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減少煤礦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對社會有嚴重影響事故的發生,建立緊急情況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機制;保證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電網安全,結合臨汾市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臨汾供電分公司所管轄的直屬單位、大戶所、各供電支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三條 各單位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為總指揮的“煤礦用戶事故搶險應急指揮領導組”,成員有各單位的營銷、農電、生技、用電檢查、調度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具體負責煤礦用戶事故后應急預案的啟動,事故搶險工作的指揮、協調等工作。
第四條 為確保搶險工作的及時性和快速反應能力,各單位應在“煤礦用戶事故搶險應急指揮領導組”的領導下,成立應急事故搶險隊,具體負責煤礦用戶的事故搶險工作。
第五條 生技部門負責所轄變電站設備的運行管理工作,用戶事故后應確保用戶供電線路正常供電,不得發生停電情況。
第六條 農電部門負責所轄供電線路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用戶發生事故后應快速趕赴現場,提供臨時電源,確保煤礦用戶搶險用電需要。
第七條 調度部門負責電網的運行調度工作,用戶發生事故后,應盡快調整電網運行方式,確保給煤礦用戶連續供電。
第八條 用電檢查部門負責對煤礦用戶用電設備的監督檢查工作,定期開展用電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下達《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限期讓用戶進行整改。用戶發生事故后,應及時到達事故現場,開展事故調查與搶險工作。
第三章 煤礦用戶的保安措施
第九條 為確保煤礦用戶的安全供用電,煤礦用戶必須是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配備滿足煤礦“四大系統”用電需要自備發電機,并能夠保證隨時投運。
第十條 各單位應督促煤礦用戶根據突然停電可能帶來的影響、損失或危害,制定網供電源中斷情況下的應急保安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煤礦用戶為防止發生事故后事故進一步擴大,應定期進行“反事故演練”,提高自救能力
第十二條 用戶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設置值班電話,確定停送電聯系人,各單位應投入必要的資金,配備停電應急所需的各類設備和搶修物資。
第十八條 認真做好備品備件和生產資料的儲備和管理工作,以及事故搶修的準備工作。
第四章 工作質量及要求
第十九條 結合應急工作的需要,組織電力生產、管理、運行、調度等各方面專家組成電力專家組,完善和落實預案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各單位在獲悉本單位供電范圍內發生煤礦事故后,無論事故是否與供電部門有關,都要在第一時間通知本單位領導,各單位領導在獲悉事故信息后,要先行報告分公司經理辦公室及相關領導,“煤礦用戶事故搶險應急指揮領導組”立即宣布啟動“煤礦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向上級領導報告后,行政一把手要親自指揮,組織生產、農電、營銷、調度等部門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和政府部門搶險組協調,立即動用煤礦應急小組成員,參加搶險工作中涉及電力供應方面的工作,專家組要對現場事故情況進行詳細了解,對事故發生前后電網供電情況、供電電壓進行分析,初步診斷事故直接原因,報告本單位領導,在最短時間內通知分公司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專家組在分析事故原因時,要認真細致,如在事故前后電網連續供電,由于煤礦內部用電設備發生故障導致煤礦內部停電,應找出導致電力中斷的直接原因,詳細記錄分析過程和結果,留有煤礦用電設備事故的實錄。如在事故前后電網供電中斷,專家組應首先考慮分析,電源閉鎖的完好性、發電機啟動是否正常,然后通知當值調度員,打印當時停送電記錄,認真研究分析。
第二十三條 煤礦事故后,單位領導要第一時間段調整本單位供電區域內的負荷狀況,首先保障事故煤礦所在變電站供電可靠性,隨后立即通知事故煤礦所在線路上的其他用戶采取避負荷方式保障事故煤礦所在線路安全供電,防止線路過負荷跳閘事故發生。
第二十四條 所有參與煤礦用戶事故電力搶險的供電人員要首先保障自身安全,現場負責人要加強監護,杜絕人員違章作業,發生電力人身傷亡。
第五章 相關保障
第二十五條 事故發生后,“煤礦用戶事故搶險應急指揮領導組”,和“應急事故搶險隊”成員要保障通訊設備暢通,現場搶險小組負責人要和指揮組領導及時聯系,將現場電力供應狀況和搶修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困難及時反饋給指揮小組。
第二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煤礦所在供電單位要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快估算出電力搶險所需電力設施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數據,立即調用本單位的事故儲備,或向當地政府求援解決所需電力搶險物資。如有困難可向分公司報告以便解決或通知相鄰供電公司援助。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日常要切實做好備品備件和生產資料的儲備和管理工作,以及事故搶修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八條 煤礦發生事故后,所在供電單位要各級人員要齊心協力,在電力搶險時要保證物資供應,各單位現有電力搶修車做為電力搶險的交通工具,保證搶修人員及時趕到搶修現場。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要對事故搶險小組成員進行日常培訓,強化人員素質,提高人員技術水平,結合實際操作提高成員處理問題的能力,確保在煤礦事故后,參與搶險過程中能夠及時排除故障,盡快恢復供電,確保政府部門搶險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條 “應急事故搶險隊”在恢復供電后,必須在事故煤礦用戶原地待命,對搶險工作中要與現場搶險總指揮聯系,提供電力方面援助工作。
第三十一條 煤礦事故發生后,“煤礦用戶事故搶險應急指揮領導組”,要確定專人負責對外接待和應對工作,對于社會各方以及新聞媒體,在政府調查報告未公布前,不得隨意定論事故經過。
第六章 總結分析
第三十二條 煤礦事故搶險結束后,事故煤礦所在供電單位負責人要立即組織參加搶險工作的人員召開總結會議,專家組要依據現場分析記錄的過程和結果,撰寫分析報告,報告中應包含事故期間電網運行狀況,電力供應對事故發生的影響分析,以及事故發生前后供電狀況,煤礦事故發生后參與搶險的全過程描述,描述中應準確寫出煤礦事故時間、信息獲悉時間、報告時間、到達現場時間、恢復供電時間等,以及在事故后本單位采取的一系列應對措施。
第三十三條 煤礦事故所在供電單位要組織搶險人員對煤礦事故中搶險工作進行分析,找出在搶險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影響搶險工作正常進行的各方面因素,找出阻礙電力設備搶修的不利環節,包括人員配合、保障措施、物資供應以及各級人員應急反應等問題,組織人員制定煤礦事故應對措施,重新修訂本單位煤礦安全供電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煤礦事故報告以及修訂后的本單位煤礦安全供電應急預案盡快上報分公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臨汾供電分公司。
第三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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