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壓力容器屬于國家規定的特殊設備,對壓力容器的操作、監督、檢驗都有嚴格的要求,新建鍋爐在安裝階段安全性檢查不到位、沒有嚴格按照金屬監督進行檢驗、承壓部件材質不符合規范,都會導致新安裝的鍋爐在運行中出現爆管、泄漏等事故。鍋爐長時間超溫、超壓、嚴重缺水運行,會導致爐管過熱或產生較大熱應力引起爐管爆裂或泄漏事故。嚴重超壓且安全閥拒動作時,會導致壓力容器、高壓管道發生爆炸的惡性事故。
2預防與預警
2.1 危險源監控
對壓力容器的監控方式有:壓力容器上都裝設有安全附件,壓力表、溫度計、水位計、膨脹指示器等,通過表記指示判斷事故前兆。巡檢人員定期對該設備進行巡查。為了更好的防止事故發生,特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2.1.1根據設備特點和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每臺壓力容器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明確異常工況的緊急處理方法,確保在任何工況壓力容器不超壓、超溫運行。
2.1.2各種壓力容器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校驗和定期試驗。
2.1.3運行中的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閥、排污閥、監視表計、連鎖、自動裝置等)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設有自動調整和保護裝置的壓力容器,其保護裝置的退出應經總工程師批準,保護裝置退出后,實行遠控操作并加強監視且應限期恢復。
2.1.4使用中的各種汽瓶嚴禁改變涂色,嚴防錯裝、錯用;汽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液氯鋼瓶必須水平放置;放置液氯鋼瓶場所的溫度要符合要求。
2.1.5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嚴禁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工作。
2.1.6壓力容器使用的壓力表,應列為計量強制檢驗表計,按規定周期進行強檢。
2.1.7結合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或檢修,每兩個檢驗周期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2.1.8檢查進入除氧器、擴容器的高壓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擴容器超壓的可能。
2.1.9單元制的給水系統,除氧器上應配備不少于兩只全啟式安全門,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動調節和報警裝置。
2.1.10除氧器和其他壓力容器安全閥的總排放能力,應能滿足其在最大進汽工況下不超壓。
2.1.11在役壓力容器應結合設備、系統檢修,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DL612—1996)的規定,實行定期檢驗制度。
2.1.12禁止在壓力容器上隨意開孔和焊接其他構件。若必須在壓力容器筒壁上開孔或修理,應先核算其結構強度,并參照制造廠工藝制定技術工藝措施,經鍋爐監督工程師審定、總工程師批準后,嚴格按工藝措施實施。
2.1.13停用超過2年以上的壓力容器重新啟用使要進行再檢驗,耐壓試驗確認合格才能啟用。
2.1.14在訂購壓力容器前,應對設計單位和制造廠商的資格進行審核,其供貨產品必須附有“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和制造廠所在地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要加強對所購容器的質量驗收,特別應參加容器試驗等重要項目的驗收見證。
2.1.15對在役壓力容器檢驗中,安全狀況等級評定達不到監督使用標準(三級)的,要在最近一次檢驗中治理升級。檢驗后定為五級的容器應按報廢處理。
2.1.16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須按照《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申領使用證。不按規定檢驗、申報注冊的壓力容器,嚴禁投入使用。1982年4月《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頒布前制造的老容器,若設計資料不全、材質不明及經檢驗安全性能不良者,應安排計劃更換。
2.1.17加強鍋爐安全監察工作,鍋爐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必須到有關部門進行注冊登記辦理使用證。
2.2預警行動
發生重大鍋爐運行事故時,應立即由事故單位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由調度室啟動應急預案。
3應急處置
3.1發生壓力容器、高壓管道泄漏時且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由事故單位當班領導組織人員將故障點與系統隔斷,通知本單位檢修人員進行搶修,同時向水暖公司總調度室匯報。
3.2當接到事故單位壓力容器、高壓管道爆炸的匯報時,由公司總調度室向應急指揮部匯報,并通知神東救護中心、神東總醫院、安全監察局、物資設備管理中心、治安保衛處立即到現場,由總指揮統一指揮、分工進行救援。
3.3由事故單位負責人組織人員將設備停運,并可靠的將故障點與系統隔斷,恢復現場照明,打開所有安全通道,清點現場人員。
3.4救護中心組織人員對廠區內著火點進行滅火,同時對現場人員進行搜救。
5應急物資與裝備保障
應急物資定點存放,并由專人看管,定期更換、檢查,保證應急情況發生后應急物資能夠迅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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