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統性
一企業應對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采用的全部要素、要求和規定,系統、有條理地制訂各項程序;
一所有文件應按統一規定的方法編輯成冊;
一各
層次文件應做到接口明確、結構合理、協調有序;
一各層次文件應涉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一個邏輯上獨立的部分。
2.法規性
一體系文件應在總體上遵循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以及國家或主管部門的有關法規要求;
一文件一旦批準實施,就必須認真執行;
一文件修改只能按規定的程序進行。
3.協調性
一體系文件的所有規定應與企業的其他管理規定相協調;
一體系文件之間應相互協調;
一體系文件應與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相互協調;
一處理好各種接口,避免不協調或職責不清。
4.見證性
一體系文件作為客觀證據(適用性證據和有效性證據)向管理者、相關方、第三方審核機構證實本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一對于審核來講,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可作為下列方面的客觀證據:
•危險因素已被辯識、評價并得到控制;
•有關活動的程序已被確定并得到批準和實施;
•有關活動處于全面的監督檢查之中;
•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持續改進等。
5.唯一性
一對一個企業,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是唯一的;
一通過清楚、準確、全面、簡單扼要的表達方式,實現唯一的理解;
一決不允許針對同一事項的相互矛盾的不同文件同時使用;
一不同企業的文件可具有不同的風格。
6.適用性
一體系文件應根據標準的要求、企業規模、生產活動的具體性質采取不同的形式;
一體系文件的詳略程度應與人員的素質、技能和培訓等因素相適應;
一所有文件規定都應在實際工作中能得到有效的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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