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漢市發生的“樓高高”事件引來社會各界的熱議:一棟經規劃部門批準建造的12層經濟適用房,竟被擅自加高了8層。如果不被發現強令拆除的話,住在“樓高高”上的居民的安全可想而知。
筆者認為,產生“樓高高”現象的原因,就是事件的始作俑者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心存僥幸,明知故犯。
聯系到安全生產管理,“樓高高”現象也屢有發生:為了追求運輸效益,有些單位擺不正安全與效益的關系,置既有的安全管理體系于不顧,非要再加上本單位“特色”的條條款款,安全難以保證。個別部門明知道上級制定的制度措施科學可行,不去認真落實,卻心存僥幸,非要再加上“特殊情況”和“補充說明”,讓本來嚴謹細致的制度措施在安全管理上開了口子,其結果是運輸效益因為安全“砸鍋”而毀于一旦。個別管理干部面對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隱患呈蔓延之勢時,明明知道此勢頭不及時遏制安全可能不保,卻非要等問題暴露后再抓典型以儆效尤,到頭來,典型是抓到了,但事故也接踵而至,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因此,要搞好鐵路安全管理,一定要杜絕“樓高高”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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