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7日12時40分 火藥爆炸)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1年5月7日12時40分,河南省郾城縣李集鄉布袋郭自然村花炮廠,發生煙花爆竹爆炸事故,爆炸藥物量達600公斤,炸毀房屋19間,損壞房屋74間、家機具18件,波及26戶,死亡18人重傷3人。
這次爆炸事故發生在布袋郭自然村張某的一處宅院里、經過現場勘查分析,是由于西院堂屋東檐下堆放的半成品炮自然爆炸引起的。該炸點拋出物方向性強,炸坑被東院房屋磚瓦覆蓋。該處在爆炸前曾堆放在600—800盤已裝藥、安捻、被塑料薄膜覆蓋著的半成品火花炮。5月4日至5日,該地區連續降雨,使藥物吸濕受潮,產生化學反應,雨后天晴,陽光直接照射,溫度急驟升高,聚集熱量不能及時散發,引起自燃爆炸。強大的沖擊波引發西院堂屋內、東院堂屋內存放的火花炮相繼爆炸。目擊者也證實,第一次爆炸來自西院,但不能排除在第一炸點工作的兩名工人操作不慎引發爆炸的可能性,因兩名工人已死無法認定。
二、事故原因分析
張某自1981年開始家庭生產煙花爆竹,1987年在現爆炸現場辦廠,并雇傭附近農民,生產初具規模。1989年1月19日該廠發生過一次爆炸事故,因廠址設在居民區內,廠房不合安全生產要求,曾被依法取締。去年4月中旬,張某是在未經任何部門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被取締的老廠生產煙花爆竹。廠內危險工序與一般工序交叉設置,成品、半成品超量儲存,亂堆亂放;從業人員未經培訓,無安全知識,無健全的制度約束,生產中又過量使用氯酸鉀、礦化銻與氯酸鉀配伍,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張現萊對這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行為已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張海堂是花炮廠主要成員之一,對該廠擅自恢復生產不予制止,知情不報,負有重要責任,接《治安處理條例》有關條款處理。
3.李集鄉副鄉長兼鄉花炮公司經理張銀山,在對杜絕無照生產、違章生產方面沒有履行職責,對這次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4.郾城縣鄉鎮企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姬振東,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