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與解析
(一) 《審核規范》要求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的程序。
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新這些信息,并應將有關信息傳達給相關人員和其他相關方。
(二)解析
1.對國家和行業有關OHS 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遵守,是用人單位在OHS方針中必須予以承諾的,因此遵循法律及法規等要求,是用人單位OHS管理的重點和其應盡的義務。
2.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遵守OHS法律法規體系 (泛指OHS 國家法律、國家級和地方的法規、國家級(行業)和地方級的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的程序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獲取與遵循的管理程序》、《職業安全健康標準與規定發布與執行程序文件》等。
3."其它要求"主要是指屬于法律法規體系以外的規章,如用人單位的上級部門的文件規定,用人單位的OHS管理制度與有關企業標準,設備、工藝、安全等操作規程。
4.用人單位應明確OHS法律法規體系和其它要求的獲取渠道、包括范圍、來源、確認等,用人單位內OHS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獲取部門(如安全、法規、標準、人事、教育、企管、保衛等部門),歸口管理部門以及相互聯系與通報的形式等。
5.已獲取的OHS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應由歸口管理部門列出清單,可按類別排序(如法律類、國家法規類、地方法規類等);也可按發布實施時間排序。
6.要特別注意并定期跟蹤已有新的同內容的法律法規頒布后,舊的應及時清理并停止使用。若在國家和地方均有同內容的法規、規章和標準時,層次之間不得矛盾。總體原則是:"新的取代舊的,地方服從國家"。
7.有效版本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應根據其適應性及符合性,采取有效的方法與手段,分別按需要將版本傳達給用人單位內最高管理層、有關職能部門、有關分廠車間以至班組和員工,必要時應向相關方介紹和通報。
8.在傳達、宣傳、貫徹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時,要防止走形式,輕效果,一陣風,一風吹;要有的放矢地將法律法規等要求變成有關部門與人員OHS 工作的依據和準繩,成為指導用人單位做好OHS 工作的實際行動。
9.建國以來我國頌布的有關安全健康主要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見本書附錄。
二、 法律及法規要求應用舉例
1.獲取與遵循國家OHS法律登記表見表1示例。
表1 ABC公司獲取與遵循國家安全法律登記表 (示例)
序 號 |
國家安全衛 生法律名稱 |
獲取 來源 |
頒布 時間 |
施行 時間 |
公司歸口 管理部門 |
文 本 相關部門 |
文本內容 下發與執 行單位 |
變更 記錄 |
1 |
中華人民共 和國勞動法 |
省勞 動廳 |
1994 7.15 |
1995 1.1 |
人事 |
公司辦、 安技等 |
各職能部 門各分廠 |
|
2 |
中華人民共 和國刑法 |
省公 安廳 |
1997 3.14 |
1997 5.1 |
保衛 |
法規室、 安技等 |
有關的職 能部門、 各分廠 |
已修 訂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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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職業安全衛生 有關要求名稱 |
制訂 部門 |
會簽 部門 |
發布 部門 |
發布 時間 |
歸口管 理部門 |
本文下發 執行單位 |
變更 記錄 |
l |
職工安全手冊 |
安技 |
企管 人事 |
公司 刃’ |
1993 7.1 |
安技 |
公司各單 位 |
已修 訂過 |
2 |
設備安全操作 規定 |
設備 |
安技 動力 |
企管 |
1995 6.1 |
設備 |
擁有設備 單位 |
|
3 |
安全技術操作 規程 |
安技 |
技術 工藝 |
企管 |
1997 1.1 |
安技 |
公司各單 位 |
已修 訂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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