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分類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生產安全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為:人身傷亡事故、非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
1、人身傷亡事故又稱因工傷亡事故或工傷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造成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人體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導致負傷肌體暫時地或長期地喪失勞動能力,甚至終止生命的事故。工傷事故按傷害的嚴重程度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按照目前的劃分標準,死亡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按傷亡人數多少又可分為:
(1)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時包括輕傷和重傷)的事故;
(2)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至29人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這里重傷的應以國家標準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為標準,不能以通常醫學觀點來想當然的確定。
2、非人身傷亡事故是指未造成人身傷亡的設備事故和其他事故,非人身傷亡事故根據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大小(“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又可分為:
(1)一般傷事故:是指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事故:是指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必須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來進行精確計算,不能僅憑經驗估算。
3、重大未遂傷亡事故,根據國家安監總局2006年發布的《生產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處置辦法(試行)》規定,重大未遂傷亡事故包括:
(1)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
(4)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核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事故;
(6)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大面積火災(不含森林火災)、大面積停電、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大型水利設施、電力設施、海上石油鉆井平臺垮塌事故;
(7)輪船觸礁、碰撞、擱淺,列車、地鐵、城鐵脫軌、碰撞、民航飛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
(8)涉外事故;
(9)其它重大未遂傷亡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是國家及各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系統之中的一個子系統,既具備突發公共事件的一般規律,又有其獨立的特點,對防止、減少、或減輕生產安全事故中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處置事故安全、避免施救過程中的盲目性,快捷、迅速、準確處理災害,降低事故救援成本,保障社會穩定、維護救援秩序等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應急救援體系
應急救援體系是應急救援法律、法規、機制、體制、指揮值班、信息調度、技術支撐、組織經費等各種機構、組織等的總稱,大致可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應急救援管理,主要是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管理辦公室及各單位部門的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來說,主要是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機構組成;二是應急救援指揮,主要是由應急管理機構、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及專家組成的系統;三是應急救援隊伍,由政府、社會、企業等各種組織舉辦為礦山、交通、危化、火災等各種災害設立的專業隊伍組成;四是技術支撐體系,包括為應急救援設立的教學、評價、研究、救援器材生產、制造等中介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五是應急救援預案及其管理。
二.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生產法》第68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這里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應急救援預案是指事先制定的關于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進行緊急救援的組織、程序、措施、責任以及協調等方面的方案和計劃。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時,應當注意:(1)重點突出,針對性強。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方面的實際情況,確定容易發生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地區、行業和單位,分析可能導致發生事故的原因,有針對性地制定應急救援預案。(2)應急救援預案確定的程序要簡單,步驟要明確。要省去一切不必要的繁瑣程序,保證在突發事故時,應急救援預案能及時啟動,并緊張有序地實施。(3)統一指揮,責任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政府部門之間以及同其他有關方面如何分工、配合、協調,應當在應急救援預案中加以明確。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時的主要職責是做好組織工作,即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制定,這里的“有關部門”主要包括: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公安消防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計劃、財務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于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和實施。
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這在《安全生產法》第68條中作了明確規定。建立省、市、縣三級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時,要統籌兼顧、合理規劃、明確分工、相互協調,做到應急救援能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
(1)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機構;
(2)應急救援預案的日常協調和指揮機構;
(3)相關部門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4)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5)應急救援組織狀況和人員、裝備情況;
(6)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7)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措施、工程搶險措施、現場醫療急救措施;
(8)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社會支持和援助;
(9)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的經費保障;
(10)應急救援預案的其他內容。
四、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
《安全生產法》第69條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組織、應急救援人員、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等作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2)當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時,如個體礦山等既可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也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這里的兼職可以是內部人員兼職作應急救援人員,也可以是其他專業應急救援組織的兼職人員。
(3)所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不管其生產經營規模大小,均應當配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4)專職或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應急救援培訓,具備相關的應急救援知識,適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練掌握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使用并持證上崗。
(5)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配備的所有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要進行經常性維修和保養,按要求及時廢棄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正常運轉。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
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要堅持及時、得當、有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搶救,措施得當,好的效果。生產安全事故屬突發事件,因此《安全生產法》要求在事故發生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的搶救工作,為事故搶救提供一切便利條件,并明確了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事故搶救中的職責。
第一、《安全生產法》第70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在搶救中的責任。即單位負責人接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嚴格執行有關救護的規程和規定,嚴禁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堅決杜絕在救護過程的人員傷亡,注意事故現場保護,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和毀滅證據。
第二,《安全生產法》第72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應該成立事故搶救指揮部,具體的搶救工作,由指揮部來統一指揮,確定救災措施,正確實施救災方案,避免在事故搶救中,措施混亂,指揮不力,達到統一指揮、統一協調、事故搶救的目的。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的內容
根據《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事故報告可分為初始事故報告、事故續報和最終事故報告。
1、初始事故報告是指事故發生后即時上報的事故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及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2、事故續報,根據國務院493號令第13條規定,事故續報是指在初始事故報告上報后,事故由于出現新情況(包括:搶險救援工作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傷亡人員變化情況、救援情況等等,隨時都要進行報告)補報的事故情況信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3、最終事故報告是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后形成的全面的事故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受傷人員救治情況及善后工作處理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簡要內容。
上述內容適用于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時限及遲報瞞報的認定
1、生產安全事故的時限根據事故上報的部門,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說,第一,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事故報告時限,《安全生產法》第70條第1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這里的“事故現場”是指事故具體發生地點及事故能夠影響和波及的區域;“有關人員”包括事故的負傷者、事故具體發生地點有關人員和事故波及區域的有關人員;“立即報告”是指事故發生后即刻報告,報告可以是直接報告也可以是逐級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一般是指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本單位的其他負責人。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第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并按系統逐級上報,同時還要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2、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及瞞報的界定。《安全生產法》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13號局長令)中明確了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的認定情形:遲報是指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漏報指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謊報是指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瞞報是指事故發生后30日內(火災、道路交通事故7日內)不上報或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或經有關單位、人員舉報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范圍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范圍根據事故的等級不同可分為:
1、一般事故,要求上報至設區的市(地、州)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2、較大事故要求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3、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要求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4、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是一個極其嚴肅的工作,必須認真對待,只有真正查明事故原因,才能明確責任、吸取教訓,從而避免事故的重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事故調查工作通過事故調查組完成。事故的具體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也就是“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訓,避免同類事故重復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1.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根據國務院第493號令對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及其成員應具備的條件作了規定。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對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政府可以按照權限直接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同時還應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調查,調查組組長由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確定。上述上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確定,依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指企業主管機關或指行業主管部門,個別情況下也指專業監管部門和涉及的其他部門,如危化事故,就涉及有消防、技監、環保;特種設備事故涉及技監、交通、公安交警等,具體由調查組牽頭單位確定。此外,事故調查組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的成員應具備2個條件:一是必須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二是與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事故調查是一個法定的執法行為,具有法定效力,調查組的設立,必須依法設立,才能履行職責,如果設立有缺陷,法定組成部門不完整,將可能被視為程序不合法,全部調查過程都將不合法。
2.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有關調查組的工作紀律,保守事故調查中的秘密,以及被調查單位的商業、技術等秘密,調查對象的個人隱私及談話情況,未經調查組長允許,不得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有: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經過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二、查明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包括事故單位的責任以及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獨立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事故調查工作的客觀、公正。
3.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有:
(1)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6)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7)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8)從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天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按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從事故發生之日起60天內將事故調查報告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后提交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不超過60天。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內容。
4. 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結案
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從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天內對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做出批復;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在30天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天。
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分;其中,涉及經濟處罰由安監部門作出決定并負責落實;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由監察機關作出并負責落實;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工會和職工的監督。事故調查應當立案,事故調查機關應當將調查中收集形成的有關證據、材料、執法文書進行歸檔,上述部門應當將行政處罰、人員處分、整改情況、刑事處分情況報負責調查的機關備案并歸入案卷,以備存查。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