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傷崗位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2.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冒險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獲得工傷保險權:有權獲得本單位為其辦理工傷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卜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丁現場人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7.要求賠償權: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8.勞動保護權:有權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七條……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