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編制目的
為提高集團公司應對突發地震災害事件的能力,使地震應急工作能夠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第二條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云南省地震應急預案》、《玉溪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玉溪市地震應急預案》和《玉溪交通運輸集團公司突發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地震災害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四條工作原則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各單位立即按照預案實施地震應急,迅速處置好轄區內地震災害事件。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下,集團公司是處置本單位地震災害事件的主體,各縣分公司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是處置本單位地震災害事件的主體。視各縣分公司地震應急的需求,集團公司對其地震應急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地震應急應依靠人民群眾并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依靠政府,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技術。
第五條地震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集團公司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
總指揮: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
副總指揮:各分管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助理、安全保衛處處長
指揮中心成員:黨委工作部、行政辦公室、財務審計處、勞動工資處、技術機務處、退休辦、安全保衛處、貨運分公司、客運分公司、高快分公司、客運中心站、通海分公司、華寧分公司、江川分公司、澄江分公司、易門分公司、峨山分公司、新平分公司、元江分公司、貨運配載站、汽車工貿分公司、教育培訓中心、配件分公司、小車修理廠、物業分公司、通海修理廠、職工醫院的主要領導。
一、集團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集團公司內的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
2、分析、判斷地震趨勢和確定應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集團公司地震應急預案,進行緊急援救。請求、協調政府參加搶險救災。
4、及時向市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和集團公司匯報地震震情、災情,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救災的指示。
5、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重大事項。
二、集團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辦會室及主要職責
集團公司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安全保衛處,主任由安全保衛處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成員為集團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聯絡員。辦公室電話:2053365(白天)2053379(夜間),傳真:2059161。辦公室主要職責:
1、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及時向集團公司指揮部報告;
2、貫徹集團公司指揮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與地震現場和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應急機構保持聯系。
3、組織現場強余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
4、組織震害損失調查和快速評估,了解、匯總應急工作情況。
5、組織好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
6、提出具體的抗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
7、協調現場有關方面的工作。
8、做好條件保障和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
9、部署和組織指揮各應急組按職責開展緊急救援工作。
10、調動和調配各類應急資源,組織現場的各類保障工作。
11、負責處理集團公司指揮部的日常事務,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預警預防行動
集團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接到市政府發布的地震短期或臨震預報后,集團公司進入地震應急期。采取應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部門對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穩定。
在沒有地震短期或臨震預報情況下,突然發生破壞性地震或造成較大影響的地震,集團公司按《地震應急預案》實施應急。
第七條地震預警級別及發布
依據地震的緊迫程度,預警分為三級。
一級預警:地震中期預報,對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5級以上地震的區域作出劃分;
二級預警:地震短期預報,對3個月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
三級預警:臨震預報,對10日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
按《地震預報條例》(國務院255號令)規定,地震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發布。省人民政府發布地震短期預報,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向社會公布和泄露地震預測、預報意見。
第八條分級和響應
1、按照玉溪市地震災害事件分級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全市上年生產總值5%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密集地區6.5—7.0級地震。
較大地震災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0—6.5級地震。
一般地震災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密集地區5.0—6.0級地震。
輕度地震:指發生5.0級以下地震。
2、地震應急響應和啟動條件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以上的,集團公司啟動應急響應。
如果地震災害事件,超出集團公司自身的響應能力時,立即請求市政府實施響應。
第九條災情速報
地震災情速報內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壞的范圍、人員傷亡、經濟影響和社會影響等。
發生破壞性地震后,集團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應迅速啟動地震災情速報制度,收集地震災情,匯總后上報集團公司和市指揮部,特殊情況下可直接上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震后30分鐘內(夜間延長至1小時),將初步了解到的災情報集團公司指揮部辦公室(安全保衛處),如有新的突發災情應隨時報告。
第十條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集團公司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系。現場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是:溝通、匯集和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動進展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采取防御措施,消除災害后果,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協調搶修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建筑物安全鑒定工作;組織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救援隊伍到達災區后向現場指揮部報到,了解災情和救援行動進展;現場指揮部劃定責任區,部署救援任務;在救援行動進程中報告救援行動進展、新發現的情況、需要請示的問題;與現場指揮部協調轉移、撤離的安排。
第十一條搶救和搶險
集團公司保衛、安全、衛生人員和所有職工應服從調派,主動配合、協助政府、解放軍、武警部隊搶救被壓埋人員,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在地震廢墟中進行人員搶救要按照搜索營救程序實施。現場展開:
1、現場快速勘察,設置警戒線,建立救援基地;
2、展開人工搜索盡快發現地表或淺埋的受難者;
3、采用起重、支撐、破拆及狹窄場地營救、高空營救等方式,使受難者脫離險境;
4、采取醫療救護手段對受難者進行救助,迅速轉送醫療站。
不同救援隊伍之間要積極妥善地處理各種救援功能的銜接與相互配合,協商解決道路、電力、照明、有線無線電話、網絡、水源等現場資源的共享和分配;各隊伍之間保持聯絡,互通有無,互相支援,遇有危險時傳遞警報并共同防護。
第十二條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對震損建筑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要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處置措施;監視余震、火災、爆炸、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損毀高大建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群眾的安全防護
工會、物業分公司應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集團公司指揮部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次生災害防御
各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爆炸發生,處置地震次生災害事故。
第十五條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
集團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在集團公司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第十六條應急結束
地震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的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進入震后應急期的原機關宣布應急期結束。有關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十七條善后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十八條社會救助
集團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接受并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第十九條調查和總結
集團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并提出改進建議,上報集團公司。參與地震應急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做好各自的地震應急工作總結并上報。
第二十條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資源及其組織方案附后。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保障
凡屬集團公司機動車輛應服從調派,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第二十二條電力保障
物業管理分公司應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障電力供應。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保障
集團公司衛生部門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發流行;檢查、監測飲用水源、食品等。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第二十四條治安保障
安全保衛處、物業管理分公司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五條物資、經費保障
集團公司工會應協助政府,發放救濟物品、應急救濟款,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六條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利用綠地、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七條接受外援
接受政府及其他組織提供的緊急救助。
第二十八條宣傳
各單位、部門應配合政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使公眾樹立科學的災害觀。在提高公眾減災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動員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宣傳和解釋地震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地震應急法律法規,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條名詞術語
1、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2、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3、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跡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跡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4、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條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集團公司批準。
為適應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預案的更新期限為5年。
第三十一條本預案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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