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建設工程工地使用的施工電梯必須是通過省、市、自治區以上的主管部門鑒定合格和有許可證的制造廠家的合格產品。
2、使用單位不準任意改變原有結構,全線路安全裝置和性能(如需改造應經上級批準)。
3、在施工電梯周圍2米以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雜物,不得在此范圍內挖溝開槽,電梯2.5米范圍內應搭堅固的防護棚。
4、梯籠維修時,若拆下零部件后,梯籠的重量低于配重時,必須將梯籠事先鎖在導軌上。
5、嚴禁得用施工電梯的井架,橫豎支撐和樓層站頭、牽拉懸掛腳手架,施工管道、繩纜、標語旗幟和其它與電梯無關的物品。
6、施工電梯除執行本規程外,還應執行該機出廠說明中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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