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事故報告程序
傷亡事故一旦發生,為了讓有關部門及時掌根情況,迅速采取救援及預防等措施。必須按照有關程序及時報告。
一、傷亡事故報告的要求
傷亡事故的報告應滿足如下要求:
(1)報告內容詳細,應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人姓名、電話等。
(2)報告迅速。傷亡事故發生后,應圾過盡可能快的方式,如電話、傳真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3)按照報告程序,遠級上報。
三、傷亡事故報告的程序
《企業職工傷亡事報告相處理規定》(國務院75號令)中第二章第五條至第八條對事故報告的程序作了如下規定: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合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此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令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5)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工會收到《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后,必須及時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重大和特大死亡事故的調查報告書需報至勞動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全國總工會。
(6)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對于《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提出的改進措施所需的經費、物資和完成的時間必須給予保證。在改進措施完成后,廠長應合同基層工會主席檢查驗收,并在驗收書上簽字蓋章,報當地勞動部門和工會備查。
(7)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在每月終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及其文字說明報送當地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8)當地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上述月報表填寫企業系統的《職工傷亡事故綜合月報表》連同文字說明,逐級上報,直至企業主管部門。
(9)各級企業主管部門的《職工傷亡事故綜合月報表》應同時分送同級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各級勞動部門的《職工傷亡事故綜合月報表》應同時分送同級統計部門,并抄送同級工會。
(10)當地勞動部門應根據企業主管部門的《職工傷亡事故綜合月報表》和企業直接報來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填寫地區性的《職工事故綜合月報表》,逐級上報,直到省勞動部門。
(11)省級勞動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于每月終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綜合月報表》報勞動部。
(12)在傷亡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如果有負傷人死亡,企業應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補報。
(13)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如果在報出《職工傷亡事故綜合月報表》以后才收到上述補報資料.可以在報送綜合年報表時予以補正。
(1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須在每年1月底以前將上年度的年報表報送勞動部。
(15)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如有隱瞞、虛報或者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責任者應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企業職工死亡事故速報表》如有漏報、遲報的,要追究有關勞動局負責人的責任。
三、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
由于特別重大事故造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極為嚴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因此,1989年3月29日國務院頒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34號令),共五章二十八條。其中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對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作了如下規定。
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同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2)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1)項所列部門。
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并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補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通知公安部門、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
特大事故發生后,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特大事故的有關情況通報當地駐軍,請駐軍參加事故的搶救或者給予必要的支援。
關于什么是特別重大事故,在《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第一章第二條中有解釋,即“本規定所稱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為了對特別重大事故進行更加確切的定義,勞動部頒布了“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解釋(勞安字[1990]9號),對特別重人事故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即凡是符合下列6種情況之一者即為《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所稱的特別重大事故:
(1)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專機和外國民航客機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
(3)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質持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