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要有切膚之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針對山西朔州細水煤礦“3·19”惡性生產事故提出的這一要求,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但如何收到“切膚之痛”的效果,更加值得關注。細水礦難原因已初步查明,安全監督人員嚴重失職瀆職、監督工作走過場是其中的焦點,也是長期以來我國頻發礦難的主要癥結。這個問題不解決,礦難難以遏止。
細水煤礦開采技術落后、現場管理混亂、私自非法購買爆炸品。這些安全隱患,當地安全監督部門去年11月以前就發現了,并下達了停產整頓通知書。遺憾的是,監督就此止步了,沒有人死盯著落實。這種走過場現象,充分暴露了駐礦安監員本人以及當地安全監督部門敷衍了事的工作作風。
總結監督工作的教訓到這個層次還遠遠不夠。去年10月以來發生的河南鄭州大平礦難、陜西銅川陳家山礦難、遼寧阜新孫家灣礦難都是特大生產事故。事故發生后,有關各方都進行了全面總結,有的責任人也受到了責任追究。阜新孫家灣礦難甚至導致一名副省長停職。然而,這些都沒能阻止住違法冒險作業,血淋淋的事故還在不斷發生。活生生的現實說明,總結教訓、追究責任如果抓不住要害、打不到痛處,就收不到懲前毖后的效果。
朔州細水礦難發生后,輿論已經對我們現有的安全生產監督機制的有效性提出了質疑。的確,我們現在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缺少的不是執法可依據和遵循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而是有關人員在其位、謀其政的基本職業道德。對失職瀆職的監督人員進行事后追究是必要的,但還應該深究一步:對許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監督部門發了停產整頓通知書之后得不到執行,為什么鮮有強制查封?對明目張膽地抗拒行政執法的企業,能不能采取限制主要責任人人身自由等更進一步的法律措施?這些問題現在應該有人來作出回答。
安全監督軟弱無力的教訓已經很多了,有的惡性生產事故是在安全監督部門下發了十幾份整改通知書之后發生的,這樣的安全監督還有什么效力可言?一味地發通知而沒有后續的懲處措施,就會有人不僅漠視職工生命安全,而且蔑視國家法律和政府權威。這樣的安全監督不僅無用,而且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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