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當時的燃料工業部之下建立了安全監察處,成為中國第一個負責煤礦安全問題的機構。到1955年末,當時全國全部十個產煤區和27個礦區都建立了監察機構。
1962年,在煤炭工業部下設立負責煤礦安全的國家機構。
1966年至1978年,礦山監察系統全部被關閉;1978年后恢復。
1983年,煤炭工業部頒布《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指定煤炭部的監察部門、省一級的安全監察局、國有礦山的安全監察處和縣一級的安全監察科共同承擔安全責任。這一體系結構在1999年前基本沒有變化。
20世紀90年代中期后,中國政府開始發布有關煤礦死亡率的系統信息,并且允許媒體更深入地報道死亡事故。
1999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頒布,確定了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的改革方案。同日,《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監察信息工作的通知》發布。
2000年,國務院決定在煤炭工業局之外再設立國家煤炭安全監察局(SACSS),這是中國政府第一次建立獨立于煤炭生產管理機制的煤礦安全檢查機制,負責全國的煤礦安全。它與2001年成立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下設煤礦監察一司(監管大中型煤礦企業)、二司(監管小型煤礦企業)。煤礦安全生產及管理下放到地方的各礦務局負責,而安全生產的監察由新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
到2001年,包括19個省級煤管局及68個安全監察辦事處的國家、省、地區三級煤炭安全垂直監察體系建立。這一年,《煤礦安全監察專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煤礦安全監察檔案整理規范》、《煤礦安全監察管理暫行辦法》、《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相繼出臺。
2003年3月,國家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被升格,為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的直屬機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分支機構與其負責監管的煤礦之間,沒有任何經濟或體制上的聯系,成為獨立的第三方監管人。
2003年6月,《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頒布;7月,《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頒布;11月,《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發布。
2003年11月,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立,旨在加強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領導。國務院副總理黃菊任主任。
一系列變動之后,煤礦安全 “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基本格局確定,煤炭行業管理與安全生產監管分屬不同政府組織的機構設置也漸次清晰。但長期以來,政府既要管生產、又要抓安全的觀念,在短期內仍難以徹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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