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縣鋼鐵總廠煉鋼分廠2號五噸電爐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六時二十五分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重作,直接經濟損失18萬元。
一、事故經過
事故發生在勃利縣鋼鐵總廠煉鋼分廠二號電爐第一作業班,六月二十一日六點二十五分許,二號電爐第三爐鋼進行第二次加料后,爐蓋旋轉尚未回位時,突然發生爆炸,將正在爐前作業的班長劉志剛、爐前工鄭利、爐前工關廣范、天車工孫山、爐前工王喜炸成重傷。在送往醫院搶救中,劉志剛、鄭利、鄭廣范因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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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投進爐內的廢鋼料中混入可爆物,引起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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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上料工系山東省新泰市勞務隊組成,新工人成分多,安全意識不強,違章裝料現象時有發生,致使可爆物混入料筐中。
2、工人夜班作業至凌晨,出現疲勞現象,上料工上料把關不細,混入可爆物。
3、該廠對有事故隱患的上料工序缺乏有效的、嚴格的控制手段和監督措施。
三、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一)事故教訓
1、企業管理和安全監督不利,措施還不完善,造成管理環節中出現紕漏,事故隱患不能徹底杜絕。
2、由于上料班工序的工人調換較頻繁,培訓工作難度較大,工人操作水平和技術素質難以適應生產需要,以致于工人不能認真地兌規作業,造成事故發生。
(二)防范措施
1、充分提高認識,舉一反三,針對這起事故,對全廠各級領導進行一次深刻的教育,不斷增強全廠各級領導的安全責任感。
2、對這起事故在全廠職工中開展案例分析及現身說法教育,嚴格貫徹規程,杜絕“三違”,兌規作業。
3、以安全科為主要牽頭單位,再次在全廠開展“三級安全教育”,使工人的技術素質、操作水平不斷提高,以能適應生產的需要。
4、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落實責任制,不斷增強廣大干部和職工的安全意識。
四、事故處理意見
1、朱明孝:山東省新泰市上料班的一班班長,在本班的選料工序中,本應監督工人按規程要求,先將廢鋼料落地再挑選入料筐。但由于監督不利,本班多次出現直接入料筐現象,應負主要責任,建議檢察機關受案調查。
2、朱明安:山東省新泰市勞務隊負責人,對上料班工人的安全教育不夠,貫徹規程和規章制度不嚴不細,應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經濟罰款500元。
3、高永財:煉鋼分廠工段長并兼安全員,現場指揮作業時,對上料工序安全監督不夠,負有一定責任,給予經濟罰款200元。
4、趙津生:煉鋼分廠廠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金成國:總廠主管生產安全副廠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孫作里:總廠廠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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