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有效應對全區建設工程可能出現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及時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組織實施搶險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四川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樂山市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條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境內建設工程在建設、使用過程中出現重大隱患或發生坍塌,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重大險情;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遵循“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原則,成立五通橋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區境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理的組織領導工作。當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按照應急預案中的職責分工,指揮現場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組 長:區規劃和建設局局長 童 濤
副組長:區規劃和建設局副局長蘇建軍
成 員:區規劃和建設局辦公室主任杜 莉
區規劃和建設局建管股股長梁 勤
區規劃和建設局城建股股長張作進
區規劃和建設局規劃和村建股股長 江學勤
區規劃和建設局房管所所長秦化洪
區規劃和建設局質安站站長李全民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五通橋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由李全民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條 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一)區規劃和建設局辦公室:1、保持與市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和事發地所在鎮(鄉)的聯系,及時掌握最新信息,負責宣傳工作;2、利用城建檔案,為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基礎性資料。
(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指導和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和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制定質量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建設業主和施工企業開展搶險和救援,消除險情;負責施工單位的組織協調工作,調配搶險救援人力、物力,開展搶險救援、應急檢修、應急加固、安全性能鑒定,并會同安監、公安、工會等相關單位開展事故調查;組織有關專家指導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三)建管股:負責掌握安全事故情況息,將已采取的應急措施和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向區應急辦、市建設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和區安監局報告,傳達上級指令;了解現場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的影響范圍;組織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四)城建股:配合處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情況。
(五)規劃和村鎮股:指導事故發生地建設工程重建規劃工作。
(六)鄉建股:組織事發地點的鎮(鄉)開展應急救援、搶險、排險等工作,指導制定加強防范、監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有關措施,并實施監督檢查。
(七)房管所:負責了解有關國有直管公房及房屋拆遷重大事故情況,參與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發生在區境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突發事故,建設業主、施工單位應遵循“迅速、準確”的原則,在第一時間內向區規劃和建設局上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突發事故情況(24小時報告電話:3304444)。報告內容包括:
1、險情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別、人員傷亡情況;
2、事故工程中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施工單位負責人、工程項目經理、監理單位有關人員的姓名及執業資格;
3、險情基本情況或事故的簡要經過,緊急搶險救援情況,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分析;
5、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7、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
第七條 區規劃和建設局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按程序報告區應急辦、市建設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區安監局,同時通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根據事故性質、規模大小,組織成員單位采取相應措施,開展應急處理工作。建筑施工企業要定期檢查本單位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并組織演練。對救援器材、設備等應設專人進行維護。現場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及時處理事故隱患,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條 建筑施工單位在專業搶救力量到達現場前,立即啟動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好有關物證,配合有關部門收集證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條 宣傳教育。區規劃和建設局、建筑施工企業等單位要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有關知識的宣傳,增強預防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常識和防范意識,提高防范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
第十條 救援物資保障。各建設業主、建筑施工企業要對工程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配備、儲備等隨時做好準備,并報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備案,確保隨調隨用。
第十一條 人員力量保障。區規劃和建設局、建筑施工企業要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人員基本力量全面了解,做到心中有數,必要時組織跨部門的應急增援。同時組織好3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人員力量:
(一)工程設施搶險力量:主要由施工、檢修、管理人員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二)技術咨詢力量:主要由從事勘察、設計、施工、質監、安監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安全性鑒定、研究處置和應急方案,并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的任務。
(三)應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區規劃和建設局各級管理干部組成,擔負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組織管理任務。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接到調度命令后,及時組織人員和搶險救援器材趕赴現場。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服從領導小組對處置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突發事故所需的物質、人員、器材、車輛的統一調度。
第十四條 本預案由領導小組發布指令啟動,根據質量安全突發事故情況變化作相應的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動本預案。
第十五條 應急狀態終止后,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事故發生、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搶險救援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及經濟損失,應急預案效果和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情況做出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 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突發事故發生遲報、漏報、瞞報、誤報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或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處理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的,以及危害搶險救災的,應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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