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對推土機的安全操作做了規定。
2、具體規定
2.1作業前的準備
2.1.1作業前重點檢查: 各系統管路應無裂紋或泄漏;各部螺栓聯接件應緊固;各操縱桿和制動踏板的行程,履帶的松緊度,輪胎氣壓均應符合要求;絞盤、液壓缸等處應無污泥。
2.1.2士壤作業區的地勢和土壤種類,測定危險點及選定最佳的操作方法。
2.1.3如果作業區有大石頭或大坑穴時,應預先清除或填平。
2.1.4進行保修或加油時,發動機必須熄火,推土機的推土鏟及松土器必須放下,制動鎖桿要在“鎖住”位置。
2.1.5檢查電氣系統、操作系統及工作裝置,各部位必須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必要時進行調整:檢查各儀表是否正常。
2.1.6推土機行駛前嚴禁有人站在履帶或刀片的支架上,機械四周應無障礙物,確認安全后,方可開動。嚴禁拖、頂啟動。
2.2作業與行駛的要求
2.2.1行駛時,鏟刀應離地面40—50cm。
2.2.2嚴禁在運轉中,斜坡上,進行緊固、潤滑、保養和修理推土機。
2.2.3工作中駕駛員需要離開機器時,必須將操縱扦置于空檔位置,將推土機鏟刀放下并將機器制動,熄滅發動機后方可離開。
2.2.4在危險或視線受限地方,一定要下機檢視,確認能安全作業后方能繼續工作;嚴禁推土機在傾斜的狀態下爬過障礙物;爬過障礙物時不得脫開一個離合器。
2.2.5運轉中,必須隨時注意各儀表的指示值、離合器、制動器、絞盤和液壓操縱系統等作用均應靈活可靠。
2.2.6運行中不得將腳擱在制動踏板上。變速時應停機進行,若齒輪嚙合不順,不得強行嚙合。
2.2.7在石子和粘土路面高速行駛或上下坡時,不得急轉彎。需要原地旋轉和急轉彎時,應用低速進行。
2.2.8在淺水地帶行駛或作業時,必須查明水深,應以冷卻風扇葉不接觸水面為限。下水前和出水后,均應對行走裝置加注潤滑脂。
2.2.9推土機上下坡應用低速檔行駛,上坡不得換檔,下坡不得換擋滑行,橫向行駛的坡度不得超過10°,如須在陡坡上推土時,應先進行挖填,使機身保持平衡,方可作業。
2.2.10在上坡途中,如內燃機突然熄滅,應立即放下刀片,并鎖住制動踏板。分離主離合器,方可重新啟動。
2.2.11填溝或回填土時,禁止推土機鏟超出溝槽邊緣,可用一鏟頂一鏟的推土方法填土,并換好倒車檔后,才能提升推土鏟進行倒車。在深溝、陡坡的施工現場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以確保安全。
2.2.12在深溝、基坑或陡坡地區作業時,必須有專人指揮;其垂直邊坡高度一般不超過2m。否則應放出安全邊城。
2.2.13機械操縱式推土機牽引重載下坡時,應選用低速檔,嚴禁空檔滑行。如機械下行速度大于內燃機傳動速度時,方向桿的操縱應與平地行走時操縱的方向相反,同時不應使用制動器。
2.2.14無液力變矩器的推土機在作業中有超載趨勢時,應稍微提升刀片或變換低速檔。
2.2.15推房屋的圍墻或舊房墻面時,其高度一般不超過2.5m。嚴禁推帶有鋼筋或與地基基礎連接的混凝土樁等建筑物。
2.2.16在電桿附近作業時,應保留一定的土堆,其大小根據電桿結構、土質、埋入深度等情況確定。推樹干時應注意樹干倒向和高空架設物。
2.2.17兩臺以上推土機在同一地區作業時,前后距離應大于8m,左右相距大于1.5m。 2.2.18履帶推土機不得長距離行駛,需長距離轉移時,必須用平板車裝運。裝運時,變速桿應處于空檔位置;制動桿、安全鎖桿必須置于鎖住位置。
2.2.19在爆破工地作業時,爆破前,必須把推土機開到安全地帶。進入現場前,操作人員必須了解現場有無瞎炮等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將推土機開入工地。如發觀有不安全之處,必須待處理后繼續施工。
2.3作業后的要求
2.3.1停機時,應先分離離合器,落下刀片,鎖住制動踏板。將主離合器操縱桿、變速桿置于空檔,然后關閉內燃機。坡道停機,應將變速桿掛低速擋、接合主離合器。并將輪胎或履帶楔住。
2.3.2工作后,應將機械開到平坦安全的地方, 落下刀片,關閉內燃機,鎖好門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