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培訓合格取證的人員,不熟悉車輛性能者不得駕駛車輛。
(2)車輛制動器、喇叭、轉向系統、燈光等影響安全的部件有缺陷時不準出車。
(3)嚴禁翻斗車、自卸車車廂乘人,嚴禁人貨混裝。車輛載貨不得超載、超高、超寬,捆扎應牢固可靠,應防止車內物體失穩跌落傷人。
(4)乘坐車輛應坐在安全處,手、頭、身不得露出車廂外,要避免車輛啟動制動時跌倒。
(5)車輛進出生產施工現場,在場內掉頭、倒車,在狹窄場地行駛應有專人指揮。
(6)現場行車要減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況不明要慢,線路不明要慢,起步、會車、停車要慢,在狹路、橋梁彎路、坡路、岔道、行人擁擠地點及出入大門時要慢。
(7)在機動車道附近和上方以及道路上的作業場所,應加設路障、安全色標、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并且要保證夜間要有充足的照明。
(8)裝卸車作業時若車輛停在坡道上,應在車輪兩側用楔木加以固定。
(9)人員在場內機動車道應避免右側行走,并做到不平排結隊有礙交通;避讓車輛時,應不避讓于兩車交會之間,不站于旁有堆物無法退讓的死角。
(10)機動車輛不得牽引無制動裝置的車輛,牽引物體上不得有人,人不得進入正在牽引的物與車之間,坡道上牽引時,車和被牽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業和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