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1.企業名稱:耒陽市龍塘鎮竹山煤礦。
2.企業性質:個體私有企業。
3.事故時間:2010年3月10日10時10分。
4.事故地點:-47m水平一石門7煤南平巷1天眼口處。
5.事故類別:頂板事故。
6.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7.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一)企業(煤礦)概況
竹山煤礦位于耒陽市龍塘鎮畔塘村境內,距耒陽市區直線距離30km。耒陽至安仁S320公路從礦區外圍南側龍塘鎮通過,煤礦有5 km公路與S320相連。竹山煤礦為個體私有企業,礦井持有“五證一照”,其中:采礦許可證證號為4300000720280,有效期2007年5月-2010年5月;煤炭生產許可證證號為204304010295,有效期2008年2月-2009年12月31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為湘MK安許證字[2005]0077號,有效期2005年3月6日-2008年3月6日;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為4300002200574(1-1),2005年5月10日進行了年檢;礦長資格證證號為湘煤-0501826,礦長安全生產資格證證號為06143010001587,有效期2006年11月24日-2010年11月24日。
該礦屬資源整合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證已于2008年3月6日到期。原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為3萬t/a, 2009年實際生產原煤3萬噸。根據衡煤行準[2009]29號《關于耒陽市龍塘鎮竹山煤礦資源整合方案的批復》,礦井保留三個井筒,即一主一副一風,利用竹山煤礦原主井作為整合后主井,利用原張為愛煤礦主井作為整合后副井,利用竹山煤礦原風井作為整合后風井井,原張為愛煤礦風井報廢不再利用。煤礦于2009年9月申報了耒陽市龍塘鎮竹山煤礦資源整合礦井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已審批。竹山煤礦資源整合礦井初步設計生產能力為6萬t/a,目前資源整合擴能改造基本完成,正在準備申請驗收。
煤礦設有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各1人,分別負責煤礦的全面工作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帶班工程師2人,負責當班井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備了班長,負責煤礦工作面小班的安全生產管理及生產工作。
煤礦現有職工150人,其中井下作業人員130人,采用三班制作業。
(二)礦井基本情況
1.礦井地質構造、煤層賦存及頂底板情況
竹山煤礦位于白沙礦區石界內,井田內出露地層由新至老有第四系(Q)、下三疊系下統大冶組(T1d)、二疊系上統大隆組(P2 d)、龍潭組(P2 L)、二疊系下統當沖組(P1 d)等地層。其中二疊系上統龍潭組主要由包括中細粒砂巖、細砂巖、粉砂巖、泥質粉砂巖、砂質泥巖及煤組成,總厚約420m。含煤地層二疊系上統龍潭組上段厚200m,含煤9層,自上而下為1、2、3、4、5、61、62、7、8煤。5、7煤為礦井主要可采煤層,2、62為局部可采煤層,其它煤層為偶爾可采煤層。5煤直接頂、底均為粉砂巖,薄層狀,水平層理發育,層厚約5m,穩定性差、易碎,屬一至二級頂板,較難管理;老頂為灰白色中、細粒砂巖,厚約6m,抗壓強度高,穩定性好。7煤偽頂為炭質泥巖,易碎,隨采隨落;直接頂為深灰色粉砂巖,厚約7m,屬二級頂板;底板為細砂巖,厚約2m,穩定性好。5、7煤層傾角40~850,屬傾~急傾斜薄煤層。5煤厚0.8~1.96m,平均厚1.4m,一般含夾矸1-2層;7煤厚0.6~1.72m,平均厚1.3m,礦井采用全部垮落管理頂板。井田位于郴耒煤田向斜北段東翼石界井田67-75線之間,地層走向NE200-700,次級褶皺甚為發育,斷層也較發育,本礦井構造類型屬復雜類型。礦井正常涌水量40~80m3/h。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屬簡單~中等類型。
2.礦井瓦斯等級、煤塵爆炸及煤的自燃傾向性
根據湘煤行[2009]26號《關于2008年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二氧化碳測定結果的批復》,礦井屬低瓦斯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為6.93m3/t,相對CO2涌出量為3.82m3/t 煤層屬不易自燃煤層,煤塵無爆炸危險性。
3.礦井通風情況
礦井通風方式為中央并列式,通風方法為抽出式。風井裝有2臺FBCZNO11-2型煤礦地面用防爆抽出式軸流通風機,風量55~16m3/s,功率22Kw。
4.礦井開拓部署
礦井為斜井多水平開拓,布置有1個主斜井、1個副井、1個風井。主井井口標高+195.82m,落底標高+64.2m, 坡度280,長度280m;;風井口標高+195.58m,落底標高+90.28m,坡度300,長度210m;副井口標高+203.67m,落底標高+73.74m,坡度290,長度268m;一內斜井變坡點標高+64.m,落位標高-47m,坡度280。礦井目前有二個開采水平,一水平為+64m,二水平為-47m。
(三)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一內斜井下車場(-47m)附近一石門7煤南平巷1天眼下出口處的平巷,煤礦稱為附一巷7煤天眼下,即-47m水平一石門7煤南平巷1天眼口處。事故地點距二水平一石門揭7煤處20m,距一石門車場開口處42m,距一內斜井落位處82m。
二水平一石門7煤南平巷1天眼是7煤采煤工作面溜煤天眼。維修該天眼的目的是為了恢復7煤采煤工作面采煤。7煤南平巷于2009年12月17日開工,2010年元月4日完工,全長30m。分別于7煤南平巷的20m和30m處布置了1號天眼和2號天眼,形成了采煤工作面,使用7.5Kw局扇供風,2010年2月1日2號天眼以南的7煤層采完。之后該區域作業人員春節放假,2010年2月26日該礦象征性復工,之后放假。3月1日正式復工,煤礦安排換主井鋼軌,3月9日完工。當天煤礦管理人員檢查發現-47m水平一石門7煤南平巷1天眼口2根橫梁斷裂,3月10日煤礦安排巷道維修。
-47m水平一石門7煤南平巷為擴底煤巷,7煤層為傾角約750的急傾斜煤層,厚1.0~1.2 m,7煤偽頂為炭質泥巖,易碎,隨采隨落;直接頂為深灰色粉砂巖,屬二級頂板,7煤底板圍巖為淺灰色薄至中厚層狀的細砂巖、粉砂巖,傾角約750。圍巖節理較發育,煤層不穩定,結構力差,空頂后極易垮落。現場勘察發現,巷道寬1.2m,高1.7m,煤巷擴底0.2m,人字型抬櫨木支護,一根櫨支柱背靠頂板支在平巷底,一根櫨支柱垂直頂板支在7煤底板。支護材料為雜木,規格Φ100~120㎜。櫨長2m,櫨柱距間0.7m。頂、底板有離層現象。
三、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2010年3月10日因其他人員沒有到礦上班,當天只安排早班(8:00時-14:00時)。8時20分,帶班副礦長兼總工程師蔣良曲組織召開進班會。在進班會上,蔣良曲安排6人下井到-47m水平維修,分2個作業點,每班3人。其中,安排大工兼班長蔣更生、大工雷為成、小工資四意3人到-47m水平一石門7煤南平巷1天眼口處維修,安排另外3人到-47m水平北面5煤大巷維修,并向當班2個維修班下井人員交待了井下各維修檔頭情況,強調了各作業點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對-47m水平一石門7煤南平巷1天眼口維修處,蔣良曲對蔣更生班講:-47m水平一石門7煤南平巷1天眼口有2根橫梁斷裂,要先從斷裂橫梁外側加好臨時橫梁支護,再換好斷裂橫梁,之后再拆除臨時橫梁,也可以不拆。
事故班作業人員分工情況:班長兼大工蔣更生負責處理頂板及支護、大工雷為成輔助大工支護,小工資四意負責推車送料。
3月10日9時當班作業人員陸續下井。因等礦車,約9時50分蔣更生、雷為成、小工資四意3人到達-47m水平一石門7煤南平巷1天眼口處,隨后雷為成開始卸礦車上的支護材料,小工資四意返回到車場推車。而蔣更生察看垱頭安全情況,發現7煤南平巷1天眼口有2根橫梁開裂,底板、頂板有松動來壓現象。當雷為成卸掉礦車上的支護材料十來根時,大約是10時7分。此時蔣更生正在敲天眼口外側向的已開裂橫梁,想直接拆掉開裂橫梁,準備換上新橫梁。雷為成對蔣更生說:“不要敲,怕有事”。蔣更生說:“沒有事”。隨后繼續敲,10時9分,蔣更生因久敲已開裂的橫梁,不掉,便用力猛敲,而此時本已有離層現象的頂、底板及煤層因劇烈震動更加支離破碎,已開裂的橫梁張口更大,天眼兩幫巖石離層松動更加明顯,開裂的橫梁頂上的煤層更加松動,造成局部應力失衡而掉渣。當蔣更生再次用力猛敲開裂的橫梁時,圍巖及頂煤壓力顯現,局部應力完全失衡,突然天眼上部垮塌,蔣更生本能地想躲避,剎時7礦車煤矸(約7噸,煤多矸少)將天眼開裂的橫梁壓斷,垮落的煤矸及斷掉的木支柱擊中蔣更生頭部,并將蔣更生全身埋住,只露出頭部。此時大約是10時10分。
雷為成發現天眼垮落的煤矸埋住了蔣更生,慌忙告訴從車場推車過來的資四意打電話通知地面后,便立即返回搶救,蔣更生直喊頭疼。蔣良曲9時下井,先到了-47m水平北面5煤大巷維修作業點,30分后到了-47m水平與風井貫穿的石門檢查,接到事故電話時剛到新內斜井。10分后蔣良曲帶人到事故地點,發現蔣更生全身被埋住,只露出頭部。雷為成、資四意等幾人正在搶救。30分鐘后,事故現場清出煤矸3~4噸,將蔣更生搶救出來,用礦車運至地面,早已等候在井口的車輛迅速將蔣更生送往耒陽市人民醫院。3月11日,耒陽市人民醫院建議轉院,煤礦將蔣更生送往湘雅附二醫院,2010年16日4時左右經搶救無效,蔣更生死亡,至此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1. 由于開采煤層為急傾斜煤層,沿煤巷道頂部失修日久,因開采影響,巷道壓力大,圍巖松動離層,礦壓致使煤層結構松散,圍巖、煤層在礦壓和自重力作用下,極具冒落危險。
2. 事故當班作業人員在維修時未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未對維修地點先進行臨時支護和處理,而是直接敲擊天眼口仍有支撐作用的沒有完全斷裂的橫梁,天眼口上方圍巖及煤層因受振動影響,致使原已松動、離層的頂部圍巖失去支撐力,造成應力失衡而垮落,發生冒頂造成人員死亡。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礦井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難以做到及時排查、處理事故隱患和現場監管到位。
2.安全投入不足。使用木支護及非壁式采煤法,屬于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支護方式和采煤工藝。
3.技術管理不到位。煤礦沒有編制井巷維修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盲目組織作業。采煤工作面沒有形成負壓通風。
4.現場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維修前檢查時已發現作業場所存在頂底板巖層離層、支護開裂的重大事故隱患,沒有親自在現場督促處理重大安全隱患,帶班下井制度流于形式。
5.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作業人員素質差、安全意識淡薄,違章空頂作業。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9(略)
七、防范措施和建議
1.全面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后支護方式和采煤工藝。
2、加強頂板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值班人員和帶班人員要嚴格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狠抓“三違”。 加強支護質量和頂板管理,堅持敲幫問頂,嚴禁空邦空頂作業。
3.要加強煤礦現場的安全管理。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等規定組織施工。
4、加強礦井技術管理,礦井必須依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報請上級批準并及時在作業人員中貫徹學習。
5、嚴格落實煤礦領導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和隱患排查制度。每班必須有礦級或區級領導下井跟班,帶班管理人員必須及時檢查各處安全狀況,與下井職工同進同出,發現問題及時在現場督促處理到位。
6.加強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對新工人必須進行不小于72小時的入井前強制性安全培訓教育,提高全員安全素質,增強職工自主保安能力,提高按章操作的自覺性,加強對職工勞動紀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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