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最大限度地減少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給企業、工程及工程施工人員所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第二章 應急組織機構設置
第二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成立防汛抗臺領導小組。
第三條 公司防汛抗臺領導小組設組長和副組長各1名,組員7-11名,設辦公室主任1名(從成員中任命)。
第四條 所屬各單位防汛抗臺領導小組設組長和副組長各1名,組員5-9名,設辦公室主任1名(從成員中任命)。
第三章 職 責
第五條 擬定集團公司防汛抗臺有關技術性文件,指導集團公司防汛抗臺、搶險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統籌各所屬單位跨地區防汛抗臺應急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負責整個集團公司或本單位防汛抗臺應急管理工作,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負責指導所屬各單位應急隊伍建設、應急預案演練,組織開展面向項目部的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
第八條 負責解決防汛抗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針對突發事件和緊急事件組織人力和物力,必要時項目部組織成立現場搶險隊。
第九條 負責督促所屬各單位及項目部做好各自范圍內的防汛抗臺工作。
第十條 負責及時掌握項目部所在地臺風災情及抗臺搶險情況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小組成員結合所在單位性質按照應急保障要求做好應急隊伍、應急物資、通訊與信息保障。
第十二條 辦公室負責收集臺汛情報,協助防汛抗臺領導小組做好防汛抗臺工作。
第十三條 辦公室負責防汛抗臺期間車輛調度的信息聯絡,事先公布各方有關人員的聯絡電話。
第十四條 辦公室負責及時傳達和執行指揮小組的各項決策和指令,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第四章 應急準備
第十五條 在每年臺汛季節來臨前,防汛抗臺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及科室根據公司區域的水文、氣候特點,對在建工程結構及施工機械、生產生活臨時設施等進行檢查,編制防汛抗臺計劃,所屬各單位防汛抗臺領導小組編制應急快速反應詳細計劃和應急救援物資保障計劃,經所屬單位及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通知各項目部組織實施,所屬各單位防汛抗臺領導小組還應做好急救援準備。
第十六條 所屬各單位防汛抗臺領導小組在收到防汛抗臺信息后組織檢查防汛抗臺搶險人員、物資等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防汛抗臺搶險物資一般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響應預案
第十八條 預警信息
臺風洪汛預警等級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具體劃分標準詳見氣象部門公布的《臺風洪汛等自然災害預警等級劃分標準》。
第十九條 應急準備
1、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防汛抗臺領導小組接到臺汛預報后,立即布置任務,并組織檢查防汛抗臺各項工作的準備情況,協調解決及明確有關應急事項。
2、公司安全管理部、所屬各單位施工科室組織有關科室和人員對工地機械、設備、生產生活臨時設施、施工用電、排水系統、腳手架等重要部位進行檢查,形成記錄,對隱患部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進行驗收復查。
第二十條 應急響應
1、停止一切露天作業(防汛抗臺工作除外)。
2、在出現險情時,防汛抗臺領導小組立即與有關人員對險情進行緊急分析,提出搶險方案。
3、有必要時,防汛抗臺領導小組應安排人員晝夜值班,密切注意臺汛動向,隨時準備組織人員進行搶險。
4、在遇重大險情時,防汛抗臺領導小組應果斷采取應急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護搶險人員的人身安全和避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同時向上級領導部門報告險情及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一條 應急結束
洪汛臺風等自然災害直接的應急任務和現場搶險救援活動結束,以及臺風洪汛的影響得到初步控制并確認無危害和風險,當地有關部門發布臺風洪汛警報解除信息后,所屬各單位及項目部方可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恢復與重建
1、臺汛期過后,防汛抗臺領導小組應組織有關人員對臨時設施、機械設備、電源線路、腳手架、物料提升機、人貨兩用梯、被淹坑池進行檢查,排除存在的險情或隱患,及時安排衛生防疫工作,組織恢復生產。
2、如發生人身或機械安全事故,公司安全管理部及所屬各單位施工科室應及時組織或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事宜。
第六章 應急保障
第二十三條 應急隊伍保障。各級各單位應加強本單位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依托現有的勞務、利安起重設備、材料設備等各單位的力量,組建應急專業隊伍,加強技術指導和培訓,確保洪汛臺風等自然災害發生時應急力量及時到位。
第二十四條 應急物資保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各單位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救援物資,所屬各單位負責所轄項目部防汛抗臺搶險物資、器材、設備配備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通信與信息保障。建立應急人員通信聯絡動態數據庫,明確參與人員的通訊方式、聯系方式;建立和完善臺風洪汛等自然災害信息報送網絡,確保信息及時、準確地傳遞。領導小組成員手機必須保持24小時開機,確保信息暢通。
第七章 宣傳、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六條 宣傳教育。所屬各單位應廣泛開展洪汛臺風等自然災害的應急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防災救災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七條 培訓。由所屬各單位每年對各科室及所轄項目部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同時督促項目部加強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企業應急隊伍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演練。所屬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或訓練,確保通訊網絡、救援物資輸送渠道的暢通,并根據演練情況和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預案管理與更新。本預案由公司防汛抗臺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每3年組織對預案進行一次評估,并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所屬各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定適合本單位的防汛抗臺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 獎勵與責任追究。公司對在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及公司有關管理制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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