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經濟處罰即罰款,是行政處罰的重要手段。在我國實行經濟處罰辦法是適應生產發展新形勢的一項改革。從國內外的情況來看,這種改革是非常必要的。對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企業和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已在我國一些省、市區實行;用經濟手段加強勞動保護工作能促進企業加強科學管理,做到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和控制職業病的發生。
一、經濟處罰的原則
1.違反勞動保護法規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1)企業違反勞動保護法規或有重大事故隱患而不積極采取措施解決,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后,又逾期不改的;
(2)企業勞動場所的塵、毒、噪聲等職業危害超過國家標準,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后逾期不改的;
(3)企業發生重傷或急性中毒事故的;
(4)企業發現職業病患者的;
(5)企業發生死亡、重大或特大傷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后又逾期不改的;
(7)鍋爐、壓力容器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時,違反有關規定的。
對企業罰款的同時,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和態度好壞,按規定處以一定的罰款。
2.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要加重罰款:
(1)由于領導者違章指揮造成死亡、重傷和急性中毒事故的;
(2)企業發生死亡、重傷和急性中毒事故后,由于沒有認真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在一個年度內重復發生同類事故的;
(3)對確診為職業病的職工,企業領導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后,逾期不予以調離職業性危害崗位的;
(4)企業發生重傷、死亡、急性中毒事故和職工患職業病后,隱瞞或謊報的;
(5)企業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后,逾期不改又造成職工死亡、重傷、急性中毒或患職業病等嚴重后果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減少或免予罰款:
(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的事故;
(2)已積極采取了治理措施,但主要由于技術原因,塵毒等職業危害尚達不到國家標準的。
二、經濟處罰程序
企業違反勞動保護法規,勞動保護監察機構處以罰款,應根據事實和適用罰則確定罰款金額,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發出罰款通知書。被罰款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不服時,允許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勞動保護監察機構申訴,上一級監察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復查,做出最后裁決。
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應貫徹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執法必須結合認真的宣傳教育,促使企業領導人真正認識錯誤,切實采取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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