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
1986年11月11日,山西某礦掘進三隊在313區材料上山上車場繞道茅口磧頭,違章放炮,造成兩人死亡。
二、事故發生經過
1986年11月11日15時5分,在313區材料上山上車場繞道茅口磧頭,由班長許太清和放炮員孟英雄分頭裝藥,眼子還未裝完,該隊隊長余方海來到磧頭,共同把炸藥裝完聯好線后。第一、二次啟爆均未響。班長許太清讓孟把放炮器和母線拿到二號躲身洞去,自身領先同隊長再次查線到磧頭。許讓孟重新接線放炮,孟把裸體線牽好,又把原來的兩根母線扭成一根接在放炮器上,等了五至六分鐘就沖電放炮。余、許誤認為第三次啟爆還是沒響,在沒有通知放炮員的情況下,就急于到磧頭查線,剛到磧頭,炮就響了,二人當即犧牲。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違反煤礦操作規程,班組長違章指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放炮傷人事故。
2.間接原因
1)安全管理混亂,沒有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種規章制度。
2)安全培訓不足,工人安全意識差。
3)現場缺少安全檢查。
四、事故責任認定
本次事故屬于責任事故。這是一起因班組長違章指揮、現場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1.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種規章制度。
2.加強安全檢查,制定和落實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4.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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