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工人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復工換崗人員未經安全崗位教育,不盲目操作。
(2)特殊工種人員,機械操作工未經專門安全培訓,無有效安全上崗操作證,不盲目操作。
(3)作業環境和作業對象情況不清,作業前無作業安全措施和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
(4)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崗位無安全措施,未經專門安全培訓教育,不盲目操作。
(5)安全帽和作業所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不落實,不盲目操作。
(6)、升降機、井字架、龍門架、外用電梯,起重機械、吊籃等垂直運輸機械,電焊機、手持電動工具等電氣設備工具,鋼筋機、吊塔械、木工平刨、圓盤鋸、攪拌機、打樁機等機械設施設備和腳手架、操作平臺等登高設施在安裝、搭設后,未經驗收合格,不盲目操作。
(7)作業場所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不排除,威脅人身和財產安全時,不盲目操作。
(8)凡上級或管理干部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情況時,不盲目操作。
(9)高處作業、帶電作業、易燃易爆作業、爆破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和科研試驗或其他危險作業時,未經上級指派批準、未經安全交底和無安全防護措施,不盲目操作。
(10)隱患未排除,有自己傷害自己,自己傷害他人,自己被他人傷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時,不盲目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