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七時三十分,七臺河市工業局煤炭公司六井發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三人,重傷三人,輕傷三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
一、事故經過及搶救過程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市煤炭局集體煤礦管理處對該礦下達了停產整頓通知書,要求限期將五大系統內的二十八條隱患全部整改,經驗收合格方能開工生產。下午六時左右,因夜班倒班無人生產,主扇停風。
七月一日五時左右,白班帶班班長陸亮帶領三人入井,進入右八路,陸亮打開水泵抽水。七時許左八路三人,右九路三人和另外到左八路的一人都先后入井。因井下需材料,陸亮在7:30分升井運料,他剛上來,只聽“轟”地一聲悶響,接著,從主井內沖出一股黑煙,井上看主扇的張善友和陸亮知道不好了,可能是井下出事了,煙不往里走,風機不起作用。于是他們井上三人迅速入井,救出三人后,陸亮跑到市煤礦二井打電話報信,電話不通又坐煤礦車到市煤炭局集體煤礦管理處和安監處報信。張善友等人在井口繼續入井進行搶救,救出三人。
上午11時,井下遇難的二名工人和另外二名工人被運到井上,其中一名在醫院搶救過程中死亡。
二、事故性質及原因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這起事故的性質是由于機電、通風、瓦斯管理混亂造成的重大瓦斯爆炸責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經技術鑒定組認定,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井下停工,主扇停風,造成右九路掘進巷道內瓦斯積聚,煤電鉆電纜線裸露處相間短路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主要原因:
1、各級領導對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力,礦井在承包形式上“以包代管”,只包利潤,不包企業安全投入,造成承包后只抓出煤,忽視安全問題,礦井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2、煤炭行業的安全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不力。沒有對該井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只是作為高沼氣管理;礦井通風、瓦斯、機電管理等問題長期沒有督促解決。
3、通風、瓦斯管理混亂。①違反安全規程規定,地面主扇和井下局扇隨意停開;②井下局扇位置不合理,造成井下循環風;③井下密閉質量差,漏風嚴重;④礦井未進行瓦斯鑒定,對瓦斯認識不足,安了主扇后忽視瓦斯管理;⑤無通風瓦斯管理制度,無專職瓦檢員,井下假檢、漏檢現象經常發生,礦井自5月15日起無瓦檢記錄,6月27日起無瓦檢器瓦斯管理嚴重失控。
4、機電設備管理混亂。井下機電設備均不防爆,交流接觸器無護蓋、明刀閘、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明火打點隨處可見。
5、生產技術管理混亂,無健全的“三程”、“五圖”。從礦工到班長不懂采煤技術,掘面空頂作業,平巷缺少支柱,采煤面無上出口。作業規程制定不細,審批不嚴,貫徹不認真,作業規程不執行。
6、安全管理混亂。全礦無專人管安全,沒有健全的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職工素質低、崗前不培訓,不懂起碼的煤礦安全知識。井下吸煙現象經常發生。辦礦單位的領導平時不下井,不檢查,只是流于口頭布置、書面通知,而實際安全工作沒有納入議事日程,對整改通知書沒有進行落實。
三、事故教訓
(一)這次事故說明抓好通風系統配套管理是搞好礦井安全生產的關鍵。配齊配足安檢員、瓦檢員,配齊配足安全儀器對安全管理是至關重要的一環;而提高各級領導及技術人員的責任心和專業素質,加強對工人安全培訓是提高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礎。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落實,一線指揮失控,無專職安全礦長,工人有章不循,冒險蠻干,隨意停開風機,不執行瓦檢制度。
(三)查處事故不力,沒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該公司所屬礦在4月份已發生過“透水”事故,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對該礦雖然多次檢查,多次下達整改通知書,但都沒有經過驗收便開工生產。由于責任心不強,導致煤礦干部職工思想處于麻痹狀態,存在僥幸心理。
四、防范措施
(一)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安全意識,增強安全思想觀念,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克服“包而不管,管而不嚴,只管賺錢”的思想,糾正承包后忽視安全、忽視對職工安全教育的傾向,把安全工作真正從思想上落實,從現場管理上兌現。
(二)加強對通風系統配套管理,不準隨意停開風機,堅決執行《安全規程》,配齊專職瓦檢員、安檢員。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嚴格執行瓦檢制度,加強對瓦斯的管理。對臨時停工地點瓦斯變化必須經常進行檢查,掌握變化規律,發現瓦斯超限立即采取果斷措施,及時處理。
(三)加強安全技術培訓,特別是對瓦檢員、放炮員、采掘班組長的培訓工作。掌握通風瓦斯基本知識,提高技術業務素質,增強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能力。
(四)強化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安檢人員對查出的隱患,要以“三鐵”精神堅決不放過,蹲點幫助整改。
五、對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
(1)高振成:市工業局煤炭公司六井礦長,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在這次事故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提交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2)張善友:市工業局煤炭公司六井副礦長,負責安全生產,但不懂煤礦安全技術,違章作業、任意停風、是這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姜玉林:市工業局煤炭公司經理,是該礦承包甲方的法人代表,承包合同“以包代管”,致使隱患長期得不到解決,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劉永平:市工業局局長,是全局安全第一責任者,對煤礦長期存在的隱患整改措施不力,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