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事故有關人員分別調查由本人詳細介紹事故發生前后的情況,寫出書面材料(或口頭敘述。責成專人代筆記錄并經本人簽字)。
3.礦務局接到特級、一級事故通報后,須立即組成以局長或主管副局長任主任委員、安監、保衛、業務主管等有關處(室)負責人為委員的,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迅速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4.特級、一級事故基層單位(指段 、站,下同)應于事故發生后五日內向礦(部、處)提出特級、一級事故報告。
礦(部、處)應于接到基層單位的特級、一級事故報告后,由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開事故處理會議,分析原因、判明責任、制定防止措施,提處理建議,于接到基層單位報告后的七日內將事故處理報告報礦務局。
礦務局接到礦(部、處)調查處理報告后,于七日內由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進行審查并做出處理決定,將調查處理報告報送省煤炭局和煤炭部。
省煤炭局接到礦務局的特級事故報告后,于五日內審查批復,并報煤炭部核備。 第十六條 二級和三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二級、三級事故發生后,由礦(部、處)長或主管副礦(部、處)長組織有關基層單位的領導、安監及有關業務科,共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責任者,如發生有人員受傷、財產損失或中斷行車情況時,須組成由主管副礦(部、處)長任主任委員的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比照第十五條1、2款進行調查處理。
2.發生二級、三級事故的基層單位應于事故發生后三日內向礦提出事故報告然后由主管礦(部、處)長召開事故處理會議,制定防止措施,做出處理決定,于七日內公布處理結果并報礦務局備案。
第十七條 對行車事故的定性屬于各級行車安全監察部門。上級行車安全監察部門發現下級行全監察部門對定性不準確時,有權加以糾正。
第十八 屬于政治性破壞事故,由保衛部門負責處理。
第五章 行車事故的統計、分析、總結報告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備有行車事故登記簿。詳細記載每件行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和有關人員、處理日期、獎懲情況及今后防止措施等,并定期進行分析總結,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第二十條 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應及時將發生的行車事故情況及行車安全工作情況報告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礦(部、處)安監部門于月后五日內、礦務局安監部門于月后十日內,做成“煤礦鐵路行車安全情況”(附表二)報省煤炭局和煤炭部各一式二份。
各單位行車事故統計數字和責任部門,均以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記載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各級業務部門,對本系統的行車事故,每季末應進行分析總結,向上級主管業務部門報告,并抄送同級安全監察部門
附件一: 行車事故分類內容解釋
1.“人員死亡或重傷”,系指在發生事故當時正在為煤礦鐵路運輸執行職務或服務的人員以及持有有效乘車憑證的人員(不包括搶救人員的傷亡)。“重傷”,系指合于原勞動部“關于重傷范圍的意見”的規定。
2.“直接經濟損失價值”,系指在發生行車事故中,造成機車、車輛、線路、接觸網及其它建筑物和設備損壞的直接損失費用,其中包括恢復行車事故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如:恢復行車事故發生的工資、機車、車輛和設備修復費用等)。
3.“主要車站或主要正線行車中斷”系指事故不論發生在站內或區間,造成單線或復線區間完全中斷,不能行車,中斷行車的時間,由事故發生時間起至實際恢復行車條件的時間止。“主要車站”,地面運輸所有車站;露天礦指剝離站、掘場站、舍場站、選煤站、集配站。“主要正線”,系指聯接主要車站的區間正線。
4.“沖突”,系指列車、機車、車輛(包括軌道起重機)動車、重型軌道車、互相間或與設備(如車庫、站臺等)、輕型車輛互相間發生沖撞招致機車、車輛、動車、重型軌道車破損。將車輛擠壞、拉壞、構成中破以上程度時,亦按沖突論。“車輛擠壞或拉壞系指在列車運行或調車作業中,由于司機操縱不當,車輛自然制動、緩解不良、未松手閘、本務機與補機配合不好,造成將車輛擠壞或拉壞。屬于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擠壞或拉壞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認定。
5.“擅自開車”:系指司機沒見到調車員(車長)發車信號開車,列車起動即算。
6.“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系指以進站信號機或站界標為界,機車、車輛、動車、重型軌道車(包括拖車)由站內溜入區間或由區溜入站內,在區間岔線內停留的車輛正線、越過警沖標時,亦按本項論。其它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溜走時,按產生的后果認定。
7.“列車中機車、車輛制動梁脫落”,系指制動梁脫落在軌面或地面。
8.“脫軌”系指機車、車輛、動車、重型軌道車、(包括拖車)的車輪落下軌面(包括沖上、沖入車檔或脫軌后又自行復軌)。露天礦采裝、排土的移動線路影響二小時以上時算脫軌。
9.“列車分離”。
包括車鉤緩沖裝置的破損。
確定本項責任的原則是,新痕為機務,舊痕或過限為車輛部門,砂眼、夾碴或氣孔等鑄造缺陷為制造單位。
編組始發列車或甩掛作業后未確認連結狀態,或者車鉤作用不良,而發生車鉤分離算本項事故。
10.“自翻車扣斗”系指翻車作業中,輛廂超過自翻限度而顛覆者。
11.“電機車刮受電弓”,系指電機車受電弓主架刮壞,使機車不能繼續運行者。
12.“架線折斷”,由于電機車受電弓、架線設備不良,司機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斷線者。
13.“乘務員漏乘”,系指機車乘務組和調車組人員漏乘。
附件二: 機車、車輛大、中破范圍
一、機車大破范圍
1.蒸汽機車
下列各部分之一必須解體修復時;
鍋爐、車架汽缸(煤水車按貨車辦理)。
2.電力機車
甲、下列各項之一必須大修修復時;
四臺牽引電動機、轉向架、高壓室
乙、車體及各梁按貨車有關規定辦理。
二、機車中破范圍
1.蒸汽機車
下列各部分之一更必須換時:
輪對、前緩沖鐵、十字頭、滑板或其托架(煤水車按貨車辦理)。
2.電力機車
甲、下列各項之一必須大修修復時:
二臺牽引電動機、輪對。
乙、轉向架、車體及各梁按貨車有關規定辦理。
三、車輛大破范圍
破損條件達到下列條件之一時,為車輛大破:
1.中梁、側梁、端梁、枕梁中任何一種彎曲或破損合計夠兩根(中梁每側按一根計算);
2.牽引梁折斷兩根、或折斷一根加上述各梁彎曲或破損一根(貫通式中梁牽引部分按中梁算,非貫通式及無中梁的按牽引梁計算);
3.貨車車體(底架以