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的目的
規范機械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和防范風險與事故的能力,保證職工安全健康和公眾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的重要措施,為了及時有效地組織對突發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采取應急救援行動,維護社會的安定和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4、《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5、《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條例》
1.3適應范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于嶧城區行政區域內機械生產制造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機械傷害、觸電、火災等突發事故。
1.4工作的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在充分發揮機械從業人員和專業救援力量的主觀能動性的同時加強安全防護,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機械事故應急辦公室統一領導下,根據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工作機制。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預防預測和預警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質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
2.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組織體系
區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區政府及區安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2.2組織機構
設立嶧城區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部設在區經貿局。
總指揮: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
副總指揮:區政府協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區長助理和區
經貿局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區經貿局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區公安分局
區環保局
區衛生局
區民政局
區消防大隊
區總工會
區監察局
區行政執法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3職責
機械行業發生事故后,總指揮或總指揮委托副總指揮趕赴事故現場進行現場指揮,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批準現場救援方案,組織現場搶救。負責組織全區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監督檢查各系統應急演練。根據機械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為:經貿局負責機械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機械行業的公共安全管理。按分工要求由經貿局牽頭組織機械生產經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公安部門牽頭組織公共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4隊伍編成及任務
2.4.1快速反應力量
區機械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成立八個救援專業組。
(1)指揮協調組
組長:區政府區長助理
副組長:區經貿局局長
任務:
a.v組織應急救援的協調指揮工作;
b.組織救援物資、電力供應和裝備調度等;
c.協調救護人員和技術專家,確定救護技術方案和措施。
(2)事故救援組
組長:區公安局局長
副組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任務:
a.組織搶救事故現場人員;
b.研究并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
(3)技術專家組
組長:由總指揮確定
副組長:區環保局副局長
任務:
a.研究制定搶救技術方案和措施;
b.解決事故搶救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
c.參與事故調查。
(4)交通治安保障組
組長: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交警大隊大隊長
任務:
a.迅速調集警力,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和警戒工作;
b.維護現場治安,防止事故現場人為破壞和其他突發事件;
c.協助事故救援組組織調動運輸工具;
d.維護事故現場附近交通秩序。
(5)醫療救護組
組長:區衛生局局長
任務:
a.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制定救護方案,搶救傷員;
b.協調相關醫院對事故現場中受傷人員及時進行救治;
c.協調血站、防疫部門做好受傷人員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6)事故救助協調組
組長:區民政局局長
副組長:區勞動保障局副局長
任務:
a.組織做好傷亡人員家屬臨時安頓工作;
b.組織協調有關治療和善后處理等問題。
(7)事故調查組
組長:區經貿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安監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監察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總工會副主席
副組長:區環保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安監局副局長
任務:
a.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事故勘察、取證、分析等工作;
b.追查事故原因及有關責任人員;
c.完成上級部門和領導交辦的調查工作。
(8)事故綜合組
組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任務:
a.建立事故救援信息網絡;
b.向社會公布事故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c.協調總指揮、副總指揮等值班安排。
2.4.2基本救援力量
由機械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區指揮部命令,迅速集結職工隊伍,攜帶必要的的救援設備器材,趕赴救援現場。
社會救援力量由區衛生局和區人民醫院、區中醫醫院等組成,根據指揮部的命令執行增援任務。
根據處置事故需要,迅速到達事故現場,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完成各自任務。
3預警預防機制
3.1預測
全區機械安全生產事故預測主要表現為以下情況:在機械的生產制造過程中發生的機械傷害、火災、觸電、廠內機動車輛傷害等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3.2信息傳送和報告
嶧城區經貿局行使指揮中心辦公室職責。負責信息收集報告,對機械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有關信息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監測和上報。
3.2.1信息報送渠道
主渠道:全區開通機械安全報警電話(7758091),設在區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受機械事故現場的信息報告,有關信息應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政府的,由區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區經貿局)按程序要求直接上報。
分渠道:鎮(街道)安監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信息報送區紡織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再由指揮中心報送上級部門。
3.2.2信息報送時限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馬上將事故概要情況報區紡織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12小時內填報《嶧城區重大安全事故快報表》,事故處理結束后,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3預警
(1)建立健全危險源管理制度,明確責任。
(2)加強教育培訓,定期檢查,做好日常管理。
(3)抓好信息反饋,及時整改隱患。
3.4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預警的級別
預警的級別:三級、二級、一級。
3.4.2預警的分類
預警的分類:一般事故(三級),重大事故(二級),特大事故(一級)。顏色依次為藍色、橙色、紅色。
本預案基本指導重大事故(二級)預警。
3.4.3預警發布
嶧城區經貿局根據事故現場需要,組織協調全區機械安全預警發布;如出現重大、特大事故時負責組織其他應急救護隊迅速趕赴現場,開展緊急救援工作。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發生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時,指揮中心在接報后應立即向總指揮報告,由總指揮確定進入響應行動狀態;指揮中心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組織救援行動。
4.2響應程序
4.2.1機械重大安全事故響應時,指揮部啟動并實施本預案,做好指揮、領導工作。需要上級政府、部門或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上級政府提出請求。本預案啟動時,區安監局及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鎮(街道)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相關部門、醫療系統,特別是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避免安全生產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2現場人員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擴大,并報報告當地政府或指揮中心。
4.2.3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確需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盡可能地作出標志,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
4.3通訊
指揮中心(嶧城經貿局)聯系電話:7758091,緊急報警電話:110或119。
4.4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后,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指揮部應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5醫療衛生救助
區衛生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相關醫療救護機構提供緊急救治裝備、特種藥品并派出有關專家和醫防人員進行支援,需要進行防疫的,應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6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7群眾的安全防護
機械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應當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撤離和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村居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3)區公安分局負責組織實施疏散、轉移,并負責治安管理;
(4)區民政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
4.8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的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本行政區域處置能力時,區政府向市政府或由市政府向上級申請社會力量支援。
4.9事故檢測與評估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進行檢測、鑒定與評估,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和依據。
4.10信息發布
事故綜合組對紡織重大安全事故災難和應急響應的信息實行統一、快速、有序、規范管理,并以指揮部或區安委會辦公室名義實施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要遵循及時、主動、客觀、準確、規范原則進行,并嚴格審查、發布程序。
4.11應急結束
當遇險(含失蹤)人員全部發現,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排除后,經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結束由區政府或者有關規定要求的上級人民政府宣布。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由事故救助協調組負責組織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治療、安置、補償和工傷鑒別,征用物資和勞務補償等事項,盡快清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社會救助
由區民政局動員社會力量,積極組織協調社會捐贈,并負責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和監督使用。
5.3保險
5.3.1參加現場救助的政府公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3.2參加救助的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3.3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4事故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事故調查組應全程開展勘察、取證和分析等工作,并應在應急狀態解除后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災難原因和在應急期間所采取的主要行動,及時作出書面報告。
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發生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事故災難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和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及其處理結果等。
6保障措施
6.1基本信息與通信保障
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建立信息系統維護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確參與部門的通訊方式,分級聯系方式,并提供備用方案和通訊錄。
應急狀態時,事故綜合組明確應急期間領導機關、指揮部及其他重要場所的通信保障方式。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救援裝備保障
機械生產制造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明確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配備的裝備,必須按規定配備。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區經貿局信息裝備部門應當加強檢查指導工作。
6.2.2應急隊伍保障
(1)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和消防大隊應組織事故應急響應的人力資源及通信方式和分布信息,并做好應急狀態下的動員工作。
(2)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列出紡織事故應急響應的人力資源,包括機關團體、民兵、企事業單位等,以及應急能力保持方案。
6.2.3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機械重大安全事故后,由指揮部根據需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區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局負責制定受傷人員治療與救護應急預案。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醫院,培訓相應醫護人員;指定相關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械和急救藥品;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械、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6.2.5物資保障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區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消防器材、器具等物質的儲存和調度,區衛生部門負責相關醫院醫療器械和急救藥品等應急物質的儲備和調度。嶧城區消防水帶廠及市消防服務公司出售消防水帶、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作為備有物質儲備。
6.2.6資金保障
(1)企業應做好必要的事故應急救援資金準備,應急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2)必要時,應急處置資金按照相關規定解決。
6.3技術保障
區安委會成立全區紡織安全專家組,并協調溝通省、市相關專家組,建立機械安全技術信息系統,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區經貿局會同區公安局開展機械安全生產事故預警、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加強技術儲備。
6.4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公眾信息交流區政府或區政府授權區經貿局公布機械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信息,并由區經貿局和區公安局等部門組織機械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機械生產制造單位應當加強主體宣傳教育意識,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6.4.2培訓
機械生產制造單位應進行突發事故的應急業務培訓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個人防護知識、突發事故的預防、搶險及配合等
6.4.3演習
單位每年組織1—2次應急救援演習活動,每月組織一次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與評估,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6.5監督檢查
區經貿局負責機械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檢查指導相關分項預案的制定、修訂、運行和管理工作。
7附則
7.1名詞術語和縮寫的定義與說明。
7.1.1應急救援
指在發生事故時,采取消除、減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惡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損害的措施。
7.1.2預案
指根據預測危險源、危險目標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而指定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預案要求充分考慮現有物資、人員及危險源的具體條件,能夠及時、有效地統籌指導事故應急救援行為。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7.2.1修訂
由嶧城經貿局負責修訂解釋(傳真:7758091)。
7.2.2管理與更新
區經貿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和應急資源的變化情況,以及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出現的新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未盡事宜參照上級相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執行;上級應急預案對基本原則、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獎勵
在機械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責任追究
在機械重大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機械重大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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