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通道不暢事故案例
某鑄造有限公司生產產品為中大型機器箱體,鑄造車間現場堆滿了造型好的砂箱,僅留500mm左右的通道供人通行,原先安全通道均被占用,一次在澆鑄完成后,操作人員進行落砂作業時,工件突然倒落,將一名無處躲藏的作業人員壓在其下,被其他人員救出后,送醫院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
作業場所照明不足事故案例
某鑄造有限公司造型后的砂箱采用流水線輸送,其驅動裝置設置在地下一層,企業未按設計要求安裝照明裝置,就開始設備調試,在調試過程中,調試人員進入地下查看設備,因光線不足,一腳踩空摔倒后被轉動的機器帶入,緊急停車后,送醫院治療最終落下殘疾:左腿截肢。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一個案例中企業違反《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 12801-2008)作業區的布置應保證人員有足夠的安全活動空間,不應妨礙人員工作和造成危害的規定;第二個案例中企業違反《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工作場所均應設置正常照明的規定,造成了事故的發生。
提示
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三)、為保證安全作業而劃定的安全通道區域不能被堵塞、占用,應保持暢通無阻,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應將其作為日常重點檢查的安全事項,發現不符合情況,應立即處理;
四)、企業應根據作業需要,按照規范要求配置符合標準規定的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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