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8日上午8時30分鐘左右,荷堯利民煤礦井下二批掘進工作面發生插針垮冒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發生后荷堯鎮黨委政府十分重視,于當日就派工作人員趕到該礦組織事故搶救工作及善后處理工作。
我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人員趕到事故現場,聽取該礦負責人對事故經過和事故原因簡單匯報,并且及時地上報到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有關情況依法進行調查和結案處理,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1、事故發生的時間:2005年11月8日上午8.30分鐘左右。
2、事故地點:井下二批掘進工作面。
3、事故類別:頂板事故。
4、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
5、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6、傷亡情況:死亡1人,死者曾書林,該礦大工,46歲,家住湘東鎮巨源村。
二、礦井基本情況
該礦座落在荷堯鎮泉陂村境內,是新建壙邊礦井,為股份制企業,平峒開采,設計年生產能力6萬噸,從業人員120余人,通過申請證照齊全,采礦許可證號360000430685,煤炭生產許可證號X140302120Y3,安全生產許可證(贛)MK安許證字,法人代表兼礦長文化斌,資格證號00019345,荷堯鎮大義村人,礦有正副四個井口,運輸、排水、通風系統完善,在國土部門所制定標高范圍內開采,煤層頂板為細粉砂巖,且較易破碎。礦井屬于低瓦斯礦井。
三、事故經過
2005年11月8日8時,文钅監 益將井下情況交接給當班礦師黎浩中,黎浩中安班羅建生和曾書林到二批工作面掘進,在8.30分鐘左右,在曾樹林挖樹基眼時,突然樹基眼往下墜落,當時就和曾一同往下墜落,羅趕快跑去一看,發現曾淹埋在坑中并繼續往下墜落,于是羅把風筒放下去想將他拉上來,忽然從頂棚上又在往下垮冒,羅無法采取搶救,就退到其它工作面通知礦工采取搶救,并通知地面告知了井下的情況,礦山救護大隊約在9.20分鐘左右趕到事故現場,并及時進行了搶救,直至在11月9日晚上9時左右,曾被搶救出井口,由于淹埋時間長,經醫師診斷死亡,致此,事故搶救結束。
四、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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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及時掌握井下采空區的情況和動態,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瞞目進行生產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采空區未進行準確測繪,未及時標明在圖紙上,加上大工曾書林思想大意,在打樹基時,沒有進行細致地觀察和敲幫問頂,也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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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接班時,未將井下工作面情況交接清楚,出現了脫節現象,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2、當班礦師和當班班長未到工作面進行進班前的安全檢查,違章指揮到事故地點進行掘進,也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重要原因:礦方領導思想意識淡薄,安全生產管理不嚴,在采空區工作時,未制定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上出現漏洞,無章可循,把關不嚴,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職工安全技術素質低,自我保護意識差,這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五、責任分劃和處理決定
1、曾書林思想上大意,在進入工作面后沒有細心地檢查安全狀況,盲目施工,對事故負直接責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以追究。
2、帶班礦師黎浩中和帶班長長陳某未及時到工作面進行安全檢查,違章指揮安排礦工進行掘進,對事故負主要責任,要求礦方對帶班班長陳某予以辭退,帶班礦師黎浩中不再擔任帶班礦師,并處以個人罰款1000元。
3、前班礦師文钅監 益在交接班時未及時將井下情況交接清楚,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決定給予文钅監 益個人罰款1000元,并寫出書面檢查100份。
4、法人代表文化斌,把關不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組織對井下采空區進行測繪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對事故負領導責任,決定取消文化斌礦長資格,不得再擔任法人代表。
5、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決定對利民煤礦處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6、其它有關責任人員,由礦上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六、防范措施
1、荷堯利民煤礦要吸取這次的事故教訓,深刻反思,要完善煤礦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制定完善各種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測繪和填圖,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2、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提高職工自我保安和相互保安能力。
3、加強思想教育,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嚴把工程質量關,不合格的工程堅決返工,做到不安全不生產,不達標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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