面積和防火墻間的占地面積均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就審批、發證。1990年10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發了《廣東省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附件三―7);1990年11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發了《廣東省劇毒物品儲存許可證》(附件三―9);1990年11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發了《深圳市爆炸品、危險品接卸中轉許可證》(附件三―9)。
廣州鐵路公安局深圳公安處接到關于申請接卸儲存危險物品的報告后,雖然指出清六道南端平倉不宜作爆炸物品倉庫、甲類危險物品儲存倉庫使用,但又同意暫時在清水河清六道南端平倉接卸到達深圳北站辦理的危險貨物(附件三―8)。
上述有關部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2.對重大火險隱患沒有整改。1991年2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對安貿危險物品儲運公司的倉庫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重大火險隱患,給該公司發出深圳市公安局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附件三―10),主要內容有兩條:第1條,該倉庫報消防審核時是按干雜中轉倉庫報的,現將干貨倉改為爆炸性危險品倉庫,在改變倉庫的使用性質時,未報經市消防部門審核。第2條,該公司儲存爆炸性危險物品倉庫,距離鐵路支線的安全間距不足,對鐵路外貿物資運輸的安全構成威脅。提出的整改意見是,“儲存爆炸危險物品的倉庫應立即停止使用,儲存的爆炸性危險物品應在2月20日前搬出,否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安貿危險物品儲運公司接到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后,沒有整改。深圳市公安局也未進行有效監督(附件三―11),致使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得到解決,造成了嚴重后果。
上述有關部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
3.平倉混裝嚴重。按深公爆證字1號批準文件和深公毒證字89105號批準文件明確規定:8號平倉存放爆炸品(煙花爆竹);4號平倉存放易燃品;7號平倉存放氧化劑;6號平倉存放毒害品;3號平倉存放腐蝕品;2號平倉存放壓縮液化氣體。在實際使用中,嚴重混裝,把不相容的物品同庫存放、相鄰存放,嚴重違反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條規定。如3號平倉內的氨基磺酸、硫化堿、甲苯等與強氧化劑均不相容,不能同庫存放,但實際上不但同庫存放,且與多孔硝酸銨相鄰存放。4號平倉內高錳酸鉀、過硫酸銨、硝酸鉀、硝酸銨、多孔硝酸銨等均為氧化劑、強氧化劑,而硫化堿為強還原劑,又有火柴可燃物,均一起存放在一個庫內,且相互鄰接。5號平倉內有保險粉和強氧化劑硝酸鉀、硝酸銨、高錳酸鉀和氧化劑硫酸鋇等同庫存放。6號平倉存放有甲苯、硫化堿、保險粉、硫磺等與氧化劑硝酸銨、硝酸鋇等。7號平倉也存放有硝酸銨、高錳酸鉀,同時存放有保險粉、元明粉以及布匹、紙板等。同時還存在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同庫存放的現象。如金屬粉、丙烯酸甲酯、保險粉等遇水或吸潮后易發熱,引起燃燒,甚至爆炸。
由于將干雜貨倉庫違章改作危險品倉庫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混裝嚴重,管理混亂,從業人員業務素質低,因此,導致事故發生是必然的。
四、結論
干雜倉庫被違章改作化危險品倉庫及倉內化學危險品存放嚴重違章是造成“8.5”特大爆炸火災事故的主要原因。4號倉內混存氧化劑與還原劑,發生接觸,發熱燃燒,是“8?5”特大爆炸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