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湖南醴陵某村煙花爆炸事故
1.事故經(jīng)過
1992年1月7日11時,湖南省醴陵市某村12戶農民合伙組織的一生產煙花爆竹制作現(xiàn)場發(fā)生爆炸,當場炸死12人,炸傷、砸傷7人。
1991年12月中旬,醴陵市某村三房組村民盧某(爆炸中死亡),邀集黃某合伙生產哨響“月旅行”煙花,由黃某出資金,盧某負責生產技術和產品銷售,二人商定贏利后由盧某和黃某二人六四分成;I備中盧、黃二人均未向有關部門(包括村委會)報告,盧某和黃某在本市白兔潭鎮(zhèn)某商店購進藥物、筒子之后,于同月25日開始在盧某家試生產。27日將生產場地搬到黃某家的廳屋,并召集了楓林市村的20余名村民進行生產哨響“月旅行”煙花。在黃某家制作煙花的廳室內,進門左邊擺有一張水泥板,用于堆放藥餅子兼筑藥臺,廳內放有兩張小方案及兩塊門板用于插引、貼花皮、封裝。1991年1月7日,村民們又聚集在黃某家進行生產時,由于黃某和生產人員不懂安全知識,在兩塊門板下各放了一個火缸用于烤火,村民們一邊干活一邊烤火。上午1l時許,堆放在水泥板上的100余斤藥餅子發(fā)生爆炸,當場炸死12人,炸傷砸傷7人,黃某的五間住房全部炸毀。
2.事故原因分析
黃某非法進行煙花生產,又不懂煙花生產技術和安全知識,造成嚴重后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的規(guī)定,構成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肇事罪。
3.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醴陵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黃某提起公訴,醴陵市人民法院以同罪依法判處黃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