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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區安全生產事故現場處置程序

2008-03-31   來源:哈密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為及時、妥善地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重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做好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組織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新政發〔2006〕12號)精神,制定本處置程序。

  一、適用范圍

  本處置程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的特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性質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一般安全事故的現場處置及相關工作。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新政發〔2006〕12號)、《哈密地區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事故分類

  (一)事故級別分類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事故類別分類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頒發〈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規定〉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4〕6號)要求,現行安全事故種類分為:

  1.工礦商貿企業事故(含煤礦事故、金屬與非金屬礦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建筑事故、民爆器材及煙花爆竹事故);

  2.火災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農業機械事故;

  5.其他事故。

  四、處置原則

  (一)逐級報告原則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時限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各縣(市)、各部門、各單位對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誤報或故意拖延不報。

  (二)統一指揮原則

  根據地委、行署的指導和部署,在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救援力量,落實責任,科學組織,保障搶險救援工作快速、有序進行。

  (三)優先保護群眾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切實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作為事故處置的首要任務,有效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擴大,千方百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四)及時搶險原則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事故現場人員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注意保護好事故現場。

  2.事故發生所在縣(市)和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迅速組織搶救,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指揮、調度,積極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3.實施快速應急響應和快速搶險,相關部門、救援機構必須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發生地,相應的救援搶險設備也必須迅速到達。

  (五)屬地管轄和分級處置原則

  按照事故發生地和企業隸屬關系,實行屬地化和分級處置。

  1.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事故,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并及時向行署、安監等部門報告。行署分管副專員、地區安監局及相關部門盡快到達事故現場組織救援工作,并根據事故情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2.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較大事故,所在縣(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并及時向行署、安監等部門報告,行署分管副專員、副秘書長、地區安監局及相關部門盡快到達事故現場了解情況,指導、協助當地政府進行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并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

  3.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所在縣(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必須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并及時向行署、安監等部門報告,行署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應趕赴現場,地區安監局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技術專家要盡快到達事故現場了解情況,指導、協助當地政府進行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并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同時,根據事故現場需要,及時調集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設備趕赴現場。

  4.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傷10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所在縣(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必須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并及時向地委、行署、安監等部門報告。根據處置工作實際情況,地委、行署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率地區安監局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專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工作,及時調集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設備趕赴現場,并及時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

  (六)妥善處理善后原則

  按照相關規定,在事故搶險救援的同時,應盡快開展善后處理工作。要根據有關政策和法規,結合實際情況,采取“一對一”的包戶安撫等措施,落實領導和人員,落實責任,積極妥善處理善后事宜,切實關心受損群眾,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五、職責分工

  (一)組織機構

  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性質嚴重、產生較大影響的較大安全事故由行署負責處置。成立事故現場處置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搶險救援工作。

  1.現場處置指揮部

  總指揮:行署專員

  副總指揮:行署分管安全生產副專員、行署秘書長及事故涉及的行業主管單位負責人。

  成員:由行署副秘書長、安委辦主任及安委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

  2.指揮部下設若干事故現場工作組:辦公室、救援救治組、善后組、后勤保障組等。

  (1)辦公室組成和主要職責

  辦公室設在行署。辦公室主任由行署秘書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行署副秘書長及地區安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行署辦公室、計委、經貿委、財政、民政、交通、公安、衛生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

  ①負責組織擬訂地區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保障方案;

  ②負責事故應急處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③負責征用、具體調配救援的人員、物資;

  ④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協調指導救援救治組、善后組和后勤保障組工作;

  ⑤負責向事故調查組提供事故有關情況、資料和事故調查必須的物品;

  ⑥負責起草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報告;

  ⑦承辦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救援救治組組成和主要職責

  組長由行署副秘書長(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擔任,副組長由指揮部辦公室結合事故發生的實際情況確定。成員由地區安監局、衛生局、公安局、環保局、消防局主要負責人組成。事故發生單位行政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也作為事故救援組成員參加救援工作。

  主要職責:

  ①具體制定并實施防止事故擴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②迅速查明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性質、類別、影響范圍等基本情況,制定搶救與救援方案,報指揮部審定后實施;

  ③統一指揮現場救援救治隊伍,注意保護事故現場;

  ④迅速組建搶險和現場救治醫療隊伍;

  ⑤組織指揮現場搶險救災、傷員救治及轉送;

  ⑥承辦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3)善后組組成和主要職責

  組長由行署副秘書長(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地區民政局、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地區工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負責人組成。事故發生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有關負責人也作為成員參加。

  主要職責:

  ①負責事故中遇難人員的遺體、遺物處置;

  ②負責事故傷亡人員親屬的安撫接待;

  ③承辦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4)后勤保障組組成和主要職責

  組長由行署副秘書長(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地區財政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地區公安局、安監局、氣象局、交通局、衛生局、運管總站、公路總段、電力公司、電信分公司、移動分公司、聯通分公司負責人組成。事故發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也作為后勤保障組成員參加。

  主要職責:

  ①組織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安全保衛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警戒,維護事故發生區域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②統一指揮實施后勤保障的隊伍;

  ③指揮疏散事故影響區域的人員;

  ④籌集調集應急救援救治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電、給排水設備、急救藥品等;

  ⑤負責安排現場拍攝、采訪等;

  ⑥負責提供氣象資料;

  ⑦承辦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職責分工

  1、地區安監局按照指揮部的要求全面協調和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調用應急救援物資、救護隊伍、設備和有關專家,及時向上級有關領導部門報告事故救援情況。

  2、地區公安局應當加強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3、交通、市政、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盡快修復損壞的道路、水、電、氣、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地區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急救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傷員;醫藥部門應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其他相關部門應做好搶救配合工作。

  5、地區煤炭工業管理局負責實施重特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出應急救援技術措施。

  6、地區財政局負責為事故救援配備救援設備、器材提供經費支持。

  7、地區氣象局負責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氣象資料。

  8、地區民政局、鐵路、電力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提供救援支持。

  9、各電視和報社等新聞媒體要按照地區救援指揮部提供的事故救援信息向社會如實公告事故發生性質和救援進展情況。

  10、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保證搶險救援物資的供應和運輸。

  11、搶險救援工作,分別由下列部門負責:

  ⑴火災和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地區消防局負責,地區安監局、衛生局、環保局配合。

  ⑵道路交通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地區公安局負責,地區安監局、交通局、農機局、環保局、衛生局、消防局等部門配合。

  ⑶非煤礦山安全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地區安監局負責組織,地區公安局、消防局、國土資源局、哈密煤業集團(礦山救護隊)等有關部門配合。

  ⑷建筑安全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地區建設局負責組織,地區安監局、國土資源局、消防局等有關部門配合;水利工程建(構)筑物安全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地區水利局負責組織,地區有關部門配合。

  ⑸城市燃氣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地區建設局負責組織,地區安監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消防局等有關部門配合。

  ⑹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地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地區公安局、安監局、建設局、消防局等有關部門配合。

  ⑺急性中毒事故人員和各類事故傷殘人員的專業搶救,由地區衛生局負責組織,地區公安局、安監局、藥監局、工商局、交通局、環保局、消防局等有關部門配合。

  ⑻環境污染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地區環保局負責組織,地區衛生局、安監局、公安局、消防局等有關部門配合。

  ⑼森林火災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地區林業局負責組織,地區公安局、安監局、環保局、交通局、消防局等部門配合。

  ⑽煤礦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地區煤炭工業管理局負責組織,地區公安局、消防局、哈密煤業集團(礦山救護隊)等有關部門配合。

  ⑾其他事故的專業搶救,分別由其歸口管理部門或行署指定部門負責組織,地區消防局等有關部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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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處置程序

  (一)報告與通知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按屬地管理原則立即報告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地區各相關部門、單位。事故發生縣(市)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在得知情況后,半小時內報地委辦公室、行署辦公室、地區安監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地區部門如接基層的直接報告,也應迅速報地委辦公室、行署辦公室;行署辦公室接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分管安全的副秘書長、秘書長、副專員報告,并向專員報告。事故處置過程中,一般應每隔6小時續報一次。地委辦公室、行署辦公室和地區安監局接重特大事故報告后,立即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自治區安監局,事故處置過程中,一般應每隔24小時續報一次。報告的內容: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類別、性質、經過。

  根據事故發生類別特性,地區在啟動各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預案實救過程中仍確定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時,應立即向地區行署提出啟動或部分啟動本地區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啟動本地區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行署專員批準后實施。

  (二)指揮與控制

  各縣(市)人民政府接報后,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立即啟動相關現場處置程序進行處置,并立即成立本縣(市)現場處置指揮部,迅速組織搶險施救、保護群眾、防止危害擴大等應急行動。指揮協調現場各救援隊伍開展救援行動,合理高效地調配和使用應急資源(技術力量、救援器材等)。及時作出保護生命和財產安全以及控制事態所必須的各種決定,盡一切力量控制事態的進一步惡化。

  行署領導到達現場后,按相關規定,對現場指揮部進行整合。成立現場處置指揮部和安全生產技術專家組.統一指揮搶險救援工作。并根據事故嚴重程度,作出事故應急范圍、應急啟動程度、應急力量的出動和設備、物資的調集規模、疏散的范圍等相應決定。同時,為現場處置相關機構之間建立暢通有序的協調配合機制。

  (三)警報、預警與公眾防護

  當事故影響或可能影響到周邊地區,對周邊地區的公眾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脅時,應采取多種快捷有效方式及時向公眾發出警報(或預警)。告知事故性質、對健康的危害和影響、自我保護措施、自救逃生知識技能、注意事項等,以保證公眾能夠及時作出自我防護響應。決定實施疏散時,應通過緊急公告確保公眾了解疏散的有關信息,如疏散時間、路線、隨身攜帶物、交通工具及目的地等。

  (四)事故危害監測與評估

  由相關部門及安全生產技術專家組對事故危害進行監測與評估,監測評估活動包括:事故的危害區域范圍、危害性質及影響邊界;環保、氣象及地質條件;對空氣、食物、食用水、衛生以及水體、土壤、農作物、設備設施等的污染及危害;可能的二次反應有害物,爆炸危險性和受損建筑垮塌危險性以及污染物質滯留區等。監測評估情況隨時報告指揮部,作為應急決策依據。

  在事故處置過程中,必須安排專業人員對事態的發展進行24小時監測,對任何可能產生的危害,必須以各種可能的方式、手段、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將預警信息傳達給群眾,切實保護群眾安全。同時,采取必要手段遏制事態發生和發展。對評估出對人體有傷害的水、食物等基本生活保障物資,指揮部要立即做出停止使用或其他防范措施,并為災區群眾提供必須的生活物資,保障人民群眾生活。

  (五)專家組與技術支持

  指揮部應根據事故的性質,從地區安全生產技術專家庫中抽調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安全生產技術專家組,對事故處置過程中事態的發展、危險程度以及對人員的傷害、環境影響進行評估.為指揮部作出事故處置的各種決定及行動方案提出建議和技術支持。建議內容包括:提出對事故處置、排險措施、技術方案及步驟的建議;提出對搶險救援人員、排險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手段及措施的建議;提出對險情控制、環境監測、群眾疏散等各要素的建議;提出特殊職業病危害、防范、救治、醫療的方案和措施的建議;提出現場恢復的條件、方式、程序及措施的建議等。

  (六)搶險與危險源控制

  針對不同性質事故情況,按相應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險,控制事態發展,防止事故的蔓延和進一步擴大,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營救事故現場的受害人員。與此同時,根據專家組的意見和建議,制定切實可行的搶險技術方案,科學組織,合理安排,有序施救。尤其是涉及危險物質的泄漏、火災、爆炸事故,其消防和搶險工作的難度和危險性十分巨大,對消防和搶險工作的組織、搶險措施、器材物資、行動方案、人員要求以及現場指揮必須做好周密安排和精心準備。

  對可能的二次反應有害物、爆炸危險物和受損建筑垮塌危險性以及污染物質滯留物、危險物質泄漏等危險源進行監測控制。在組織有關專家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轉移、銷毀、保護、保存等有效措施,組織專業人員妥善處置。特別是因危險物質泄漏的有毒物質或蒸汽溶解于水或滅火用的水,給現場搶險和環境造成重大影響,必須對危險物質的泄漏物進行控制,明確收容裝備(泵、容器、吸附材料等)、洗消設備及洗消物資,并對泄漏物及時圍堵、收容、清消和妥善處置。

  對施救現場尋找到的死者遺體要由公安部門按法定程序及時處理。對財物等要逐一進行登記造冊,并進行妥善處理。

  (七)應急搶險與次生事故預防

  相關部門及安全生產技術專家組必須在事態監測與評估的前提下,制定出搶險施救及應急人員安全預防措施,明確搶險施救、應急人員進出現場和緊急撤離的條件與程序,實施現場安全監測,統一指揮,科學組織,科學施救,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應急人員的自身安全,防止搶險施救過程中的次生事故發生。

  (八)現場安全與社會穩定

  為保障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事故相關情況,立即在事故現場周圍建立必要范圍的警戒區域,實施合理的交通管制。對危害區外圍的交通路口實施定向、定時管制,防止事故危害區外的群眾進入;指揮、調度撤出危害區的人員和車輛順利通過通道,及時疏散交通阻塞;對重點目標實施保護,維護社會治安。

  警戒范圍根據事態發展及時進行相應調整。現場安全與維護穩定由公安、交通、武警部門負責。凡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及特別重大事故時,應通知武警部隊參與救援及相關任務。必要時,可請求駐軍支援,啟用民兵、預備役和志愿人員。

  (九)人群疏散與安置

  根據事故大小、強度、爆發速度、持續時間及其后果嚴重程度,確定人群疏散范圍。人群疏散由當地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民政等部門和社區組織抽調力量負責具體實施(必要時,請武警和駐哈部隊支援)。對毒氣、危險化學品等事故,在處置和疏散群眾過程中,要迅速印發危害情況、自我防護和逃生方法等宣傳品,增強群眾的自我防護能力和掌握逃生方法。同時,對在危險區域內沒有撤離的群眾,要立即提供必要的防護藥品或防護器材,并安排專人負責,做好群眾的組織和穩定工作,宣傳防護知識和方法,有秩序地組織群眾撤離。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應負責為已疏散人群提供安全的臨時安置場所,準備充足的衣物、食品和帳篷等必須的生活物資,保障其基本生活要求。

  (十)救治與防疫

  衛生、防疫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醫療專家、醫護人員,進行現場急救、傷員運送、治療、防疫、急救物資藥品及衛生監測等工作。

  (十一)安撫與善后

  在組織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地區及縣(市)和各級部門領導適時看望慰問受傷人員及死亡、失蹤人員親屬,看望慰問事故區域及疏散安置的群眾。指揮部要充分發揮當地黨組織和基層干部的作用,充分發揮黨員、團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廣泛深入地做好人民群眾的思想工作,保持人民群眾的思想穩定。按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好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和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十二)事故信息與宣傳報道

  事故發生后,指揮部要明確信息發布的審核和批準程序,會同宣傳部門指定新聞發言人。事故處置的新聞報道工作由宣傳部門統一負責。按相關規定,將有關事故的原因、影響、人員傷亡、搶險救援工作進展及黨委、政府已采取的相關措施等情況及時進行統一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防止失實和炒作。信息發布由行署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宣傳部門領導同志把關審批。必要時,舉行新聞發布會,準確、統一發布信息。

  (十三)現場恢復與洗消

  現場搶險施救工作基本結束、事故的危險源被排除、事故發展態勢被控制住后,及時將事故現場恢復到一個基本穩定的狀態。內容包括:指揮部命令下達;宣布現場處置結束;部署現場清理和受影響區域的連續檢測;撤點、撤離和工作交接;事故調查與后果評估;恢復正常狀態等。對現場恢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潛在危險,如余燼復燃、受損建筑倒塌、不可移動危險物質的泄漏、爆炸等,必須有充分的考慮,同時,在現場恢復中要為長期生產生活創造條件,或提出改造、遷建等建議。

  在現場清理過程中,必須對事故現場做好認真細致的洗消工作,特別是有毒有害物質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衛生防疫和環境保護要求,進行徹底的洗消,排除有毒有害殘留物質,恢復正常安全的生產生活環境。

  (十四)支援與配合

  根據事故危害的嚴重程度和搶險救援的需要,由行署向駐哈部隊或武警部隊通報情況,并請求支援。指揮部應為解放軍或武警救援部隊的開進、駐扎及生活提供保障和便利。

  七、事故調查

  (一)事故調查級別分類

  1.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按企業隸屬關系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對社會影響惡劣、性質嚴重的,地區行署認為必要時,可調查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2.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由地區行署負責調查,同時報自治區安監局。

  3.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傷5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的重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國務院、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4.發生煤礦安全事故,由煤炭管理機構根據煤炭有關法律、法規組織調查。

  (二)組織機構

  地區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或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性質嚴重、產生較大影響的較大安全事故后,地區應成立由行署領導掛帥,地區安監、監察、公安、檢察分院、工會、縣(市)、事故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參加的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重點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的指導協調工作。

  具體事故調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組織實施。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責任事故或者非責任事故);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時限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八、其他說明

  (一)本程序是事故應急預案和事故調查處理的重要內容,重點突出應急響應和現場處置功能。

  (二)本程序未包括事故單位的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三)各縣(市)、地區各有關部門參照本程序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制定所管轄職責范圍內的事故處置程序。地區安委會成員單位要制定相應的內部快速應急響應工作細則,將相關職責落實到科室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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