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3年10月21日18時15分,南京某石化公司煉油廠油品分廠罐區發生爆炸,引起310號油罐燃燒,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39萬元。
1993年10月21日13時許,某石化公司煉油廠油品分廠半成品車間工人黃某某在當班期間,發現310號油罐油面高度已達14.21米,接近警戒高度14.30米,黃馬上向該廠總調度進行了報告,并向總調度請示310號油罐汽油調合量。根據總調度的指示,黃某某進入罐區將油切換至304號油罐。13時30分許,黃在給31O號油罐作汽油調合流程準備時,本應打開310號罐D400出口閥門,卻誤開了311號油罐D400出口閥門。15時許,黃開啟11A號泵欲對310號油罐進行自循環調合,由于錯開了311號B400出口閥門,實際上此時310號油罐不是在自循環,而是將311號罐中的汽油抽入310號油罐。15時40分,儀表工陳某某從計算機顯示屏上發現310號油罐油面不斷上升,隨后計算機開始“高位報警”,陳當即讓黃到罐區去核實一下310號罐的油面高度,黃卻誤認為是計算機不準確,沒去核實也未采取其他措施。16時,在交班時違反規定,沒有在油罐現場進行交接班,也未核實油罐流程。17時50分,310號油罐的汽油開始外冒,部分汽油揮發,在空氣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18時15分,江蘇省洪澤縣第二建筑公司工人呂某某駕駛手扶拖拉機路過罐區11號路時,排氣管排出的火星遇空氣中的爆炸混合氣體發生起火爆炸,呂某某被當場燒死,當班工人被嚴重燒傷搶救無效死亡。310號油罐當即燃燒,17小時后被撲滅。
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黃某某對工作不負責任,誤開閥門,造成311號油罐汽油竄至310號油罐,當計算機報警后,黃掉以輕心,沒有進行現場核實,致使310號罐油滿外溢,并且違反現場交接班制度、雙點巡回檢查制度,以致沒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錯誤的流程。黃某某對這一特大火災爆炸事故負有直接的責任。其行為觸犯《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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