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補牢這一則出自《戰國策》的典故,婦孺皆知,寓意深刻。我們也常常在一些報刊中看到,一些企業在發生事故后,加大力度查找或整改事故隱患,采取了各種補救措施。安全上的“亡羊補牢”應當如此。但是在探索建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中,我們更應該“補牢不亡羊”,在安全管理上突出超前性,在終端細節上關注超前行為,體現責任意識和預防原則,做到有備無患,化險為夷。
“補牢不亡羊”首先體現了一個企業團隊對于安全的態度,特別是管理人員對于安全責任的認識問題。試問一個安全管理團體如果對安全工作沒有想在前、防在前、做在前,沒有積極探索本企業安全生產的運作規律,不具備預測和預防事故的能力,等到事故發生再去整改,這樣帶來的惡果不堪設想。這已經不是“為時已晚”的話題了,而是涉及到法律層面的問題了。所以這就要求企業安管人員在筑好“羊牢”的同時,不僅“羊牢”不能留有給羊出逃的漏洞,還要預測到“羊牢”四周是否會有狼群的出現,以及具備趕走甚至殺死狼的本領。
其次,“補牢不亡羊”還可以增強職工的安全責任意識和超前意識。隨著近幾年來礦井質前預防,對隱患整改要做到管理規范,強化職工的安全責任意識和行為規范。對于一些隱患,尤其是細微(包括不健康的安全心理),應該在事態惡化前提前整改,這樣才能防患于未然這是安全終端管理最本質的一項要求,也是安“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不僅僅是一個安全的工作方針,更多的是一種重于泰山的責任,還有是如何在工作中做到預防得有法、有矩、有效。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的發生,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是“補牢不亡羊”的初衷,我們要唾棄借“亡羊補牢”推諉責任的行為,在安全管理中堅持預見的科學性,提高安全管理的執行為,做到“補牢不亡羊”。
“補牢不亡羊”好處多多,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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