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管周圍,防止秒延期雷管的氣孔燒壞導爆管。
在有礦塵或氣體爆炸危險的礦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導爆管起爆。
(3)地下爆破安全管理
用爆破法貫通巷道,兩工作面相距15m時,只準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并應在雙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點派出警戒,待雙方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才準起爆。
間距小于26m的兩個平行巷道同時掘進,其中一個巷道工作面進行爆破時,另一個巷道工作面曲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在井筒內運送起爆藥包,必須把起爆藥包放在專用的木箱或提包內。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禁止將起爆藥包與炸藥同時運送。
往井口掘進工作面運送爆破器材時,除爆破員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內。
井筒掘進時,電爆網路的所有接頭都必須用絕緣膠布嚴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起爆前,所有人員必須撤出危險區。通向爆破地點的入口,必須設置警戒標志。只有在確認爆破危險區沒人的情況下,才準起爆。
4.爆破器材的儲存、運輸安全
(1)爆破器材的貯存
●永久性地面庫
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庫應為平房,磚混結構,墻體應堅固、密實和隔熱、耐腐蝕。頂宜采用鋼筋混凝土屋蓋,房頂應有隔熱層;采用木屋頂,必須經防火處理。貯存煙火藥、硝化甘油炸藥的庫房,必須采用輕型屋頂。地面地板應平整、堅實、無裂縫、防潮、防腐蝕,不得有鐵器露于地表。雷管庫房用木地板,上輔軟墊。
存貯管理硝化甘油類炸藥、雷管和繼爆管,必須放在貨架上,箱(袋)禁止迭放,箱子距貨架上層板的距離不得小于4cm,貨架寬度不得超過兩個包裝箱(袋)的寬度,貨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3m,貨架離墻的距離不得小于20cm。其他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各堆間距不小于1.3m,堆離墻不小于20cm,堆高不超過1.6m。庫房內不得存放與管理工作無關的工具和雜物;庫內必須整潔、防潮,通風良好,杜絕鼠害。
警戒庫區必須晝夜設警衛,加強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報警裝置和消防、通訊、防雷裝置應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永久性隧道式硐庫
永久性隧道式硐庫的庫房高度必須大于聯通巷道高度,聯通巷道底版坡度由里向外下斜5‰,并設有帶蓋的排水溝。通風必須有通風巷道或通風井,通風巷道和通風井的入口和通風設備必須設圍墻圍欄。支護一般為噴混凝土支護加離壁式拱,如用木結構支護時,應涂防火漆。
永久性隧道式硐庫的爆破器材的貯存、警戒同地表炸藥庫。
●井下分庫和發放站
井下分庫和發放站結構無特殊要求,只要求貯存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雷管的硐室和壁槽應設金屬絲網門,出入口設防火鐵門。
發放站在多中段開采的礦井里,爆破器材分庫距工作面距離超過2.5km或井下不設分庫時,允許在各中段設置發放站。井下爆破器材發放站必須符合以下規定:應設有專用通風巷道。與人行巷道的距離不小于25m,至少拐一個直角彎與人行巷道相連。存放量:炸藥不超過500kg,雷管不超過一箱。炸藥、雷管必須分開存放,當中用磚墻或混凝土墻隔開,隔墻厚度不小于25cm。
●地表臨時庫
地表臨時庫內必須設獨立的發放間,面積不小于9平方米,應設獨立的雷管庫,宜設不低于2m高的圍墻或鐵刺網。庫內必須有足夠的消防器材。臨時性庫房(宜為平房)地面必須平整無縫、墻、地板、屋頂和門為木結構者,應涂防火漆;窗戶必須有一層外包鐵皮的板窗門。
●汽車或馬車特制車廂存放爆破器材
在不超過6個月的野外流動性爆破作業中,允許用汽車或馬車特制車廂存放爆破器材,但必須遵守下述規定:
①禁止將特制車廂做成掛車形式;特制車廂必須是外包鐵皮的木車廂,車廂前壁和側壁應開有30cm×30cm的鐵柵通風孔,后壁開門,門為木門外包鐵(或鋁)皮。門應上鎖,整個車廂外表應涂防火漆并設危險標記。
②存放爆破器材的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載重的三分之二。
③車廂內右前角設置一個可以固定的專門放雷管的木箱,內襯軟墊,單獨上鎖。同一車上裝炸藥和起爆器材時,雷管不得超過2000發和相應的導火索與導爆索。
④車廂應白天黑夜有人警衛,停放地點應確保作業點、有人建筑物、重要構筑物和設備的安全。離開特制車廂50m以外,允許量測電雷管,加工起爆管。
●用船只保管爆破器材
用船只保管爆破器材,船上應懸掛危險標志,晚上掛紅燈。設有警衛人員,停泊在航線以外的安全地點,距碼頭、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業點不得少于250m;靠岸時,50m內的岸上不準無關人員進入。
船上應設有單獨的炸藥艙和雷管艙,各艙有單獨出入口并與機艙和熱源隔開;存放量不得超過2t;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應設凸緣,裝爆破器材的箱(袋)應牢固地固定。
船上嚴禁煙火,應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只準許用移動式蓄電池燈或安全手電筒照明。
●臨時露天堆放
在特殊情況下,經單位保衛部門和當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器材可以臨時堆放在露天場地,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堆放場應選擇安全地方,嚴加看管,晝夜有人巡邏警衛,周圍100m范圍內嚴禁煙火,場地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②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上部應覆蓋帆布或搭簡易帳篷。
③嚴禁雷管與炸藥混放。炸藥堆與雷管的距離不得小于25m。
●作業地點臨時堆放
運到作業面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標以醒目的標志(白天掛紅旗,井下或露天的晚上掛紅燈)。炸藥、雷管不得混放,起爆體不得和炸藥混放,堆放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大爆破時,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炸藥量。拆除爆破、地震勘探及油氣井爆破時,禁止將爆破器材散堆在地上,雷管應放在外包鐵皮的木箱內并加鎖。
(2)爆破器材的運輸
●企業外部運輸
在企業外部運輸爆破器材應注意爆炸物品運輸證、運輸設備、裝卸、行駛等幾個方面。
①爆炸物品運輸證。由收貨單位憑物資主管部門簽證蓋章的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寫明爆破器材品名,數量及起運、運達地點,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運達后,收貨單位或購買單位應在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進出口爆破器材的運輸,托運單位應憑兵器工業部批準的文件和外貿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貿易許可證,向收貨地或出境口岸所在的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
在市內短途運輸爆破器材時。可免辦“爆炸物品運輸證”,但必須事先通知公安局,嚴格執行運輸安全規定。
②運輸設備。運載車、船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機動船船艙不得有電源,對蒸汽管進行可靠的隔熱。底板和艙壁無縫隙,艙口關嚴,與機艙相鄰的船艙隔墻,應采取隔熱措施。
汽車出車前車庫主任(或隊長)應認真檢查車輛并在車上注明:“該車檢查合格,準許用于運輸爆破器材”。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質、具有安全駕駛經驗的司機駕駛。寒冷地區冬季運輸,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拖拉機或三輪車運輸可根據國標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和《鄉鎮露天礦場爆破安全規程》綜合考慮。
畜力車運輸時,車輛安裝制動閘,運雷管車輛要有防震裝置。使用經過訓練的牲口,車上的爆破器材要捆牢。
③裝卸。裝卸爆破器材應盡量在白天進行,有專人在場監督,并應該警衛,禁止無關人員在場。裝卸地點,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應有明顯的信號:白天懸掛紅旗和警標,夜間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裝卸爆破器材的車站、碼頭由當地公安機關會同鐵路、交通部門協商確定,應當遠離市中心區和人口稠密區。雷雨天氣禁止裝卸爆破器材。從生產廠或總庫向分庫運送時,包裝箱(袋)及鉛封必須完整無損。
④行駛。裝爆破器材的車(船)必須有人押運,不許非押運人員搭乘,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并設危險標志。同時,不同交通工具運輸行駛過程,有不同的安全規定,要嚴格執行。
●往不同爆點運炸藥
①用汽車、馬車運輸時,遵照有關規定執行。
②在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不在上下班人員集中時間運輸,不在井口房和井下車場停留,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得共罐乘坐;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超過車廂邊緣;運輸硝化甘油炸藥和雷管時,不超過兩層,且中間須鋪軟墊;用罐籠運輸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藥時,其升降速度不超過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破器材時,其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必須采取絕緣措施。
③用電機車運輸爆破器材,列車前后掛“危險”標志,用未裝爆破器材的車箱把裝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或裝雷管的車箱與裝其他爆破器材的車廂隔開;用封閉型的專用車廂運輸炸藥和雷管,車內應鋪墊,行駛速度不超過2m/s;運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機車必須斷電。
④用汽車在斜坡道運輸爆破器材,車頭車尾分別安裝蓄電池紅燈作為危險標志。禁止在上下班人員集中時運輸,行駛速度不超過10km/h。在巷道中間行車,會車時讓車,應靠邊停車。
⑤人工搬運爆破器材: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領取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集聚的地方停留,禁止亂丟亂放;炸藥、雷管應分別放在兩個專用背包(木箱)內,禁止裝在衣袋內;在井下或夜間,應隨身攜帶完好的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一人一次同時搬運炸藥和起爆器材不得超過10kg,拆箱(袋)搬運炸藥不得超過20kg,背運原包裝炸藥不得超過一箱(袋),挑運原包裝炸藥不得超過二箱(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