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2月18日14時7分,吉林市煤氣公司液化氣站102號400m3液化石油氣球罐發生破裂,大量液化石油氣噴出,順風向北擴散,遇明火發生燃燒,引起球罐爆炸。由于該球罐爆炸燃燒,大火燒了19個小時,致使5個400m3的球罐,4個450m3臥罐和8000多只液化石油氣鋼瓶(其中空瓶3000多只)爆炸或燒毀,罐區相鄰的廠房、建筑物、機動車及設備等被燒毀或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400米遠相鄰的苗圃、住宅建筑及拖拉機、車輛也受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627萬元,死亡36人,重傷50人。
原因分析
1.根據斷口特征和斷裂力學的估算,該球罐的破裂是屬于低應力的脆性斷裂,主斷裂源在上環焊縫的內壁焊趾上,長約65mm。
2.經宏觀及無損檢驗,上、下環焊縫焊接質量很差,焊縫表面及內部存在很多咬邊、錯邊、裂紋、熔合不良、夾渣及氣孔等缺陷。
3.事故發生前在上下焊縫內壁焊趾的一些部分已存在縱向裂紋,這些裂紋與焊接缺陷(如咬邊)有關。
4.球罐投入使用后,從未進行檢驗,制造、安裝中的先天性缺陷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使裂紋擴展,當球罐內壓力稍有波動便造成低應力脆性斷裂。
5.國務院1980年曾以國發99號文批轉《關于吉林市煤氣公司液化石油氣廠惡性爆炸火災事故》時指出:這次事故暴露出來的壓力容器組裝質量差,使用管理混亂,領導干部不重視安全生產,不認真執行安全規章制度,不懂業務,不注意技術管理以及對長期不檢驗等問題,在不少企業、事業單位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應當引起各級領導的嚴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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