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制定了嚴格的要求,如: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
《乙炔站設計規范》(GB50031-91)
《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50195-94)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HG20571-95)
《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SH3047-93)
《石棉工業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設計規定》([(88)建材生字382號])
在這些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定中,均對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設計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2002年6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作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單位,除了按一般生產經營單位要求外,還作了專門的規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危險物品的生產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用于生產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不得與員工集體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集體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集體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集體宿舍的出口。
危險物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在2002年3月15日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也作了明確規定,大家可詳細參閱《條例》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中的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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