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⒈事故單位:邵陽市新東煤礦。
⒉企業性質:國有煤礦。
⒊事故發生時間:1月16日17時。
⒋事故發生地點:西翼3210采煤工作面。
⒌事故類別:頂板。
⒍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⒎直接經濟損失:31.7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礦井概況
新東煤礦位于邵陽市雙清區石橋鄉石橋村,距市中心4km,有石邵公路相通,向東南延伸到邵東縣,東北有婁邵鐵路,交通方便。
該礦為市屬國有煤礦,于1958年建礦,設計能力15萬t/a;1991年核定生產6萬t/a,近年來實際生產能力約5萬t/a。現有從業人員438名。
該礦依法取得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但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于2006年12月到期,延期手續正在辦理之中。事故前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已對其實施停產整頓和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新東煤礦位于短陂橋礦區南端,開采二迭系上統龍潭組煤層。礦井范圍內龍潭組上段含煤3層,其中1煤層局部可采,但自建礦以來未曾開采;2煤層為較穩定煤層,為礦井開采煤層,結構簡單,平均厚約1.1m;3煤層不可采。礦井保有地質儲量149萬t,可采儲量70萬t。
短陂橋礦區為一走向北東南西向斜構造,向斜南北長約17km,東西寬3.2km,向斜兩翼波浪狀次一級褶曲較發育。
區內斷層極為發育復雜,主要分布于向斜南北兩端及兩翼大隆組和龍潭組地層之中。以走向逆斷層為主,次為斜交走向逆斷層及正斷層。斷層對煤層破壞嚴重。井田內范圍內有F2、F5、F16、F1等大斷層,均為逆斷層。
2煤層頂板為黑色砂質頁巖,頂板破碎,容易垮落,底板為石英砂巖。
該礦采用多水平斜井開拓,主副井布置在向斜南端的東翼,直接延伸到二水平。現東翼開采三水平(-100m~-160m水平)的32采區,西翼開采二水平(±0m~-100m水平)的22采區。
該礦采用混合式通風,主扇工作方式為抽出式。東風井安裝兩臺離心式風機,運轉風機為4-72-11N016B(95kw電機);西風井運轉風機為2K60-N018型(115kw電機);礦井總進風量1303m3/min,其中東翼615 m3/min,西翼668 m3/min;總排風量1386 m3/min,其中東翼706 m3/min,西翼680 m3/min。
該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1、2煤層均屬煤與瓦斯突出煤層,自建礦以來共發生煤與瓦斯突出200多次。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7.59 m3/min,相對瓦斯涌出量80.13 m3/t。礦井安裝了KJ-75型安全監測系統。2煤層煤塵有爆炸性,有自然發火危險。
礦井采用“三八”工作制,即早班0:00~8:00時;中班8:00~16:00時;晚班16:00~24:00時。
㈡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西翼3210工作面。
西翼3210工作面位于-100三石門下部,標高-125m—-160 m之間,傾斜長42m,走向長60m,工作面傾角在中部由350增加到400,煤厚1.0 m,可采煤量4500噸。2007年12月8日編制了《西翼3210工作面回采作業規程》,并于2007年12月18日經礦長審查通過。該工作面采用走向長壁后退式回采,木支護,炮破落煤。
3210工作面于200年12月20日自南往北開始回采,至事故當班止已推進30m,傾斜方向共支20根杠子。
3210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放頂方式為“采五放三”,最大控頂距3.75m,最小控頂距1.5m,放頂步距2.25 m。
三、事故發生與搶救經過
1月16日八點班,新東煤礦西翼工區安排采煤二隊20人到3210工作面采煤,并清掃工作余煤準備放頂。20名作業人員于8時下井,完成任務后,工作面已支架5排,達到了作業規程“采五放三”的要求,于是20名采煤作業人員于12時30分出班。
12時,放頂班班長張友良帶大工鐘加燈、鄧生斌共計三人下井,到3210采煤工作面放頂。班長張友良首先全面檢查了工作面的安全情況,發現工作面工程質量較好,壓力不大,無異常情況。13時,3名放頂人員開始作業,各架了一個木垛。張友良、鐘加燈開始由下往上開始放頂,鄧生斌繼續往上架木垛加固。
16時30分,鄧生斌將木垛全部架好,從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下來。這時,張友良已放頂到第16根扛子處,由于放頂工作量大,張友良感到有點疲憊,就安排鄧生斌放頂,自己休息一下。鄧生斌二話沒說,就接著放頂,張友良就站在鄧生斌身后觀察頂板情況。
鄧生斌放完第17根杠子,正用斧子砍斷第18根杠子的柱子時,突然棚梁掉下,隨之大量的頂板矸石垮落,垮落面積4m2,將鄧生斌埋住,此時為17時。張友良立即喊鐘加燈快來救人,兩人搶救了10分鐘,仍看不到鄧生斌,并且頂板矸石繼續垮落。鐘加燈要張友良快去打電話向地面調度室匯報,自己繼續清理冒落的矸石,
17時30分,礦組織有關救援人員趕到事故現場,由于頂板矸石破碎,給搶救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經過9個半小時的搶救,到1月工17日凌晨3時,將鄧生斌從矸石中翻出,當場死亡。至此事故搶救結束。
四、事故性質及原因
㈠直接原因
⒈3210工作面傾角在中部變大,由350增加到400,頂板矸石破碎,容易離層垮落。
⒉作業人員錘打斧敲放頂,且未站在安全地點,盲目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㈡間接原因
⒈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作業規程對回柱放頂方法未作規定,沒有采用回柱絞車放頂,經驗辦事,沿用傳統的錘打斧敲放頂方法。
⒉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回柱放頂時沒有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對頂板破碎地段未采取加固措施;對放頂班的安全未引起重視,放松放頂安全管理。
⒊勞動力安排不足。3名放頂工,工作量大,體力消耗大,自主保安能力差。
⒋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重生產,輕安全。班長不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違章作業行為,安全技術素質差。放頂工不知道錘打斧敲是禁止放頂方法,盲目作業。
㈢事故性質
事故聯合調查組經調查分析,認定本次事故為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㈠ 免于追究責任的人員
⒈鄧生斌,大工。錘打斧敲放頂,且未站在安全地點,盲目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㈡ 建議給予黨紀、行政處分人員
⒉張友良,班長。沒有安排專人觀察頂板;未安排人員對頂板破碎地段采取加固措施;不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安全技術素質差。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班長職務,并調離工作崗位的處分。
⒊魯彥云,副區長。對放頂班的安全未引起重視,在16時出班前未到3210工作面再次進行嚴格檢查,沒有使用回柱絞車放頂,未制止錘打斧敲放頂方法;勞動力安排不足。對事故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⒋雷建華,中共黨員,區長。勞動力安排不足,沒有安排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放松放頂安全管理;沒有使用回柱絞車放頂,未制止錘打斧敲放頂方法;對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夠。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3條的規定,建議黨組織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⒌劉禎,中共黨員,技術主管。在作業規程中沒有明確使用回柱絞車放頂,經驗辦事,對錘打斧敲放頂方法沒有制止。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3條的規定,建議黨組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㈢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
⒍由新東煤礦依據內部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
⒎鑒于新東煤礦頂板管理不到位,發生了事故,且礦井通風、防突等方面存在隱患,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8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43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7條第40條的規定,建議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依法對新東煤礦作出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防范措施
⒈新東煤礦要認真吸取“1•16”頂板事故教訓,切實加強放頂安全管理,堅持使用回柱絞車放頂,嚴禁錘打斧敲放頂;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合理安排勞動力,滿足生產安全需要;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等安全地點工作。
⒉加強技術管理。作業規程中應對回柱放頂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作出明確規定,嚴禁選用錘打斧敲放頂方法。
⒊加強頂板管理。采煤工作面遇到頂板破碎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必須按規定及時支護,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
⒋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所有下井職工必須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技能,熟悉作業規程,杜絕違章作業行為。
⒌扎扎實實開展停產整頓。要制訂切實可行的停產整頓方案,千方百計加大安全投入,解決防突、防滅火等重大隱患,切實加強頂板管理,防止零打碎敲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