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7年11月28日21時左右
地點:二公司840水平36-37穿礦房
傷者情況:郭利民,男,35歲,系黃崖洞鎮東崖底村人,現在二公司上班。受傷部位主要是脊椎嚴重受傷,現在醫院治療。
一、事故經過:
2007年11月28日,郭利民和李玉保上4點班,在840水平37-38穿礦房作業。約在晚上8點多鐘,他從37—38穿淺孔礦房下來,就到郭建軍作業的36-37穿淺孔礦房。上到礦房后,就和郭建軍、張向軍(36—38穿礦房負責人)蹲在礦房上盤巖邊上(上部已打成一個鉆孔)閑談吸煙,突然他們身后上部的巖石發生片幫將其壓倒。事故發生后,郭建軍和張向軍立即將其送下礦房,出洞后急忙送往黃崖洞醫院治療。經醫生檢查,郭利民的腰部脊椎嚴重受傷,后轉長治醫院治療。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郭利民和張向軍、郭建軍蹲的位置,上部剛好打過一個鉆孔,由于打鉆巖石發生松動,排除險情不徹底,導致他們在說話過程中發生片幫。
2、郭利民在上班時間竄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進入36-37穿礦房,安全意識不強,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車間對生產作業人員管理不嚴,工人隨便離崗竄崗,現場管理松懈,也是事故發生的一個原因。
4、郭建軍和張向軍在郭利民來礦房時,沒有阻止其違章行為,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本事故屬責任事故。
四、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1、郭利民上班竄崗,違反勞動組織紀律,安全意識低,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鑒于本人在事故中受傷,建議對其罰款500元。
2、郭建軍打完鉆孔后沒有認真檢查,郭利民到來時沒有提醒而且還聚集在鉆孔下說話吸煙,安全意識低,對本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對其罰款500元。
3、礦房負責人張向軍,現場管理松懈,導致人員上班竄崗,且未阻止其違規行為,對本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對其罰款2000元。
4、值班主任江某,現場管理不到位,建議對其罰款300元。
5、車間主任景某是本車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罰款500元。
6、安全科長趙某對本事故應負安全監管責任,建議對其罰款200元。
7、安全生產副經理李某、經理趙某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對事故應負領導責任,建議對其各罰款500元。
8、根據“礦山安全津貼工資”的規定,扣除二公司采礦車間12月份安全工資總額的30%。
五、防范措施
經過對事故的調查、原因分析,以及針對生產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應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逐步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責任心。
2、二公司要在全公司范圍內開展一次生產勞動紀律大整頓,嚴格勞動紀律,讓職工自覺遵章守紀。
3、加強班中檢查,強化現場管理,嚴格按施工程序作業,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