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4月20日,陜西省略陽縣金家河磷礦的1名副隊長帶領4名礦工(均系采掘工)在1號排洪洞作業過程中,發現其中有1人打的炮眼只有7.5cm,不符合1.3m的要求,便讓其補眼。該工人補眼后,深度仍然不夠,便在副隊長裝炮時,征得同意,再次補眼,使部分已裝好的導火索淋濕。
副隊長等人在點燃導火索時,未按有關規定,采用一次點火或成組點火。進行單個點燃時,也未使用信號線或記時信號線。點燃時未注意到部分導火索已濕,難以點燃而延長了點炮時間,49個炮只點燃了40個,點炮引線已全部熄滅。但此時他們未迅速脫離現場,反而再點引線繼續點炮。由于作業中使用的導火索過短,致使先點的炮爆響后,死亡1人、重傷2人、輕傷2人。
問題:
1.在本次事故發生之前,存在幾種不安全行為?
2.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即管理原因?
參考答案:
1.在本次事故發生之前,發生的不安全行為有:
(1)副隊長在未對打的炮眼驗收完畢時就進行裝藥;在開始裝藥后補打炮眼使已安裝導火索被淋濕,延長了點火時間。
(2)安裝的導火索長度不夠。
(3)未采用一次點火或成組點火,延長了點火時間;未使用信號線或記時信號線,使點火后即將爆炸時未能引起重視。
(4)炮未點完但點炮引線已熄滅后未迅速脫離現場,反而再點引線繼續點炮。
2.事故間接原因:
(1)委派無證人員進行放炮作業。
(2)對打的炮眼不驗收完畢就裝藥,使用的導火索長度不能保證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危險情況下不迅速脫離現場,這些說明有關安全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不落實,說明教育培訓力度不夠,日常監督檢查不力,員工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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