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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008-11-25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控制和消除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的危害,規范和加強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使應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地實施,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的安定和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1.3.1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事故,包括以下事故: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事故:可造成人員傷亡、相鄰建筑損壞、一臺設備的爆炸可能會造成其它相鄰設備的連續爆炸和火災事故。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泄露事故:泄露介質為易燃、易爆介質時,隨著介質濃度的增大,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極限,會發生爆炸從而造成較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泄露介質為有毒介質時,會隨風擴散造成中毒事故。

  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等非壓力類特種設備造成的機械損傷事故。常見的事故類型有:觸電、傾翻、撞擊、倒塌、折斷或從高處墜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此類事故一般不會進一步擴大。

  1.3.2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破壞程度,分為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嚴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以上,或者受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以上(含100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設備事故。

  特大事故: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傷50-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傷20-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嚴重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傷19人以下(含1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以及無人員傷亡的設備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指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1.4適用范圍。

  1.4.1本預案為伊金霍洛旗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不含建筑工地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程序。

  1.4.2本預案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發的設備事故。如:地震、臺風等。

  1.5工作原則。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單位自救、社會救援,整合資源、平戰結合”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2.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2.1領導機構及職責。

  成立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總指揮,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長、質量技術監督局長任副總指揮,旗政府辦、經濟商務局、公安局、總工會、衛生局、消防支隊、交通局、民政局為成員單位的伊金霍洛旗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其職責是:制定和修訂重特大事故救援預案;組織、協調各工作組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工作,力爭將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發布和解除救援命令、信號;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發現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安全的險情時,組織協調周邊單位和人員疏散;維護社會穩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組織事故預案的演練;發布和公告事故信息、新聞。

  2.2工作機構及職責。

  旗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搶險組、安全保衛組、后勤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善后處理組、事故調查組。其職責是:

  2.2.1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旗質量技術監督局,辦公室主任由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兼任。其職責是:負責日常組織協調、上傳下達及事故救援時的通訊聯絡;負責事故報告,適時發布公告,將事故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向社會公布;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2.2搶險組:由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消防支隊組成,協同事故單位,為指揮部制定搶險救援方案,做好事故現場的搶險搶修工作。

  2.2.3安全保衛組:由旗公安局派員,保護事故現場,對需要采集證據的物品,現場進行拍照和攝像。

  2.2.4后勤保障組:由旗政府辦、交通局組成。其職責是搞好處理突發事件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急用物資采集和交通工具的調配。

  2.2.5醫療救護組:由旗衛生局派員,協同現場醫療救護人員對受傷人員實施醫療救護。

  2.2.6善后處理組:由旗工會、民政局組成。其職責是做好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穩定家屬的情緒,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2.2.7事故調查組:由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局、經濟商務局組成。其職責是會同專家組成員、上級有關部門、事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搞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工作要求

  3.1指揮原則。

  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協調行動,職責明確,力量集中,措施得力,群專結合,快速有效。

  3.2責任體系。

  3.2.1本預案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確定使用單位為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搶險救援單位和事故第一責任人。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特種設備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積極配合處理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保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3.2.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對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3.2.3對瞞報、漏報、謊報、誤報特種設備事故和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3信息監測。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以下特種設備及重點危險源實施重點安全監控:

  3.3.1發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特種設備;

  3.3.2存在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

  3.3.3重要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部位使用的特種設備;

  3.3.4關系重大經濟安全的特種設備;

  3.3.5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分級建立特種設備及重要危險源數據庫,并監督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監控措施。

  3.4專家指導。

  為防止特種設備引發的事故現場因不熟悉其特性而延誤或擴大事故勢態,特聘請專家參與指揮部的救援工作。專家由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聯絡。

  3.5預防。

  3.5.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對特種設備重大和重要危險源,使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并認真實施;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適時分析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制訂、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及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保證設備登記率達到100%;按期申報特種設備定期檢驗,保證定期檢驗率達到100%;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特種設備隱患整治率達到100%。

  3.5.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的特點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設備、工具和救援物資等。

  3.5.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上報指揮部辦公室,并包括以下內容:

  本單位的特種設備數量、安裝位置分布情況;在日常運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可引發事故的故障類型、征兆、應對措施;進行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的組織機構管理網絡及搶險救援人員;相應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處理事故時的職責。

  3.5.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定期組織本單位的事故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3.5.5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日常性維修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按期安排對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后,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6報警。

  3.6.1報警程序。

  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必須立即撥打110或119報警,并報告其主管部門及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移動式壓力容器、特種設備異地發生事故的,業主或者聘用人員還應同時報告設備使用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旗質量技術監督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上報旗人民政府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并督促事故單位報告旗公安局、經濟商務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

  3.6.2報警內容。

  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系電話;事故發生地點(準確位置)、時間;事故設備名稱及事故類別;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3.6.3報警信息發布。

  由應急救援指揮部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報警信息。

  3.7預案啟動。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由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各有關部門及特種設備專家組成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成立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現場指揮搶險救援工作,并根據發生事故類別,制定詳細而具體的搶險救援方案。

  3.8應急救援。

  3.8.1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主管、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按照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3.8.2搶救受害人員。事故發生后,及時、有序、有效地實施現場急救與安全轉移傷員,盡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員傷亡率、減少事故損失。

  3.8.3控制危險源,并對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對有毒有害介質的事故,要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對發生在城鎮或人口稠密地區的事故,應盡快組織工程搶救隊與事故單位技術人員一起及時堵源,控制事故繼續擴大。

  3.8.4指導和組織群眾采取各種措施進行自身防護,并向上風迅速撤離危險區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同時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3.8.5做好現場清理,消除危害后果。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發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等措施,防止對人的繼續危害和對環境的污染。

  3.8.6對有毒有害介質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理,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3.8.7應急預案啟動后,各類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首先應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實施。

  3.8.8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有關單位配合的應積極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3.8.9參加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3.9應急資金物資保障。

  事故后勤保障組負責組織安排所需物資的調運,并做好救助期間的物資儲備。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經費由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來源,數量其使用范圍,只能用于本次事故的搶險、處理、人員的安置、救護等。

  3.10交通運輸保障。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配備交通運輸工具,并確保其完好,能夠正常使用。安全保衛組負責事故發生后交通管制和運輸線路的規劃,并保障其暢通。

  3.11醫療衛生保障。

  醫療衛生保障由醫療救護組負責聯系衛生部門,決定救護方案、搶救傷員,協調血站、防疫部門做好受傷人員的供血和防疫工作,負責各專門醫護人員的調度等。

  3.12治安保障。

  應急狀態下,安全保衛組負責調集警力,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和警戒工作,維護現場治安,防止事故現場人員破壞和其它事故。

  3.13社會動員保障。

  當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特別重大時,應及時啟動社會動員,社會動員由旗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和動員,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和聯絡,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進展情況。

  3.14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各大企業及公共場所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裝置及特種設備的特性,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其數量應足以滿足救援和搶險需要,救援和搶險裝備存放在各單位單獨設立的存放處,存放位置應處于顯要地位,并應保證取用裝備及時、方法簡單,救援和搶險裝備應設專人保管,并應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

  3.15技術保障。

  專家組成員應均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應急能力和經驗。

  3.16應急隊伍保障。

  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隊伍主要依靠企業單位、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消防部隊,各企業應針對不同的生產裝置、不同的特種設備建立相應的先期處置隊伍、后續處置隊伍和增援隊伍。

  3.17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特種設備突發事故發生時,如需疏散人群,應就近選擇公園、廣場、人防工程、院校等,作為緊急避難場所。此項工作由安全保衛組負責。

  3.18預案終止。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的決策機構是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部做出應急救授工作結束決定時,辦公室草擬新聞發布稿,指定新聞發言人予以發布。其他救援工作組經指揮部同意,方可撤離事故現場。

  3.19善后處理。

  3.19.1善后處置。

  善后處理組負責與事故發生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及傷亡人員(家屬)協商,通報傷亡人員的安置辦法,補償的依據。所征用的物資和勞務由后勤保障組核定補償標準、數量,確定補償日期和補償辦法,報指揮部同意后實施。事故現場的清理和處理,災后重建由事故發生單位擬定方案,在事故結束后上報事故指揮部,由事故指揮部組織討論其可行性,經確定后的方案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現場清理和處理,其它保障和服務單位配合工作。清理方案要明確責任人、指揮人員、操作人員、操作清理程序、要預見到可能再發生事故及救助處理的辦法。

  3.19.2社會救助。

  辦公室負責制定社會救助方案,由旗人民政府負責社會救助的宣傳和組織,所捐助的資金和物資統一由善后處理組負責管理,資金和物資的使用由善后處理組提出方案,報指揮部討論通過后實施,并將資金和物資發放的數量、用處統一在媒體上予以公布,接受社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3.19.3保險。

  事故發生后,事故后處理組和事故單位負責聯系各保險機構確定事故單位設備及傷亡人員參保的品種、數量,由各保險機構及時核對,核算理賠金額,保證及時足額發放。

  3.19.4調查和總結。

  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由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調查組依照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履行下列職責:調查事故發生前設備的狀況;查明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現場破壞以及經濟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時應當進行技術鑒定);查明事故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提出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組應當將調查報告書報送組織該起事故調查的行政部門,并由其進行批復,事故批復后,組織該起事故調查的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事故調查報告書歸檔備查,并將副本送達旗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

  3.20宣傳教育、培訓演練。

  3.20.1公共宣傳教育。

  特種設備日常工作機構的聯絡電話為0477—8690911。為廣泛宣傳特種設備事故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由旗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在每年的“3.15”前后通過媒體、發傳單等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

  3.20.2培訓。

  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均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開展培訓,組織考核,培訓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等。

  3.20.3演練。

  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根據自身特點組成的搶險救援隊伍,每年要在各自的范圍內進行演練,演練內容包括前期處置、后繼處置、傷員救護、人員集結、搶險救援、設備使用等等。每次演練的內容、目的、狀況、問題等都要作真實記載。

  4.附則

  4.1名詞術語。

  特種設備: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鍋爐: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壓力容器: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壓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電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起重機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客運索道: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大型游樂設施: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4.2預案管理與修訂。

  本預案由旗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管理、解釋和修訂。

  4.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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