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目的及依據
為及時、妥善處理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切實維護少數民族群眾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增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依據《撫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省民族宗教事務局《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對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與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黨委、政府及其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2)堅持%26ldquo;四個維護%26rdquo;。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和群眾性強的特點,處置這類事件,要堅持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的原則。
(3)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置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在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時,要嚴格區分和正解處置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對于大多數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事件,主要運用教育、疏導的辦法,切實加強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因工作簡單而激化矛盾,最大限度地團結各民族群眾,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擊極少數不法分子。要堅決打擊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暴力恐怖勢力的破壞活動,防范、抵御國外敵對勢力的滲透、顛覆和破壞活動。
(4)運用法律手段處置問題。對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處置,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不管是哪個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要依法處置,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要加強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教育和引導他們自覺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堅決反對和制止采取非法手段尋求解決問題的行為。
(5)分級響應,屬地管理。按照分級響應的要求,明確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級別,并按照級別,分別啟動相應的響應程序。在處置過程中,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
(6)積極做好防范工作。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開展經常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發現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采取切實措施,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
(7)相信、依靠各族干部群眾。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要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揮民族干部隊伍、民族代表人士和少數民族群眾骨干隊伍在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
(8)嚴格宣傳紀律。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凡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新聞發布事項,應先送有關部門和新聞主管部門審批。對重大事件的新聞發布事項,應報請國務院批準。
1.3適用范圍及事件等級
1.3.1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涉及少數民族成員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事件,主要表現為:民族領域因具體的經濟權益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因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和互聯網上出現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公民感情的內容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由于民族間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心理認同等方面的多樣性、差異性而產生的矛盾和糾紛;各民族交往過程中及少數民族人口流動過程中發生的摩擦和糾紛;因涉及宗教方面的問題處置不當引發的事件;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公民之間的糾紛,或煽動、制造的事端;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宗教極端主義分子、暴力恐怖主義分子打著民族、宗教的旗號,進行破壞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的活動。
1.3.2按照事件的規模、造成的影響和后果以及事件的緊急程度,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分為三級: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重大事件(Ⅱ級)、較大事件(Ⅲ級)。其分級標準按國家民委和省民宗局《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2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2.1撫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應急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責
2.1.1機構設置
按照市政府%26ldquo;三定方案%26rdquo;中關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的職能規定,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務的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應急組織機構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承擔,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民族科,負責日常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副局長擔任,人秘科、民族科有關負責人為成員。
2.1.2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1)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維護穩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總體部署,積極主動地協助、配合市委、市政府,研究和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努力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
(2)指導各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加強制度化、規范化建設,逐步建立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長效機制,制定和完善工作預案,及時、妥善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
(3)加強對影響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問題的調查研究,對可能發生的影響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及時提出對策建設,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民宗局;涉及其他地區和部門的問題和情況,及時通報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
(4)決定本預案的啟動和終止等事項。
(5)對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情況及時進行總結,不斷提高工作質量。
2.1.3應急指揮與決策機構及各部門職責
(1)應急指揮與決策機構
A、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是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應急指揮與決策機構,負責研究、提出對事件處置的相關意見和建議,組織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有關科對事件進行處置。
B、負責與事件發生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聯系,收集、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并匯總上報。
C、指導各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據事件的類別和等級,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處置。
D、根據事件處置需要,負責向各縣(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或發出通知,傳達上級領導的指示精神,要求密切注意事態發展情況,并認真做好相關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E、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派出工作人員赴事件發生地配合當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做好督促檢查工作,使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置。
F、負責對事件發展和處置情況進行跟蹤了解,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完善有關機制,提出工作建議。
(2)各科職責
A、人秘科
做好值班工作,及時將收到的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信息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
如發生較大事件(Ⅲ級)、重大事件(Ⅱ級)、特別重大事件(Ⅰ級),負責及時上報市應急委員會和省民宗局。
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信息并經人秘科主要負責人審核后,立即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
負責向市政府辦公室、省民宗局辦公室報送信息。
根據各縣(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定期上報的涉及民族方面突發事件的情況,匯總研究后報市政府辦公室、省民宗局辦公室。
組織或審核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新聞稿件。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承擔與有關新聞單位的協調工作。
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B、民族科
及時發現和掌握涉及少數民族群眾群體性事件的重大情況,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處置。
負責與事件發生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聯系,收集、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并匯總上報,并指導當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據事件的類別和等級,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處置。
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派工作人員赴事件發生地配合當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并做好督促檢查工作,使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置。
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承擔與市直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協助做好有關院校的穩定工作,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承擔與市教育局等部門的協調工作。
做好事件的有關涉外工作,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承擔與市政府外事辦等部門的協調工作。
做好有關信訪工作。
2.3各縣(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職責
各縣(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并根據應急預案,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對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3應急響應
3.1分級響應
3.1.1特別重大事件(Ⅰ級):事發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要立即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并在1小時內先通過電話向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報告,然后再書面報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應在事發2小時內通過電話向市應急委員會和省民宗局報告,然后再書面報告。收到Ⅰ級事件相關信息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責成民族科立即與事發當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取得聯系,對事件信息進一步了解、核實,并提出處置建議,由領導小組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程序。根據事件的處置結果,由領導小組宣布Ⅰ級應急響應程序結束。
(1)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局有關科在4小時內將信息上報市應急委員會及省民族宗教事務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及省民族宗教事務局的指導下,組織局有關科協調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負責對事件新聞發布內容的審核,必要時,由領導小組報請市應急委員會,建議啟動《市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A、協調市政府外事辦參與處置或指導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涉外事務。
B、協調市教育局參與處置或指導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處置學校中發生的影響民族團結的事件。
C、協調市公安局和其他相關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當地公安機關處置以下事件:
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土地、草場、礦山、水源、山林等權屬糾紛及民族糾紛引發的聚眾械斗等事件;
因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和互聯網上出現違反民族政策,傷害少數民族感情引發的群眾集會、游行等事件;
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引發的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
D、協調市民政局參與處置或指導各地民政主管部門處置邊界地區發生的因對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認定不一致引發的涉及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的事件。
E、協調市國土資源局參與處置或指導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處置涉及不同民族公民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土地、礦產權屬糾紛引發的事件。
F、協調市水利局參與處置或指導各地水利主管部門處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水事糾紛引發的事件。
G、協調市農業局參與處置或指導各地農業主管部門處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草場權屬糾紛引發的事件。
H、協調市廣電局參與處置或指導各地廣播影視主管部門處置因廣播影視作品中出現違反民族政策,傷害少數民族感情引發的事件。
I、協調市新聞出版局參與處置或指導各地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處置因出版物中出現違反民族政策,傷害少數民族感情引發的事件。
J、協調市林業局參與處置或指導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處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山林權屬糾紛引發的事件。
(2)人秘科: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信息并經人秘科主要負責人審核后,立即報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
(3)民族科:在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承擔與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根據需要赴事件發生地配合當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負責對事件發展和處置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并及時向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4)根據事件處置需要,局機關其他科做好相應工作。
3.1.2重大事件(Ⅱ級):事發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要立即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并在2小時內先通過電話向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報告,然后再書面報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應在事發4小時內通過電話向市應急委員會和省民族宗教事務局報告,然后書面報告。收到Ⅱ級事件信息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責成民族科立即與事件發生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取得聯系,對事件信息進一步了解、核實,并提出處置建議,由領導小組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程序。根據事件的處置結果,由領導小組宣布Ⅱ應急響應程序結束。
(1)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局有關科及時將信息上報市應急委員會及省民族宗教事務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及省民族宗教事務局的指導下,組織局有關科協調市直有關部門以及各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負責對事件新聞發布內容的審核。
(2)人秘科: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信息并經過人秘科主要負責人審核后,立即報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
(3)民族科:在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承擔與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根據需要赴事件發生地配合當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負責對事件發展和處置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并及時向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4)根據事件處置需要,局機關其他科做好相關工作。
3.1.3較大事件(Ⅲ級):事發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要立即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并在6小時內向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書面報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應在事發12小時內通過電話向市應急委員會和省民族宗教事務局報告,然后書面報告。收到Ⅲ級事件信息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責成民族科立即與事件發生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取得聯系,對事件信息進一步了解、核實,并提出處置建議,由領導小組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程序。根據事件的處置結果,由領導小組宣布Ⅲ級應急響應程序結束。
(1)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有關科及時把信息上報市應急委員會及省民族宗教事務局;組織局有關科協調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區)黨委、政府以及各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
(2)人秘科: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信息并經過人秘科主要負責人審核后,立即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
(3)民族科:在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承擔與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及向相關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或發出通知,傳達上級領導的指示精神,指導當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處置,要求密切注意事態發展情況,認真做好相關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4)根據事件處置需要,局機關其他科做好相應工作。
3.2信息報送及處理
3.2.1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本部門管理領域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信息應及時向市民族宗教事務局通報。
3.2.2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新聞發布要嚴格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區分事件的性質、規模,分類處理。當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達到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程度時,在市政府的統一部署下,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事件新聞發布內容的審核;當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達到較大(Ⅲ級)程度時,按照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對事件新聞發布內容進行審核并報市應急委員會和新聞主管部門審批后,向外界進行客觀、準確、全面、及時的發布。
3.2.3各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信息報送及處置
(1)各級民族工作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分級負責,形成一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渠道通暢的涉及民族方面突發事件的信息網絡。
(2)各級民族宗教工作部門要充分發揮在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信息報送的主渠道作用,密切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注意對帶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信息收集和報送。
(3)各級民族宗教工作部門要及時把當地發生的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有關情況報送上級機關,以便上級機關了解情況,正確決策,及時指導工作,牢牢掌握處置問題的主動權。對遲報、漏報的,要給予批評,瞞報的要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3.3后期處理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要及時、妥善地協助、配合當地黨委、政府開展對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中傷亡群眾的救治工作,并組織開展對事件損失的評估工作,總結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并形成專題報告上報市委、市政府及省民族宗教事務局。
4應急保障
4.1人員保障
組建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按照事件的具體情況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具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應急預備隊由局人秘科、民族科和相關科及各縣(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的有關同志組成。
4.2資金保障
預防和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所需經費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根據需要向市財政提出預算,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資金保障。同時,預算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4.3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實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信息收集、傳輸、處置、報送各環節的工作制度,完善各縣(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與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已有的信息傳輸渠道,保持信息報送設施特別是現場應急通訊系統性能完好,并配備必要的應急備用設施和技術力量,確保信息報送渠道的安全暢通。
4.4物資保障
建立和健全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物資儲備制度,保障處置事件應急預備隊員所必需的車輛、照明、通訊器材等物資的充足。
4.5人員培訓
積極組織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應急預備隊員開展對應急預案的演練及有關方面的培訓,不斷增強對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能力。
5附則
5.1預案管理與更新
5.1.1預案管理
本預案正式文本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保存,并報市人民政府、省民族宗教事務局備案,同時分送市政府相關部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有關科及各縣(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
5.1.2預案更新
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應根據有關情況的變化和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過程中總結的經驗和教訓進行修訂與更新,特別是根據事件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使之不斷完善。應急預案的修訂與更新工作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5.3獎勵與責任
對在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中成績突出的有功人員,各有關部門和各縣(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要參照有關規定,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失職、瀆職,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5.3預案解釋機關
本預案由撫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小組制定并負責解釋。
5.3本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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