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在用鍋爐定期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鍋爐結構上的可靠性,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業(yè)鍋爐和生活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
1.以水為介質的承壓蒸汽鍋爐;
2.以水為介質、額定供熱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熱水鍋爐。
本規(guī)則不適用于發(fā)電鍋爐、電加熱蒸氣發(fā)生器和核能蒸氣發(fā)生器。
第三條 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應由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考核批準的檢驗員擔任。檢驗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令、法規(guī),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地做好檢驗工作。
第二章 檢驗前的準備
第四條在用鍋爐定期檢驗有效期前2個月,檢驗單位應向鍋爐使用單位發(fā)出《鍋爐定期檢驗通知書》(附件一)。鍋爐使用單位在鍋爐定期檢驗有效期終止前40天內向檢驗單位提交《鍋爐定期檢驗申請書》(附件二)。檢驗單位綜合各使用單位希望的檢驗日期做出檢驗計劃,并通知受檢單位。
第五條 使用單位應準備好受檢鍋爐有關技術資料:鍋爐登記表、鍋爐運行記錄、水質化驗記錄、上年度檢驗報告。
檢驗前,檢驗員應認真查閱上述有關資料,以便了解鍋爐使用情況和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條 為了保障檢驗員人身安全和檢驗工作順利進行,檢驗前,受檢單位必須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1.受檢鍋爐與熱力系統相連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給水管道及煙風道必須采取可靠隔絕措施;
2.檢驗中若要進行登高(離地3m以上)作業(yè)又無固定平臺扶梯到達的地點時,應搭腳手架;
3.檢驗所用照明電源應是安全電源,一般電壓不超過12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時,可采用不高于36V電壓;
4.打開鍋爐上的人孔、手孔、檢查孔和煙灰門等一切門孔裝置,并確認鍋爐內部得到充分冷卻(低于35℃)通風換氣;
5.清除鍋爐內水垢污物,爐膛和煙道內的煙灰爐渣,露出金屬表面,水垢樣品留檢驗人員檢查;
6.拆除妨礙檢查的汽水擋板、分離裝置及給水、排污裝置等鍋筒內件;
7.燃料的供給和點火系統須上鎖。
檢驗員開始檢驗前,對上述準備情況必須認真檢查。
第七條 檢驗時,受檢單位應派鍋爐房管理人員到現場,做好檢驗員的安全監(jiān)護工作。
第三章 定期檢驗
第八條 鍋爐的定期檢驗包括停爐的內外部檢驗和點火升壓時的檢驗,運行狀態(tài)下的檢驗是在停爐檢驗合格基礎上進行。
第九條 在定期檢驗時,檢驗員首先要查閱上次檢驗報告書,鍋爐運行記錄,水質化驗記錄、鍋爐事故、維修、保養(yǎng)記錄等資料,了解鍋爐運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條 停爐檢驗時,鍋爐本體檢驗重點:
1.歷次鍋爐定期檢驗報告中所記載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無鼓包、凹陷、彎曲等變形。重點是爐膽、鍋筒受高溫輻射熱的部位和爐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過熱器管等。
3.有無裂紋。特別注意鍋筒的縱、環(huán)焊縫及焊縫的熱影響區(qū);拉撐件與被拉件的連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進水管與鍋筒、集箱連接處的角焊縫及焊縫附近;爐門圈和喉管火側伸出端;膜式壁鰭片焊縫及脹接管端。
4.鍋爐元、部件內外表面有無腐蝕。重點是鍋筒內側水位線附近、鍋筒底部、管孔區(qū);人孔、手孔、檢查孔、加強圈及其附近鍋殼板外表面;鍋筒縱、環(huán)焊縫水側表面;給水管、排污管與鍋筒、集箱連接處;立式鍋爐下腳圈的內外側;臥式鍋爐殼與磚襯接觸部位。
5.有無磨損。重點是爐門圈、小煙室、煙氣流速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掃區(qū)域的管壁。
6.管板、封頭、爐膽扳邊處有無溝槽、裂紋。
7.有無泄漏。重點是脹接管口處。
8.鍋爐內側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積和堵塞程度。重點是主要受熱面、集箱、進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壓力表的汽水連接管。
第十一條 點火升壓時檢驗的重點:
1.校驗安全閥的始啟壓力、回座壓力*。校驗后由檢驗員進行鉛封。
有條件的地區(qū),在停爐檢驗時也可將安全閥拆下
送校驗單位試驗和調試。
2.檢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兩側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處有無滲漏現象。
3.壓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確。
4.高低水位報警裝置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5.超壓報警和超壓聯鎖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6.熄火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7.排污閥是否滲漏。
檢驗單位的檢驗工作質量進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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