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有效處置我縣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參照《泉州市處置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泉政辦[2005]167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時刻把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及時處置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維護社會安定穩定。
二、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分類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由于設備本身主要因素或操作失誤而發生的具有突發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多人員傷亡、較大經濟損失,破壞社會安定穩定等嚴重危害和影響的事故。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按影響大小和危害程度劃分為一般、嚴重、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五個級別。
1、一般性特種設備事故: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2、嚴重特種設備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傷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以及無人員傷亡的設備爆炸事故。
3、重大特種設備事故:造成傷亡3-9人,或者受傷20-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4、特大特種設備事故:造成死亡10人-29人,或者受傷50人-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5、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故: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傷(包括急性中毒)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
三、組織與工作機構
1、設立安溪縣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縣政府處置特種設備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質監局局長任常務副組長,縣公安局、衛生局、民政局、勞動保障局、環保局、安監局、宣傳部、工會等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
2、縣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持靠縣質監局,負責日常具體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質監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設在縣質監局特安股。
3、各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相應工作機構。
四、主要工作職責
1、縣特種設備重大特大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指揮、協調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和其他特殊突發災害事故的處置工作;制定《安溪縣處置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決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處置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和部門聯動機制,及時有效地開展應對和處置工作;督促檢查各鄉鎮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措施落實情況。
2、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縣和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協助上級處置特種設備重大、特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措施,負責處置一般性、嚴重特種設備事故。
①事故發生后,具體指揮、協調特種設備一般性、嚴重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會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開展緊急救授工作。
②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要,協調上級組織特種設備檢驗技術隊伍,及時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協助現場應急救授指揮部開展事故檢測技術鑒定分析及有關事項工作,配合上級提出技術保障措施和提供技術決策性意見,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3、各成員單位:事故涉及鍋爐、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設備,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提供有關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以及管理等資料,積極配合現場應急救授指揮部做好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各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機構應積極配合開展事故處置工作。
五、事故報告制度
(一)事故報告程序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向縣特種設備重大特大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質監局)值班室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緩報和漏報。鄉鎮人民政府、縣質監局應在規定時限內向縣政府總值班室報告,同時向縣安監局、市質監局報告。視緊急情況,可先電話報告縣政府總值班室和市質監局值班室。各單位應急值班室電話:
縣政府總值班室:23232400 傳真:23232496
縣質監局值班室:23232429、23267430 傳真:23282890
縣安監局值班室:23286611
市質監局值班室:22589816
(二)事故報告內容
事故單位應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事故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發生事故設備的有關參數;
3、事故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圖;
6、需要有關部門或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7、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六、事故現場保護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注意保護好事故的現場,因搶救傷員和財產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必須做出標志,并拍照、錄像和詳細紀錄,盡好地保護現場和痕跡物證。
2、縣質監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會同縣安監局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核實情況,并指導做好事故現場保護。
3、當地公安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派出警力趕赴事故現場,負責治安警戒保衛工作。
七、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嚴重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縣特種設備重特大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1、由縣質監局會同事發地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由縣質監局主要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由事發地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相關部門領導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
2、現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主任由縣質監局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事發地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具體負責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和對外信息發布工作。
3、指揮部下設5個工作小組:
①警戒保衛組:由縣公安局、縣交警大隊牽頭,負責現場治安與交通警戒,保衛事故現場。
②事故調查與搶險救災組:由縣質監局牽頭,縣消防大隊、縣環保局和事發地政府有關領導參加,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災方案,對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處置,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③醫療救護組:由縣衛生局牽頭,負責組織應急醫療救護隊伍,搶救受傷人員,協調就近醫院進行救治。
④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政府牽頭,負責提供現場指揮部場地和通信設施,調集應急物資和裝備,保障后勤工作。
⑤善后工作組:由事發地政府牽頭,縣民政局、工會、勞動保障局、保險機構和事故發生單位組成,負責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工作。
八、應急處置
1、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在15分鐘內立即向質監局報告緊急情況;在事故單位尚有能力和條件自救的情況下,應積極開展自救。
2、縣質監局接報后,主要領導要在第一時間內迅速趕赴現場,立即啟動本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優先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態勢發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發生。
3、縣質監局應急人員到達現場后,要迅速掌握現場情況,摸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程度,并在15分鐘內向縣政府總值班室報告,同時報告市質監局。市質監局確定重特大事故等級的,啟動市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快速組織、協調重特大事故救授工作。
4、在現場指揮部還未成立之前,先期到達現場的質監部門應急救援隊伍,應在事發地政府的協調指揮下,按工作職責投入緊急救援。市質監局確定重特大事故等級的,直到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至現場開始承擔并履行職責為止。
5、在事故態勢或次生事故災害未能有效控制,已經或可能導致人員重大傷亡或造成重大危害后果,超出縣(市、區)政府聯合應急能力和市質監部門應急資源能力時,事發地政府及市質監部門應立即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和省質監局請求擴大應急。
九、事故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根據國家質監總局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十、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及演練
1、縣質監局負責組建縣特種設備事故緊急救援專業技術隊伍,協調市質監局由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市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站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為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應急救援隊伍應定期進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可參照《泉州市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裝備表》(泉質監[2005]108號文)配備相應應急救援器材。
3、縣質監局負責制定方案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演練。
十一、專項預案管理
1、縣質監局負責制定同級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并報同級政府和市質監局備案。
2、本預案每兩年或在發生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后,縣質監局應對應急預案及時進行評估、修改和完善。
3、縣特種設備重大特大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保障措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急通訊錄。
4、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若有變動,應及時報縣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調整變更,并報縣政府備案。
十二、新聞報道
在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期間,按《泉州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預案》(泉委辦[2005]37號)文件要求,加強新聞報道與發布管理工作。
1、凡可以報道的,要主動向現場記者介紹突發現場和事件處置情況,為記者現場采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環境。
2、需召開新聞發布會回答新聞媒體的提問,新聞發言人由縣質監局主要領導擔任。
3、對難以把握的新聞報道,應及時向縣委宣傳部、縣政府作出書面或電話請示同意后,方能向新聞媒體披露。
4、一般不作公開報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向新聞媒體提供與事件相關的情況和信息,否則,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追究和處理。
十三、獎勵與處罰
各級政府及質監部門對在處置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中指揮出色、組織嚴密、成效顯著的;在搶險救災危險關頭,奮力搶救搶險,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隱瞞、緩報、謊報或延誤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按市政府有關規定(泉政[2001]12號)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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