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而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及人員具體包括:電力作業員工(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工(含在企業內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鍋爐作業工(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壓力容器作業工(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制冷作業工人(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爆破作業工人(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礦山通風作業工人(含主扇風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礦山排水作業工人(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工人(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器設備防爆檢查工);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工(含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工);危險物品作業工人(含危險化學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其它作業工人。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制度,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推薦使用教材。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局制定的培訓大綱和推薦使用教材組織開展培訓。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托的有資質的單位根據國家局制定的考核標準組織開展考核。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制作,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簽發。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通用。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由原考核發證部門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跨地區從業或跨地區流動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可向從業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發證單位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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