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廠發生工傷事件時的應急措施與要求。
本預案適用于本廠區域內突發工傷事故的防范和應急處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 術語和定義
工傷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4 工作職責與原則
4.1 工傷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分為一、二級編制,安保法規負責編輯一級企業工傷事故應急預案,在全廠范圍內實施。各部門根據企業工傷事故應急預案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負責編輯二級部門工傷事故應急預案,在本部門范圍內實施。
4.2 應急救援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快速高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協同應對、資源共享”的原則。
5 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組織機構
5.1.1 成立工傷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5.1.1.1 工傷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長、副總指揮長及成員組成。總指揮長、副總指揮長、成員分別由廠長、副廠長及各部門行政一把手擔任。如遇特殊情況廠長指定廠級領導擔任總指揮長。工傷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廠部辦公室。
5.1.1.2 工傷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三個小組:醫療救護小組、應急保障小組、監督管理小組。具體職責如下:
——救護小組主要負責工傷事故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響應和善后處置工作。主要由后勤服務部醫務室、廠部辦公室及事發部門等組成。
——應急保障小組主要負責工傷事故的現場保護、醫療設備、器具藥物的保障、交通工具的保障工作。主要由后勤服務部(醫務室)、安保法規部、企業管理部、生產管理部、財務管理部、安達利運輸公司等相關部門組成。
——監督管理小組主要負責工傷事故的預案演練、責任與獎懲、主要由政治工作部、紀委、工會辦公室、人力資源部等部門組成。
5.1.1.3 工傷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
——工傷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廠安委會領導下,負責組織工傷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現場的指揮和協調;
——現場事故評估;
——控制緊急情況;
——保證現場人員和公眾應急行動的執行;
——當工傷發生時,統一部署應急救援行動,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
——當出現險情時,及時疏散人員和轉移物資,維護現場秩序,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和傷亡人員的優撫工作;
——做好消防、醫療、交通管制、搶險救災等各公共救援部門聯系工作;
——適時發布事故情況通報;
——定期組織開展預案的演練,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調整、修訂和補充。
5.1.1.4 醫療救護小組各成員職責:
——后勤服務部醫務室主要負責傷亡人員的應急救護;
——廠部辦公室主要負責指揮部各成員的聯絡及對外醫療的聯絡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現場通訊、傷者醫療的交通工具保障。
5.1.1.5 應急保障組各成員職責:
——安保法規部主要負責事故現場區域的警戒、和秩序的維護;
——生產管理部 負責事故現場生產秩序的維護;負責恢復生產的組織工作;
——物資管理部 負責事故現場原輔材料的緊急轉移工作;負責各類救援物資的緊急供應工作;
——安達利運輸公司 負責事故醫療應急救援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
——后勤服務部(醫務室)負責事故現場傷亡人員的現場處理與救護工作;負責受傷人員送往醫院的緊急救護工作;負責事故處理后勤保障工作;
——財務管理部 負責工傷事故處理應急資金的調用;
——企業管理部負責落實較大事故應急救援專項經費及救援裝備的費用計劃和實施方案;負責各成員單位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事故現場搶救單位的緊急督導工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5.1.1.6 監督管理組各成員職責:
——政治工作部主要負責信息的發布、報道工作,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工會辦公室主要負責協同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受災人員的善后及優撫工作;
——紀委主要負責定期檢查、監督、落實應急物資資源到位情況;協同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人力資源部具體負責工傷事故的管理和工傷醫療保險工作。
5.2 應急處置
5.2.1 信息報告
5.2.1.1 發生工傷事故時,事發單位的負責人必須用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報告應急救援辦公室(值班電話:6222888-8504或8222或8789 ),或安保法規部(電話:6222888-8255或119或110或8111)。
5.2.1.2 應急指揮部在規定時間內及時上報公司及市政府、公安機關、安監局等相關部門,并做好有關續報工作。
5.2.1.3 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簡要情況、傷亡人數、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及采取的應急措施和救援情況等。
5.2.2 工傷應急措施
5.2.2.1 當工傷事故發生時,現場最高領導者馬上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總指揮長、并啟動應急預案,各指揮部長及成員負責人應迅速到位履行職責,立即投入搶險救災工作,盡最大努力控制事故,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5.2.2.2 工傷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在報告事故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或現場人員應積極采取應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5.2.2.3 一旦發現有人受傷后,立即電話通知救護辦公室,由廠部辦公室安排車輛進行救護,救護小組馬上分派人員迅速呼叫醫務人員前來現場。
5.2.2.4 如果為大面積受災,受傷人員較多,應立即組織救護小組成員奔赴現場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簡單救護,對傷員進行必要的處理。
5.2.2.5 迅速排除致命和致傷因素:如搬開壓在身上的重物,如果是觸電意外,應立即切斷電源;清除傷病員口鼻內的泥砂、嘔吐物、血塊或其他異物,保持呼吸道通暢等。
5.2.2.6 檢查傷員的生命體征:檢查傷病員呼吸、心跳、脈搏情況。如有呼吸心跳停止,應就地立刻進行心臟按摩和人工呼吸。
5.2.2.7 止血:有創傷出血者,應迅速包扎止血,材料就地取材,可用加壓包扎、上止血帶或指壓止血等,同時盡快送往醫院。
5.2.2.8 觀察受傷人員摔傷及骨折部位,看其是否昏迷。
5.2.2.9 注意摔傷及骨折部位的保護,避免不正確的抬運,使骨折錯位而造成二次傷害。
5.2.2.10 車輛一到立即就近送往醫院。
5.2.3 應急結束
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5.2.4 善后處置
5.2.4.1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在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5.2.4.2 對較大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生產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5.2.5 應急保障
5.2.5.1 現場保護
5.2.5.1.1 工傷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安保法規部等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
5.2.5.1.2 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并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5.2.5.2 物資保障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調用的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攔和拒絕。
5.2.5.3 醫療衛生保障
醫務室應及時組織急救隊伍,提供救護所需藥品,利用各種醫療設備,搶救傷員。力量不足時可向其它醫院請求援助。工傷救護需準備適量的止血、包扎綁帶等應急材料。
5.2.5.4 交通運輸保障
5.2.5.4.1 廠部辦公室的小車班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
5.2.5.4.2 安達利運輸公司應確保搶救醫療物資和受傷人員能及時、安全送達。
5.2.5.4.3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2.6 監督管理
5.2.6.1 預案演練
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并做好記錄。
5.2.6.2 責任與獎懲
5.2.6.2.1 對工傷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5.2.6.2.2 對工傷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懲。
5.2.6.2.3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 其它事項
5.3.1 設立應急救援專項經費,配備必需的醫療裝備,專項經費由財務管理部負責管理,裝備由物業公司專人管理。
5.3.2 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及各專業人員名單造冊存檔,并保證通訊聯系。
5.3.3 各單位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員預防安全事故的意識,落實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5.3.4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工傷事故的應急救援與搶險救災工作。
5.3.5 工傷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分為一、二級編制,安保法規負責編輯一級企業工傷事故應急預案,各部門根據企業工傷事故應急預案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編輯二級部門工傷事故應急預案。
5.3.6 各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實施并定期演練本部門區域內工傷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3.7 各部門制訂的工傷事故應急預案,根據情況變化要及時修改補充和完善預案內容,并組織相關人員學習,熟練掌握預案的內容和相關措施,定期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按照預案的要求,有條不紊地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3.8 本《預案》是針對我廠可能發生的工傷事故,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根據不同情況隨機進行處理。
5.3.9 各部門應當在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完成本部門工傷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工作,并報廠安委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設安保法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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