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的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但病情平穩后應及時轉入協議醫療機構。
另外,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或經治的協議醫療機構技術條件所限,需跨統籌地區轉入其他協議醫療機構治療的,應由經治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跨統籌地區就醫所發生的費用,可先由其所在單位墊付,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本統籌地區有關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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